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訴訟中,不管是原告,還是被告,也不管是男方,還是女方,很多人可能會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不願意或者不能到庭參加訴訟,也許是出於畏懼心理,也許是出於自暴自棄,也許是出於不懂法律,也或許是單方以為不到庭法院和對方當事人就沒辦法處理案件。但不管是哪一種原因,不管是誰告訴你的,也不管是有什麼難言之隱,婚姻大事就是婚姻大事,最好還是儘量安排時間到庭參加訴訟,否則只會有壞處而沒有任何好處。
如果是原告方,按照法律規定,原告不到庭,人民法院會依法按照撤訴處理。也就是說你起訴了,法院已經受理了,不按時到庭,法院依法有權按你主動撤訴處理,白白的浪費掉了一次起訴。有人說,我委託了律師,律師就是拿錢辦事、代理案件的,律師代為去處理就好了。如果是不涉及身份關係的案件,全權委託律師可以,但離婚案件是涉及身份關係的案件,按照規定,不能全權委託。也就是說,律師可以代替你處理財產方面、孩子撫養方面的問題,但無法代替你離婚。離婚或者不離婚、同意或者不同意離婚,誰說了也不算,只有當事人自己說了才行,任何人都不能代替(當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除外)。即使委託了律師,該去的時候還是要去的。
如果是被告方,也是同樣的道理。被告不到庭,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審理、缺席判決。被告不到庭,按照法律規定:依法視為其自動放棄了自己享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不會因為被告不到庭就不審理了,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的話,法院依然會做出準許離婚的判決。一旦判決生效,就會發生法律效力,雙方也就不再是夫妻關係,原告就可以拿著判決書申請執行和另行登記結婚。假如被告方委託了律師,當然可以由律師代為出庭參加訴訟,被告本人如果實在是不想、不能出庭的話,也是允許的。但被告不到庭,就無法聽取對方的意見和準確表達自己的意見,因為律師或者受委託人畢竟不是夫妻當中的一方,對婚姻當中的很多事情不可能都知道、都詳細,甚至對於一些關鍵性的東西,還需要徵求當事人本人的意見,很是麻煩。
所以,離婚訴訟當中,不管是哪一方,儘量安排好時間、按照傳票通知的時間地點準時到庭參加訴訟。假如遇到特殊情況或者突發狀況不能到庭,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審理,並提交相應的材料和證據;如是突發狀況,可以先申請延期,等突發狀況過去之後再提交相關的材料。這也是符合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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