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時親友聚在一起,
打個麻將、玩個撲克,
本是挺正常的娛樂活動,
但有些人,
卻覺得不帶點「彩」不刺激,
非要將本身的娛樂活動
變成賭博。
於某沾染上網絡賭博惡習,遂向朋友借了13萬,幾個小時就輸光了,然後警謊稱自己手機銀行被盜,遭遇非法轉帳,而且主動去派出所報案。最終,警方核實出真實情況。
於某常年在長春工作,其前妻在吉林市,於某通過其前妻認識了吉林市民李先生。此前,於某曾以做生意需要銀行流水證明為由,向李先生借過錢並按期歸還。這次,他以同樣的理由借了10萬元,然後又說沒有到帳,讓對方又給他匯了3萬元。但是當天錢就被匯到了帳戶「何金盛」名下。所有人都說,不知道誰是何某。
報案當晚,於某和李先生在李先生家討論了一夜,沒有任何結果。第二天,兩人按約到向陽派出所。沒有想到,李先生到了派出所就大喊他要報案,他懷疑是於某謊報警情,錢是他主動轉移的。
在派出所民警和於某談心,很快,於某供述了自己的行為。原來,他迷上了一款網絡賭博遊戲,雖然贏少輸多他卻樂此不疲。後來沒錢了就想到借錢「翻本」。
通過於某的賭博網站的帳號流水信息,民警發現李先生借給他的第一筆10萬元錢,在2個小時後就輸沒了。他又借了3萬打算「翻本」,結果一個多小時後輸得只剩下321元。次日早6點,和李先生到派出所前,於某還登錄了一次賭博網站,又輸了幾百,帳號內只剩下0.92元。
最後於某因涉嫌詐騙罪被刑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達到以上數額,又具有以下情節的,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送簡訊、撥打電話或者利用網際網路、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已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
(三)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諒解的;
(五)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詐騙近親屬的財物,近親屬諒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
詐騙近親屬的財物,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具體處理也應酌情從寬。
又是一例因為網賭而走向詐騙的案例
希望大家都能潔身自好
勿要沾染賭博等不良習氣!
珍惜辛辛苦苦賺來的錢,
不要讓它在賭場上被揮霍殆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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