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我半年前進入一家軸承公司打工,籤訂了2年的勞動合同。由於公司經常要求工人加班,而且也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為我繳納社保,所以,我只上了6個月班就辭職了。
在辦理離職手續時,公司沒有給我任何經濟補償,於是,我向公司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主張經濟補償金。但是,我遞交仲裁申請後快一個月了,一直沒有得到仲裁委的回音。
請問,遇到這種情況該怎麼辦?
讀者:熊傳發
熊傳發讀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和第46條的規定,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辭職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因經濟補償發生的爭議,屬於勞動仲裁機構受案範圍。可見,你就經濟補償問題申請勞動仲裁是有法律根據的。
按照規定,勞動仲裁委接收申請人的仲裁申請書時,應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的收件回執或收件證明書,並應載明提交申請書的日期,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及請求事項。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9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你所述情況屬實,該仲裁委的做法肯定違法。在這種情況下,你可以到該仲裁委問明原因,並索要相關證明如《不予受理通知書》等材料,然後持收件證明書、不予受理通知書等材料到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就勞動爭議事項進行審理判決。
當然,該仲裁委一直沒有給回音,也可能是存在其他合理事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2條規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受理決定或仲裁裁決,當事人直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但申請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一)移送管轄的;(二)正在送達或送達延誤的;(三)等待另案訴訟結果、評殘結論的;(四)正在等待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開庭的;(五)啟動鑑定程序或者委託其他部門調查取證的;(六)其他正當事由。」因此,如果本案存在上述情形之一,你就無權到法院起訴,只有等待仲裁委的處理。
潘家永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