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除了委託律師,還有這些人可以委託

2020-12-20 愛是你的名字

根據我國的《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所以,除了委託律師之外,你還可以委託下面的人:

1、基層法律工作者。

有些人可能分不清法律工作者是幹嘛的,分不清法律工作者與律師有什麼區別。其實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是符合《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規定的執業條件,經核准執業登記,領取《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在基層法律服務所中執業,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人員。一般都是在本行政轄區擔任民事、經濟、行政方面的訴訟代理人,除了代理人的權利和執業限制,與律師沒有很大的差別。基本上,各鄉鎮、街道等基層都會有一些法律服務工作者。

2、近親屬。

近親屬可以作為民事訴訟代理人,接受當事人的委託到庭參加訴訟。這樣的近親屬包括:父母、夫或妻、兄弟姐妹,直系血親、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近姻親和其他有撫養關係、贍養關係的近親屬。需要向法院提供本人身份證、親屬關係證明和授權委託書。

3、工作人員。

如果當事人是單位、企業、公司或其他事業單位的,當事人可以委託本單位的職工、工作人員作為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當然離婚訴訟不涉及單位,這裡就不再多說了。

4、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指的是離婚訴訟的當事人所在的村、街道、社區、鄉鎮或者單位或者所在的社會團體,可以出具推薦信推薦具有法律知識的人作為當事人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可以是村委會、居委會推薦,可以是所在的單位推薦,也可以是社會團體推薦。關於社會團體推薦,社會團體屬於依法登記設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記設立的非營利性法人組織;被代理人屬於該社會團體的成員,或者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位於該社會團體的活動地域;代理事務屬於該社會團體章程載明的業務範圍;被推薦的公民是該社會團體的負責人或者與該社會團體有合法勞動人事關係的工作人員。這是需要注意的地方。

所以,在離婚訴訟中,除了委託律師(因為委託律師需要支付律師費,而且一般費用都不低),還可以委託上述人員到庭參加訴訟,作為當事人的委託訴訟代理人代為發表專業性的代理意見。當然,要論專業程度,還是律師或法律工作者。畢竟別的人員除非是在單位擔任法律顧問等,還好一些,其他人員的法律專業程度可能會有所欠缺。

(圖文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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