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某為、某易公司的事情鬧的沸沸揚揚。雖然C8650是我的第一部智慧型手機,但我個人一直都對某為沒什麼好感。這次事情鬧這麼大,真的是把公眾從去年孟晚舟事件之後建立起來的好感消耗全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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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這回想聊的是大事中的一件小事
錄音
兩個事件的主角都不約而同選擇將錄音作為收集證據和維權的手段。
說來也巧,在某個通知群也看到有關錄音的一個要求。其背景是個交流講座,據我所知之前發生過蠻令我震驚的、類似私下錄音後用作爭辯材料的先例。圖源微信群
那麼到底錄音維權這件事到底可不可行呢?
剛好手邊有一位法學大佬(隨手抓來
這個問題涉及到法律知識,超出了我的知識範圍,請教了我的法學大佬之後得出的結論是錄音一方面可以作為證明材料,但一方面又涉及到隱私侵權問題。稍微查詢相關法律知識之後,get了如下兩條規定
《民事訴訟訴法》第63條規定,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是我國法定的證據類型之一。只是由於視聽資料特有的易修改、難鑑定等特點,容易被人為的剪接、洗擦甚至能通過模仿、疊音等方式造假,使得司法實踐中對私下偷錄的錄音、錄像證據的採用持非常謹慎的態度。
非法證據排除的相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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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理上看,錄音材料作為證據是完完全全行得通的,只是證明的效力比較間接,一般都是在沒有更多的其他直接證據時才發揮作用。但現實的場景要比在法院對簿公堂複雜很多,參與談話或者會議的人偷偷錄音是很稀疏平常的事情。例如上課錄一段老師的講課然後去摸魚睡覺下課再複習一遍,參與公開會議時來不及寫筆記開著錄音進行記錄。
從道德上說,擅自錄音確實讓人不舒服,正確的做法無疑是妥善使用你的權利,當按下錄音鍵的那一刻,你要知道你手上擁有的不只是你的證據,也是別人的隱私,所以真的要錄音的話要麼取得與會交談者的同意,要麼錄音後妥善保管。(記得多在各個設備備份幾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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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認為,任何工具和技術本身都沒有什麼過錯,對錯這件事取決於對工具的使用方式。有的是物理學家工程師利用核電造福人類,也有法西斯分子想利用原子彈稱霸世界;有的是技術人員開發 P2P 提高帶寬利用率,但也有一眾商人用它來傳播 porn video 獲利;有的是……物質的兩面性(prprpr 拖下去這個孩子政治沒救了……我希望以後的錄音錄像能回歸到最初的目的上,記錄生活,分享自我。
再次表明立場:該用錄音工具的時候放心用,法和理永遠站在正義的一邊;不該用的時候多動動筆頭免得讓別人誤會。試想一下你敞開心扉和別人聊人生聊理想的時候他隨時開著錄音筆準備在往後的日子裡給你來一下……那…這個世界還會好嗎?
距離2020年研究生入學考試還有
19天
你 侃 的 第 7.0.5 篇 推 送
圖 / 你侃 半桶水
文 / 你侃的手
編輯 / 你侃的電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