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一男子酒後先後四次強暴11歲繼女 被判刑10年

2020-12-23 金羊網

新快報訊 見習記者黃嘉豐報導 今年4月,清遠一名年近五旬的男子凌晨醉酒後回到家中,先後四次強姦11周歲的繼女。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該男子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後該男子以原判認定強姦次數有誤等理由,提出上訴請求輕判,遭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

裁判文書網資料顯示,陳運飽生於1971年,戶籍在廣東英德,職業為某網約車平臺司機,案發時與11周歲的繼女陳某一同居住在清遠市清城區。

今年4月16日凌晨2時許,陳運飽酒後回到家中,對獨自在家睡覺的繼女心生慾念,遂潛入繼女的房間,欲對其實施強姦,在遭到反抗後,將家中監控關閉,後分別在繼女的房間及其本人房間內強行與繼女發生了四次性關係。

記者從判決書獲悉,陳運飽在性侵時曾以被害人及被害人母親的人身安全相威脅,被害人在被性侵時曾反抗,案發後亦通過網絡向律師求救。陳運飽在姦淫後要求被害人衝涼,並阻止其離開,要求繼續發生性行為。

10月12日,清城區法院判決陳運飽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後,陳運飽不服,提出上訴。陳運飽稱,其與被害人最多發生兩次性關係,且並非是預謀犯罪,屬酒後激情犯罪,案發時是在醉酒後,控制力嚴重下降,並沒有利用教養關係強迫發生性關係,是偶犯性犯罪。請求二審法院改判有期徒刑八年。

清遠市中院查明後指出,被害人能穩定陳述其被強姦四次的地點、過程等細節,邏輯嚴密,而被害人陳述有其通過網絡向律師求救的微信記錄截圖內容相互印證,並有在被害人私處拭子、內褲及房間床單上檢出陳運飽精斑等證據予以佐證,足以認定陳運飽對被害人實施了四次姦淫行為。陳運飽作為被害人的繼父及監護人,與其長期居住,且在被性侵的過程中,被害人是礙於繼父身份,又受到言語威脅,被迫與陳運飽發生性行為。

清遠市中院認為,陳運飽多次姦淫十四周歲以下的幼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鑑於陳運飽利用教養關係多次強姦未滿十二周歲的繼女,主觀惡性大,依法應從重處罰。12月17日,清遠市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裁定為終審裁定。

來源:金羊網-新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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