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債主起訴前趕緊「賣房」就不用被執行了?法院:想得美!

2020-12-25 澎湃新聞

編者按

浙江高院決定9月下旬至2021年春節期間在全省開展「發揮執行職能、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保』任務」專項執行行動。為配合專項行動,總結推廣各地法院推進重點工作、執行重點案件中好的經驗做法,【浙江天平】特別推出護航「六穩六保」執行宣傳專欄。本專欄以「方法」「經驗」「案例」為指引,突出創新性、實用性、典型性,以期成為專項執行行動的展示窗口。

得知自己即將被債權人起訴

債務人在案件進入訴訟前

趕緊「賣掉」了自己的房產

以逃避未來法院的執行

這樣的詭計能得逞嗎?

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近日,永康市法院依法判決撤銷了一債務人與房產買受人籤訂《房地產買賣契約》的轉讓行為。

多年前,劉昊因資金周轉需要向陳某借款,但劉昊僅歸還了其中部分借款。

2016年,陳某在對劉昊提起民間借貸訴訟之後,發現劉昊在自己起訴前幾個月就已將其名下的房產轉讓至林巧名下。陳某認為,劉昊的這一行為侵害了自己的債權,於是又一紙訴狀提起撤銷權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撤銷劉昊與林巧之間的房產轉讓行為。

在撤銷權一案的審理過程中,陳某提供了房產檔案、電費電量通知單等證據,法院進行了詳盡調查,發現多處疑點。

「自己不住」的房子

卻一直在繳納水電費

法院查明,涉案房產原本登記在劉昊名下,在涉案債權起訴前被賣給了林巧。

劉昊的銀行帳戶雖沒有大額資金,但每月都有水電費支出。更重要的是,該水電費支出所對應的房產就是劉昊轉讓給林巧的。

此外,劉昊銀行帳戶中發生在房產轉讓交易期間的兩筆流水引人懷疑。

一筆是林巧轉給劉昊的,備註了「買房款」;另一筆僅隔了兩天,就從劉昊帳號轉出至名為「朱辰」的戶頭,備註了「還借款」。兩筆款項的金額均為80萬元。

時間相近

金額相同

備註存疑

這2筆流水到底隱藏了什麼?

「左手倒右手」

無償轉讓房產

原來,劉昊早就知道自己即將被債權人訴至法院。為保住名下僅剩的房產,他想出了一個「兩全其美」的法子:把房子轉移到別人的名下,這樣就算自己被起訴了,法院也無法執行!

為了使房產轉移行為「完美無缺」,劉昊找來兩位朋友幫忙。

��首先,劉昊與自己的髮小林巧假裝籤訂了一份《房地產買賣契約》,契約上的房產價格230萬元看似「合理、並不明顯低於市場價」。

�� 接著,劉昊又找到另一位朋友朱辰。

他讓林巧從朱辰處拿了80萬元,又讓林巧從銀行貸款150萬元。

之後,林巧將這230萬元分兩筆,當做「買房款」打入劉昊帳戶,偽造了房產交易的流水。

�� 最後,劉昊在收到「房款」後,將80萬元打回朱辰的戶頭;而林巧所借的「購房貸款」也由劉昊歸還。

就這樣

劉昊「左手倒右手」

實際上無償轉讓了自己的房產!

最終,法院判決撤銷劉昊與林巧之間的房屋轉讓行為。

對於執行案件,劉昊雖籌集資金,全部履行執行款項,但永康法院依舊對其拒不申報財產、拒不履行的行為罰款5000元。

法官釋法

撤銷權制度設立的目的,在於糾正債務人損害債權的不當處分財產行為,恢復債務人責任財產以向債權人清償債務。

《合同法》第74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本案中,劉昊自以為在案件進入訴訟前「轉讓」自己的房產,就能逃避執行。然而,其不僅在主觀上具有逃避履行債務的惡意,其無償轉讓的行為也的確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故債權人可在債權範圍內行使撤銷權。

市場交易存在風險

市場主體需注意以下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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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行使期限。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永久消滅。

✍ 撤銷權訴訟如何主張訴訟請求。實務中,存在不少撤銷權訴訟的原告方僅向法院請求撤銷減損財產的行為,並未請求受讓人向債務人返還財產或者變更登記至債務人的情況。這導致後續財產返還或者執行存在一定堵點。

因此,為確保判決生效後財產能夠返還至債務人名下以及後續執行工作的順利,防止受讓人不會再次轉移或者損毀破壞財產,當事人在提起撤銷權訴訟的時候,有必要提出由受讓人返還或者協助辦理過戶登記的訴訟請求。

此外,當事人若發現對方有轉移財產的可能,要及時收集證據,不能怠於行使自己的權利。

延伸民法典

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合法權益,即將實施的民法典擴大了債權人的撤銷權範圍,在撤銷權原有基礎上,增加了四種情形,包括放棄債權擔保、惡意延長到期債權、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以及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民法典》第538條: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民法典》第539條: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編|執行小編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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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平 轉載發布

來源:永康市人民法院

原標題:《被債主起訴前趕緊「賣房」就不用被執行了?法院:想得美!》

閱讀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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