微言有道
卞廣春
據《南國早報》報導,按規定處「200元~2000元的罰款」,是罰200元還是2000元?同樣是違規,為什麼有的被拘留,有的罰點錢了事?今年,自治區政府印發《關於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的實施意見》後,全區14個市和大部分的區直部門均建立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做到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標準,統一規範行政裁量範圍、種類和幅度,並將裁量權基準向社會公布,執法部門必須嚴格執行。
執法單位如何使用權力,行政處罰如何把握和吃透自由裁量權,一直是公眾關心的話題。
從現實來看,任意兩件行政執法處罰事項,執法對象的違法情況和程度都不可能是完全相同的。即使違法事實相似,仍有違法時的主客觀情況不同,以及違法危害大小、時間先後等因素糾纏其中。在裁量標準過於寬泛的情況下,對同樣的違規行為處罰結果可能差異巨大,很容易引發被處罰對象和民眾對執法公平性的猜疑。
通過立法方式細化和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可以有效地避免爭議,減少行政執法的「隨意性」。以「罰款200元~2000元」的行政裁量標準為例,對同一違規行為處罰金額差距巨大,無法明確體現差異性的具體依據。如果將這一標準進行細化,以罰款金額每遞增300元為一個等級,就可細分為200元、500元、800元等6個標準。雖然這仍給執法者留有自由裁量的餘地,但卻明顯縮小了差別,減輕了爭議。
建立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作用不可低估。對執法或處罰對象而言,明確的處罰標準規範避免了爭議,使其心態容易平衡,接受處罰的過程不會引發新的糾紛;對行政執法機構及工作人員來說,罰款的變量即自由裁量權「私權領地」變窄,執法公平性異議將減少,公眾將更加配合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的工作,依法處罰的工作效率也會得到提高。而且,細化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也提高了執法的透明度。
也應看到,細化和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防止權力濫用,是相對的,而非絕對的。規範行政裁量權,減少裁量權被濫用的機率,只有細化,沒有最細化,如何規範,則考驗著執政智慧。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客觀存在的。建立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考慮行政執法的公平、公正,兼顧行政執法的特點和合理性,能使行政執法儘可能暴露在陽光下,使公眾認可行政執法,自覺地遵守法律,配合行政執法工作。
規範自由裁量權,能防止權力濫用,避免和減少執法人員高興就輕罰、不高興就重罰的現象,極大提高法律的權威和政府公信力,讓公眾為法治政府、文明行政、執法公平點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