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司法改革的進程與內容

2021-01-08 央視網

日本司法改革的進程與內容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7年06月18日 23:48 來源:

來源:人民法院報

日本司法改革的進程與內容

——日本司法改革考察報告之一

作者:「司法改革方法論」課題組 發布時間:2007-06-17 09:39:58

代表團在日本福岡高等裁判所與日本法官座談。陳永輝 攝

編者按:為推動我國司法改革順利進行,經最高人民法院領導批准,「司法改革方法論」課題組於2006年初成立。課題組就司法改革的方法論問題開展了一系列研究活動。2006年12月,課題組赴日本從方法論的角度對日本司法改革進行了全面、深入的考察,收集整理了大量第一手資料,現將考察報告分三期予以刊發。

日本司法改革的進程與內容

——日本司法改革考察報告之一

&nbsp&nbsp  2006年12月7日至20日,司法改革方法論課題組代表團訪問日本,代表團歷時14天,共進行了19項考察活動,與日本法律家及有關人士近百人進行了座談和交流,多角度、全方位地對日本正在進行的司法改革進行了考察和調研。

&nbsp&nbsp  一是有針對性地訪問了日本政界人士。代表團先後會見了日本眾議院議員河野太郎、內閣金融挑戰擔當大臣山本有二以及長崎縣知事、福岡市議長、副知事等。

&nbsp&nbsp  二是廣泛地接觸了日本法律界人士。代表團訪問了日本最高裁判所、京都地方裁判所、福岡地方裁判所和直方市簡易裁判所等司法機構,與日本的法官進行了多次對話;訪問了法務省、日本律師協會和東京大學、立命館大學等,與奧島孝康等日本知名法學家進行了座談。

&nbsp&nbsp  三是訪問相關機構並會見友好人士。訪問了讀賣新聞社、直方市醫師協會、幫助刑滿釋放人員重新踏入社會的會社藤田組以及私立教育產業麻生塾等,進行了廣泛接觸和交流。

日本司法改革進程

日本司法改革三大基本方針

□適應國民期望&nbsp&nbsp方便利用、容易了解、更值得信賴

□改善隊伍狀況&nbsp&nbsp確保職業法律隊伍的質量和數量

□建立國民基礎&nbsp&nbsp建立國民參與訴訟程序司法制度

進程提示

&nbsp&nbsp  ●預備&nbsp&nbsp1996年成立了司法制度特別調查會

&nbsp&nbsp  ●啟動&nbsp&nbsp1999年內閣設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

&nbsp&nbsp  ●調研&nbsp&nbsp2001年提出司法改革審議會意見書

&nbsp&nbsp  ●立法&nbsp&nbsp2002至2004年相繼制定了24部法律

&nbsp&nbsp  ●實施&nbsp&nbsp成立司法制度改革推進室促進實施

&nbsp&nbsp  1996年6月,執政的自民黨成立了司法制度特別調查會,並於同年11月提出了《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方針》的中間報告。1997年到1998年,經濟同友會、經團連等財界核心團體及律師協會等先後發表主張,要求建立、健全與全球一體化時代相適應的法制。

&nbsp&nbsp  1999年7月,日本內閣正式設置了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這一般被視為日本此次司法改革正式啟動的標誌。審議會由13名各界人士組成,其中包括法學教授、律師、企業界人士、作家和家庭主婦聯合會代表等。

&nbsp&nbsp  從正式啟動開始,日本的司法改革大致可分為調研、立法和實施三個階段。

&nbsp&nbsp  第一階段:調研。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在成立後進行了一系列調研活動,於2001年6月提出了最終報告《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意見書》。意見書確立了此次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框架。審議會在提出最終報告後宣布解散。

&nbsp&nbsp  第二階段:立法。2001年11月制定《司法制度改革推進法》,並於12月在內閣設置了司法制度改革推進本部,具體開展司法改革工作,時任首相的小泉純一郎任本部部長。2002年3月,內閣通過了司法制度改革推進計劃。從2002年到2004年,日本總共通過了有關司法改革的法律24部,內容涉及法學教育、裁判員制度、法律支援和ADR制度等各方面。

&nbsp&nbsp  第三階段:實施。截至2004年底24部法律的先後通過,意味著日本司法改革的立法任務基本完成,並開始進入改革的具體實施階段。2004年11月司法制度改革推進本部宣告解散,12月在內閣官房內設置了規格較低的司法制度改革推進室,主要任務是在司法改革計劃基本完成後從事後續性的一些事務工作。日本的相關部門目前正在具體落實這些法律所規定的措施。有的法律,諸如裁判員法,到2009年才開始實施,現正處於宣傳、引導的實施準備階段。

