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山西省中小學學籍管理辦法實施方案

2020-12-13 中考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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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進一步提升管理科學化、規範化水平,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及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省各級人民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小學、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學校、專門學校及其他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以下簡稱「中小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中小學生」)。

  第三條 我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實行省級統籌,市、縣分級負責,學校具體實施。

  全省中小學生學籍實行信息化管理,統一使用全國中小學生學籍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電子學籍系統」)。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統籌本行政區域內中小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制訂學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指導、督查各地和中小學校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要求建立規範的學生學籍管理制度;建設省級中小學生資料庫和電子學籍系統運行環境,保證系統正常運行和數據交換。

  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和檢查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落實國家和省關於中小學生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要求,制訂本市學籍管理具體操作細則;統籌管理本市中小學生學籍工作;作為學籍管理部門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普通高中和直管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並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定期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上報轄區內中小學校學生學籍信息變動情況。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小學校的學生學籍管理工作;作為學籍管理部門指導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並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督促中小學校按國家、省、市相關規定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市級教育行政部門上報轄區內中小學校學生學籍信息變動情況。

  各中小學校負責學生學籍信息收集、匯總、校驗、上報,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校長是學籍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分管學籍工作的副校長是主管責任人,學校學籍管理員是直接責任人。學校應有分管校領導及職能科室,每校都要有學籍管理員,規模較大學校可設多名學籍管理員分別管理。

  第二章 學生學籍信息管理

  第四條 學生學籍信息數據按「學校收錄、屬地監控、分級審核、全省聯網」和「小學入學建檔,各學段隨轉」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五條 中小學校須嚴格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為本校學生建立學籍檔案,對學生學籍進行規範管理。

  學校學籍檔案和學生學籍檔案包括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電子學籍系統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學籍管理員負責管理。

  第六條 各中小學校應當建立學校學籍檔案並永久保存。學校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一)在校生分班名冊(附件1);

  (二)學生轉學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

  (三)學生休學、復學,退學情況(附件2、3);

  (四)畢業生花名冊(附件4);

  (五)初中、高中學校初一、高一新生錄取花名冊。

  (六)相關證明資料、學生獎勵處分材料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七條 學生因入學、休學、復學、轉學、退學等原因使學籍信息發生變化及學籍進行轉接、畢業(結業、肄業)時,學校應及時更新確認電子學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並將證明材料歸入學校學籍檔案和學生學籍檔案。學籍管理部門應對學校學籍檔案和學生學籍變動信息進行審核、確認。

  第八條 學校合併,其學籍檔案移交併入的學校管理。學校撤銷,其學籍檔案移交原學校隸屬的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學生最後終止學業的學校應當歸檔永久保存學生的學籍檔案。

  第三章 入學、註冊

  第九條 全省義務教育年限為九年,實行「六·三」制或九年一貫制。全省普通高中教育年限為三年,實行三年制或與義務教育階段連貫的六年、十二年一貫制。

  小學、初中、普通高中均實行每年秋季入學。學生學籍以學校為單位建立。

  中小學校嚴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招生政策,規範有序招收錄取新生。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招生納入審批地統一管理,與公辦學校同步招生;對報名人數超過招生計劃的,一律實行電腦隨機錄取。公辦民辦普通高中按審批機關統一批准的招生計劃、範圍、標準和方式同步招生。各學校嚴格按計劃招生,招收的學生由學校到學籍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後建立學籍檔案。未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一律不得進行新生學籍註冊。

  第十條 小學初次辦理入學註冊手續後,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30天之內為其建立學籍檔案,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申請學籍號。

  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一)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 、休學申請等);

  (三)學生綜合素質評價(發展)報告;

  (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六)享受資助信息。

  學生基本信息表採用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制訂的格式。

  體質健康測試信息在國家學生體質健康網數據上報平臺中錄入,並下載學生登記卡(具體格式見附件5),留檔。

  電子學籍建立程序為:

  1.學校向學生下發紙質《學生基本信息表》(附件6);

  2.由學生或其監護人填寫《學生基本信息表》相關內容後交回學校,經班主任、學校學籍工作主管領導審核後,由學校學籍管理員列印、下發給學生和監護人再次籤字確認。

  3.經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班主任籤字確認後,學校學籍管理員按照《學生基本信息表》所填內容及照片錄入電子學籍系統,經學校和學籍管理部門審核通過後,電子學籍正式建立。學籍號由學籍系統自動生成,一人一號,終身不變。學校應將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籤字確認的《學生基本信息表》作為學生學籍檔案存檔。

  第十一條 中小學所有新生應按時到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如因病或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辦理入學手續者,須在開學前一周內持有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延期辦理入學手續,延期期限不超過兩周。超過延期期限仍不能正常入學的,按照本細則第五章規定辦理休學手續。

  普通高中新生開學後10個工作日內不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又不辦理延期手續,或延期期限內仍不報到者,取消其入學資格並註銷普通高中學籍。如發現有通過採取舞弊、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騙取入學資格的普通高中新生,由學校報學籍管理部門取消其普通高中學籍。

  初中、普通高中學校各學年度錄取新生後,要接續管理新生學籍,市、縣學籍管理部門須在各學年開學30天內核准本行政區域內初中、高中學生錄取花名,通過電子學籍系統進行招生信息錄入,並重新採集、上傳新生照片,更新完善電子學籍檔案中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條 小學、初中、普通高中招生結束後,由學校對新生進行分班。小學、初中實行均衡編班。

  小學班容量原則上限定在45人以內,六年內不超過50人;初中班容量原則上限定在50人以內,三年內不超過55人;普通高中高一年級班容量限定在50人以內,三年內不超過56人。

  第十三條 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複建立學籍。

  學籍管理實行「籍隨人走」。除特殊教育學校、專門學校和普通學校接收特殊教育學校學生隨班就讀外,學校不得接收未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入學。殘疾程度較重、無法進入學校學習的學生,由承擔送教上門的學校為其建立學籍。

  第十四條 中小學生在學習期間,如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修改學生基礎信息的,憑《居民戶口簿》或其他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並附相關證明複印件,由學校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發起學生學籍信息變更申請,並報學籍管理部門審批。學籍管理部門核准變更後,由學校及時維護電子學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學生畢業(結業、肄業)後,其原學籍信息不得修改。

  第四章 升學、轉學

  第十五條 學生在接受義務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期間,正常升級學生的學籍信息更新,由電子學籍系統自動完成。學校應在初一、高一新生入學之日30天之內辦理新生學籍轉接。

  第十六條 學生在接受義務教育期間,不得隨意轉學。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原則上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縣(市、區)遷移且戶籍已遷入居住地,或外來務工人員務工地跨省、市、縣(市、區)發生變化確需轉學的,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轉出學校和轉入學校同意,並經雙方學校學籍管理部門批准後,可以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或務工所在地學校就學。

  學生在接受普通高中教育期間,原則上不予轉學。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縣遷移(不含同城區內遷移)且戶籍已遷入居住地無法在原學校學習的,可由學生或其監護人提出申請,經轉出學校和轉入學校同意,並經雙方學校學籍管理部門批准後,轉入戶籍所在地教學水平相當的普通高中學校就學。

  義務教育階段隨遷子女的轉學條件與轉入地區對隨遷子女的入學條件相一致。

  第十七條 轉學審批過程在網上完成。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向轉入學校提出申請,轉入學校在電子學籍系統內上傳戶籍證明、居住證等有關證明材料,由轉入學校及學籍管理部門、轉出學校及學籍管理部門審批核辦。轉學一般應在學期初15天之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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