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某與夏某於2005年1月份結婚,由於感情不和雙方於2010年6月登記離婚,離婚後孩子由母親夏某撫養,齊某每月支付200元撫養費。2012年5月,夏某改嫁季某,組建了新的家庭。隨後不久,夏某便將孩子的姓氏改為季。齊某得知這個消息後,多次找到夏某進行交涉,要求保留孩子的齊姓,但是夏某對此置之不理。齊某一怒之下不再向夏某支付撫養費,並且起訴到法院,要求孩子改回自己的齊姓。最終,法院支持了他的訴求,責令夏某將孩子的姓氏由季改為齊,但齊某仍應繼續支付撫養費。
律師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因此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姓名權中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自己可以決定叫啥名字,但未成年子女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父母決定他們的姓氏,這是父母基於親權決定的,具有專屬性。父母在孩子隨誰姓問題上享有平等的權利,應由父母共同決定,傳統上一般隨父姓。姓氏畢竟體現著血緣傳承、倫理秩序和文化傳統,子女姓氏一旦確定,父母任何一方都不得單方改變,如需改變,應首先徵得另一方同意。
根據相關規定,變更姓氏的情況一般包括:(1)因血親關係在父姓和母姓之間變更的;(2)因收養關係變更姓氏的;(3)因父母離婚或者再婚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的;(4)公安機關認定確需變更姓氏的其他特殊情形。有這些情形的,可以由公民本人或者監護人向公安機關的戶籍管理部門申請變更姓氏。
但現實生活中,夫妻離婚之後,孩子往往隨一方生活,由於離婚時的種種不合,女方往往對對方懷恨在心,將孩子的姓氏變為自己的姓氏。還有一些女方再婚後,出於對新家庭的考慮,會擅自讓孩子隨繼父的姓氏。離婚後一方如果擅自變更孩子的姓,就侵害了對方享有的子女隨其姓的權利。案例中,夏某更改孩子的姓氏沒有取得孩子生父齊某的同意,侵害了齊某作為父親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向法院起訴,法院會責令恢復原姓氏。如果一方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另一方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
當然,如果公民年滿18歲之後,就可以自行決定自己的姓名。但是,改姓名不是一件隨便的事情,為了維護社會秩序的有序性,公安機關作為戶口管理機關根據職能對公民變更姓名是進行控制的。除了父姓或者母姓外,還可以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扶養人姓氏等,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公民申請變更姓名的,應當提供變更理由和相關證明材料,經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調查核實,縣級公安機關審批後,才會給予更改。年滿18周歲的人,要變更現用姓名時,沒有充分理由,公安機關不會輕易給予更改。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9.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解釋》
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