日本司法改革主要立法

&nbsp&nbsp  2001年&nbsp&nbsp《司法制度改革推進法》

&nbsp&nbsp  2002年&nbsp&nbsp修改《學校教育法》

&nbsp&nbsp  2003年&nbsp&nbsp《加速裁判程序法》

&nbsp&nbsp  2003年&nbsp&nbsp修改《民事訴訟法》

&nbsp&nbsp&nbsp&nbsp2003年&nbsp&nbsp《人事訴訟法》

&nbsp&nbsp&nbsp&nbsp2004年&nbsp&nbsp《勞動審判法》

&nbsp&nbsp&nbsp&nbsp2004年&nbsp&nbsp《智慧財產權高等裁判所設置法》

&nbsp&nbsp  2004年&nbsp&nbsp修改《刑事訴訟法》

&nbsp&nbsp  2004年&nbsp&nbsp修改《行政案件訴訟法》

&nbsp&nbsp  2004年&nbsp&nbsp《關於在刑事審判程序中適用裁判員制度的法律》

&nbsp&nbsp  2004年&nbsp&nbsp《綜合法律支援法》

日本司法改革內容

◆&nbsp民事審判制度改革

&nbsp&nbsp  日本的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較長。日本最高裁判所的統計資料顯示:1999年,日本地方裁判所民事一審案件的平均審理期限為9.2個月,此後雖有所縮短,但仍在8個月以上;對於存在事實爭議、需要詢問證人等進行調查的案件,其平均審理期限為20.5個月。日本國民對此十分不滿。

&nbsp&nbsp  第一,改進和加速審判程序。2003年制定了《加速裁判程序法》,旨在使一審案件能在兩年內作出裁判。為此實行計劃審理制度,並對涉及專業知識的案件實行專家委員會制度。

&nbsp&nbsp  第二,加強智慧財產權案件的審理。2005年4月建立了智慧財產權高等裁判所,專門負責對智慧財產權案件的審理工作。

&nbsp&nbsp  第三,加強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建立勞動爭議裁判制度,以便更加快速、簡便地審理勞動關係案件。

&nbsp&nbsp  第四,強化家庭裁判所的職能。將以前由地方裁判所審理的人事訴訟(即有關家庭關係的案件,如離婚訴訟)改為由家庭裁判所進行審理。

&nbsp&nbsp  第五,強化簡易裁判所的職能。調整受理案件標的數額範圍,將簡易裁判所受理案件標的額的上限由90萬日元提高至140萬日元,將小額訴訟標的額的上限由30萬日元調整至60萬日元。

&nbsp&nbsp  第六,確保權利的實效性。改進了執行體制。針對妨害不動產案件執行的情況,採取了有利於更加便捷地沒收財產等措施;對於涉及到將來的贍養費、撫養費的案件,通過一次性程序就可以執行扣押。

&nbsp&nbsp  第七,降低訴訟費用。為了使國民更方便地利用司法,日本從整體上降低了訴訟費,減輕了當事人的訴訟負擔。

&nbsp&nbsp  第八,改進ADR制度。建立私人ADR服務企業的認證制度,這些企業從法務大臣那獲得許可證後即可開展ADR活動。訴諸ADR,可以起到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

&nbsp&nbsp  第九,改革行政訴訟制度。建立更有效的救濟制度,擴大救濟範圍。

◆&nbsp刑事審判制度改革

&nbsp&nbsp  日本的刑事審判制度也由於審理期限長、司法效率低下而引起國民的諸多不滿。審議會意見書稱,刑事審判的緩慢已成為傷害國民對整個刑事司法信賴的一個重要因素。此外,當事人難以承擔高額律師費用也是一個問題。2004年5月,日本國會通過了對刑事訴訟法進行部分修改的修正案,進行了改革。

&nbsp&nbsp  第一,採取措施加快審判進程。日本原來的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機關進行起訴時,必須堅持「起訴狀一本主義」,由於一切問題要到庭上解決,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案件的久拖不決。為此,日本司法改革創設了「庭前爭議整理程序」,在庭前確定訴訟中的爭執點及有關證據,並確立了「證據開示」程序,檢察官和辯護人必須履行「展示己方證據」的義務,同時,對事實清楚但情節輕微的案件可在起訴階段要求以「即決審判程序」方式處理,以簡便訊速裁判。

&nbsp&nbsp  第二,擴充、完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國選辯護制度。針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因貧困或其他事由」無法自己聘請辯護律師的情況,可以由裁判所或審判長為其選任辯護律師,即所謂「國選辯護人」。過去,犯罪嫌疑人只能在提起公訴之後才享有請求國選辯護的權利;改革以後,國選律師在提起公訴之前就可以參加到訴訟進程中;從2006年11月起,重罪嫌疑人在被逮捕後就可以獲得國選律師的幫助。

&nbsp&nbsp  第三,強化檢察審查會的權限。檢察審查會是日本特有的一種制度。為防止檢察官濫用職權,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要求檢察審查會對檢察官的不起訴決定的妥當性進行監督。檢察審查會由11名普通國民組成,經審查認為應該起訴時,可決定「應當起訴」。但根據以前的法律,該決定對檢察機關沒有約束力。為改變這一弊端,修改後的《檢察審查會法》規定:檢察審查會作出起訴決定後檢察官仍不起訴的,檢察審查會可以再次決定起訴,並由裁判所指定的律師代替檢察官提起公訴,承擔追訴責任。

