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仁智索賠最新消息,仁智股份索賠最新進展
2020年9月21日晚間,002629ST仁智發布關於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市場禁入決定書》的公告稱:因公司相關行為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於2019年4月25日收到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立案調查通知書》浙證調查字2019074號。於2020年8月13日收到中國證監局浙江局下發的《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浙處罰字[2020]9號)。2020年9月21日收到中國證監局浙江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10號)及《市場禁入決定書》([2020]3號)。
經證監會查明,仁智股份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仁智股份虛構業務入帳,2017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2017年,仁智股份通過油服業務及鋼貿業務,虛增營業收入9,041.72萬元,虛增營業成本6,079.52萬元,其披露的2017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仁智股份於2019年4月12日發布《關於前期會計差錯更正及追溯調整的公告》,披露2017年公司部分業務存在虛假記載,並對2017年度財務報表進行追溯調整。
(二)仁智股份未按規定披露開立商業承兌匯票事項
2018年,仁智股份向廣東中經通達供應鏈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經通達」)開具大額電子商業承兌匯票。仁智股份未就上述開具商業承兌匯票行為履行內部審議程序,亦未在2018年一季報、2018年半年報中如實披露。2018年10月20日,仁智股份發布《關於公司未履行內部審批決策程序開具商業承兌匯票暨提起訴訟的公告》。2018年10月29日,仁智股份披露《2018年第三季度報告全文》,對財務報表相關科目進行了調整。
(三)仁智股份未按規定披露資金拆借事項
未在相關定期報告中如實披露:2017年3月,仁智股份向安投融(北京)金融信息有限公司借款3,000萬元;2018年3月,仁智股份全資子公司上海衡都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與中經通達
籤訂《借款擔保合同》,向其借款1,000萬元。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證監會局決定:
1、對仁智股份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
2、對陳昊旻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
3、對陳伯慈給予警告,並處以15萬元罰款;
4、對林材松、黃文鬱、金環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8萬元罰款;
5、對池清、吳樸、畢浙東、李芝堯、王曉、曹曉倫、馮芳、王友釗、嵇子薇、陳凱、劉捷、楊江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
同時,對陳昊旻採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ST仁智索賠背景,002629索賠依據
002629仁智股份前身綿陽仁智發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9月成立。2008年,公司更名為"四川仁智油田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實現上市。2016年9月29日,公司名稱變更為「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從事油服行業,圍繞石油天然氣鑽井工程領域提供各類專業服務。從事各類油田化學品開發、生產、銷售及新材料開發、生產、銷售等國內進出口貿易。
根據公告信息顯示002629仁智股份,因2017年度、2018年度連續兩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淨利潤為負值,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3.2.1條第(一)項的相關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於2019年4月30日開市起對公司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公司股票簡稱由「仁智股份」變更為「*ST仁智」,公司股票的日漲停跌幅限制改為5%,股票代碼不變,仍為002629。
2020年9月17日,002629仁智股份發布《關於公司股票撤銷退市風險警示及實施其他風險警示的公告》顯示,經審計,2019年度公司實現營業收入9,683.68萬元,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2,897.02萬元,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所有者權益為5,218.65萬元。公司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處理的情形已消除,鑑於公司目前主營業務能力較弱,淨資產總額較低,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經公司申請,深圳證券交易所對公司股票交易撤銷退市風險警示,並實行「其他風險警示」的特別處理。股票簡稱由「*ST仁智」變更為「ST仁智」。
根據《證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違法被證監會處罰,受損投資者可以依法起訴索賠,索賠範圍包括投資差額、佣金、印花稅和利息損失等。
如何向ST仁智索賠?002629怎麼索賠?
謝保平律師介紹:002629ST仁智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收到證監會正式處罰,根據處罰決定書顯示002629ST仁智存在虛假記載、未按規定披露等三大違法行為,仁智股份投資者就可以依法索賠。如果符合索賠條件的受損投資者可及時聯繫謝保平律師金融證券維權團隊進行索賠登記,以免錯過索賠機會。
ST仁智索賠條件是什麼?002629最新索賠條件
2017年4月28日至2019年4月12日間買入002629ST仁智股票,且在2019年4月13日(含當日)及以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者,可以辦理索賠登記。
以上索賠登記條件僅代表謝保平律師證券維權團隊的觀點,不作為任何證券投資決策和買賣建議。最終以法院的認定結果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