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者網訊)
在臺當局被質疑「不敢接招」、巧妙推卸責任後,臺灣士林地檢署昨日(10月19日)對即將刑滿出獄的香港風波「導火索」——陳同佳意願赴臺「自首」作出回應。
據臺灣「中央社」10月19日報導,臺灣「刑事警察局」18日晚收到港方傳真來函,函件轉達了陳同佳赴臺自首的意願,且港方會協助提供合法作為等協助。
士林地檢署19日指出,已收到「刑事局」報告此事,檢方部分,僅能依刑事訴訟法處理嫌犯歸案及偵查案件,也就是陳同佳如果入境臺灣,警方將他逮捕並移送士林地檢署歸案,承辦檢察官會開庭訊問他,訊後做出聲請羈押或交保等強制處分,檢方後續依陳同佳陳述內容及相關證據進行調查。
士林檢方又稱,陳同佳早就被列為殺人案被告並發布通緝,不符自首要件,無法藉由「自首」獲得刑度的寬減,即使陳同佳真的赴臺接受偵查、審判,只能算是投案。而實際所判刑度,則須待檢方偵結起訴,案件移審地方法院,由法官判刑。
檢方說,去年底已對陳同佳發布通緝,時效至2055年,若陳同佳赴臺將依法辦理,若沒來則不影響通緝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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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者網此前報導,去年2月,陳同佳涉嫌在臺灣殺害女友潘曉穎,後獨自返回香港,因涉嫌盜竊女友財物被捕,過程中揭露事件背後涉及在臺殺人棄屍。
由於香港、臺灣之間無「引渡協議」,香港警方只能控告陳同佳盜竊及處理贓物罪,無法引渡他赴臺灣調查。
今年4月,陳同佳承認4項被俗稱為「洗黑錢」的「處理犯罪得益罪」被判處監禁29個月。
經扣減刑期,陳同佳將於本月23日在香港刑滿出獄。
去年2月,陳同佳在臺灣殺害女友後逃回香港,圖自港媒
10月17日,港媒《星島日報》援引可靠消息透露,近月有牧師多次以神職人員身份到壁屋監獄探望陳同佳,建議他考慮到臺灣「自首」,最終成功勸服對方原則上同意赴臺「自首」,但希望不會被臺灣當局判處死刑。
同日,臺當局「法務部」發新聞稿,稱懷疑疑犯在港已有預謀犯案,呼籲港府繼續羈押;臺灣「陸委會」發言人邱垂正也發表類似論述,表示陳同佳疑似在香港就有預謀跡象,指香港警方掌握未提供予臺方的證據,應積極續押追訴。
然而,據香港警方18日記者會消息,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高級警司李桂華回應稱,陳同佳刑滿出獄後就是普通市民,出獄後有去任何地方的自由。警方現階段沒有特別的事情可做,「能做的已經都做了」。
就臺當局為什麼再次時機主動談及「陳同佳案」的問題,南開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臺港澳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李曉兵認為,臺當局此次表態是一種巧妙的卸責行為,不動聲色、故作姿態。他說,殺人案的證據大部分都在臺灣,在沒有《逃犯條例》的情況下,案件可能成為「無頭案」。臺灣當局只能搶先把責任推卸掉,「減輕法律和道義責任」。
《人民日報海外版》也曾在報導中評論,不難看出,臺陸委會的態度,是希望由香港方面來偵辦。沒有引渡協議的情況下,香港警方能做的事情非常有限,難道臺灣當局會不知道嗎?那臺當局為什麼還會要求由港方來追訴嫌犯殺人罪呢?不少臺灣網友對此很清楚,臺灣民進黨當局此時「不敢面對這個議題」,是在推卸責任。
陳同佳與被害人潘曉穎合照,圖自港媒
也是在18日,香港特首林鄭月娥收到陳同佳來信,表示他已經決定刑滿後到臺灣自首,並請特區政府協助安排相關手續。
一天後,林鄭月娥在出席港臺節目時表示,相信陳同佳是經過詳細思考決心自首,是一個令人釋懷和寬心的結局,希望在現時社會紛亂和充滿矛盾的情況下,能為社會帶來寬鬆的感覺。
林鄭向電臺透露,特區政府會用合法、合理的方法提供協助。她指出,政府沒有派任何人接觸陳同佳,亦無主動邀請任何人做這項工作。
林鄭在節目中重申,臺灣殺人案非唯一原因令政府修訂《逃犯條例》,而是香港法律制度有不足與漏洞,與一些地方沒有刑事法律互助,未能移交逃犯,往往未能伸張正義。因出現臺灣殺人案及社會對案件的關注,令政府更有決心處理法律制度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