◆&nbsp建立裁判員制度

&nbsp&nbsp  日本的審判一直由專業法官單獨進行,對此,日本歷來存在著兩種不同看法。一種觀點認為,該制度模式可以形成「精密司法」的特色,保證審判的高質量和高水平;另一種意見則認為,這是「官僚統治」的典型體現。冷戰結束後,隨著人們要求嚴懲犯罪情緒的提高,以及實行「陪審制」的美國對日本影響的增大,後一種主張漸佔上風。

&nbsp&nbsp  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意見書提出,要建立國民主動地、實際參與審判決定的新制度,即裁判員制度。

&nbsp&nbsp  2004年日本國會通過了《關於在刑事審判程序中適用裁判員制度的法律》。根據該法律,在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嚴重犯罪案件的一審中適用裁判員制度。裁判員從擁有眾議院議員選舉權的人,即年滿25周歲的日本公民中選出,與法官一起就被告人有罪無罪及量刑做出判決。

&nbsp&nbsp  裁判員制度只適用於地方法院刑事案件的第一審審判,上訴審仍由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審理。由裁判員參加的合議庭審理案件範圍為:可判死刑、無期徒刑之罪的案件;因故意犯罪行為致被害人死亡的法定合議案件;需要與上述案件合併審理的案件。原則上,合議庭由3名法官與6名裁判員組成,並由其中一名法官擔任審判長。但對於無爭議的案件,可以裁定由1名法官和4名裁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

&nbsp&nbsp  裁判員獨立行使職權,與案件有關的所有實體裁判,包括案件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及量刑,都應根據合議庭過半數成員的意見作出,且必須有法官1人和裁判員1人以上發表贊成意見判決才能成立。

&nbsp&nbsp  雖然設立裁判員制度的目的是擴大國民參與,但據調查,日本國民大部分並不願意被選為裁判員參與司法。由於這項制度將在2009年實施,目前日本正在大力宣傳裁判員制度,希望引導國民能夠逐步接受並積極參與進來。

◆&nbsp法曹制度改革

&nbsp&nbsp  法曹,即從事法律工作的人,在日本是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者在內的法律職業的總稱。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的意見書認為,現有法曹隊伍已不能適應日本社會的法律需求,因而提出了壯大法曹隊伍、改革法曹養成制度等措施。在此意見指導下,日本進行了一系列改革。

&nbsp&nbsp&nbsp&nbsp第一,增加法律人員數量。設立了新的司法考試,提高了通過率。2004年通過司法考試的人數是1500人,司法改革的目標是到2010年每年通過司法考試的人數達到3000人。目前日本的法律人員有24130名,改革的目標是到2018年以前達到5萬人,相當於平均每2400個國民擁有1個法曹,達到現在法國、德國的水平。

&nbsp&nbsp  第二,改革法曹養成制度。改變以前以考試為基礎的選拔制度,建立完善把法學教育、司法考試和司法研修有機結合起來的過程式的法曹養成制度。其核心是創辦了專門培養法曹的職業教育機構——法科研究生院。從2005年4月至今,建立了74所法科大學院,並吸收法官、檢察官和其他法律實務人員到學院任教。

&nbsp&nbsp  第三,改革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制度。在法官制度方面,創設了被稱為「非常設法官制度」的民事調停官和家事調停官制度;並建立讓判事補(即助理法官)短期體驗律師工作的制度。在檢察官制度方面,讓檢察官短期地到私人企業工作或體驗律師工作,確立了檢察官答覆檢察審議會問題的法律義務。在律師制度方面,建立了新的律師紀律和懲戒制度,允許律師在公共機構和私人企業中工作,律師實行自由收費以鼓勵公平競爭;同時日本律師協會亦通過改革措施,實現在有法院支部的地方至少要有兩名律師,以解決律師過密和過疏的問題。

◆&nbsp建立法律支援制度

&nbsp&nbsp  為了使人們能夠更方便地利用司法,2004年6月通過了《綜合法律支援法》。根據該部法律,2006年10月成立日本法律支援中心。法律支援中心與律師協會、司法書士會、地方政府和相關單位建成緊密聯繫的工作網絡,建立有效制度和專門化組織幫助人們解決法律問題。法律支援中心將在50個地方裁判所各自管轄地至少設立一個辦公機構,通過電話、面談和網絡方式為人們提供法律信息。在法律人員過疏的地區,屬於法律支援中心的律師將為人們提供法律服務。

◆&nbsp應對國際化的潮流

&nbsp&nbsp  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的意見書提出,在21世紀全面推進全球化的時代中,各國存在著「制度競爭」,而且增強應對國際化的能力將是非常迫在眉睫的課題,因此提出了司法國際化的一些改革計劃。已經採取的改革措施有:制定了新的仲裁法,新的仲裁法根據國際化的標準而制定;對亞洲和其他地區的發展中國家進行持續性的法律技術方面的援助;為了促進日本律師和外國律師的協作,減少了外國律師在日本活動的限制;開展日本法律的官方翻譯工作等。

責編:張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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