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楚天都市報記者從張玉環案代理律師處獲悉,今日上午,張玉環在代理律師程廣鑫、羅金壽及其家人的陪同下,向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國家賠償申請書》,申請賠償金額共計人民幣2234.3129萬元。
該賠償申請主要內容包括五項:賠償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0171564.5元;賠償侵犯健康權賠償金和後續治療費100萬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171564.5元;伸冤費用支出100萬元,各項共計人民幣2234.3129萬元。
此外,張玉環還要求賠償義務機關,即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國家及省市媒體上,公開向賠償請求人賠禮道歉,恢復名譽,以消除錯判帶來的負面影響。
張玉環提出國家賠償這一消息
在社會上引發廣泛關注
刑事國家賠償
如何更好地撫慰蒙冤者的傷痛?
楚天都市報記者就此採訪了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刑事司法學院教授童德華
以及湖北好律律師事務所律師陳亮
三倍標準申請人身自由賠償金
關於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賠償金,張玉環申請按國家日賠償金標準三倍進行賠償。
對此,負責張玉環國家賠償事宜的律師程廣鑫,在接受媒體採訪時稱,職工日平均工資所對應的法定勞動時間是每日不超過8個小時,而張玉環一年365天、每天24小時都被限制人身自由,長時間的羈押,三倍於法定勞動時間,因此張玉環是以三倍的日賠償標準來申請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
童德華認為,關於錯案被執行在申請國家賠償的具體標準問題,必須要從兩個方面來看待,一方面人的青春和自由是寶貴的,很難用金錢來衡量,在某種意義上來說,申請較高的賠償金額並不為過。但另外一方面,法律正義是相對的,具體賠償金額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來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作為專門規範國家賠償的救濟性法律,在第三十三條中明確規定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按照三倍賠償標準不符合實際情況。
陳亮告訴記者,根據最高法公布的數字,自2020年5月18日起,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標準為每日346.75元,由於張玉環被錯誤羈押9778天,張玉環可申請人身自由賠償金即為346.75元×9778天=3390521.5元。
目前,全國範圍內尚沒有突破法律依據,就人身自由賠償金作出數倍賠償的先例。
精神損害撫慰金期待更明確的標準
在張玉環的賠償申請中,另一項引人關注的內容,是與公民人身自由賠償金等額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根據《最高法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意見》,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原則上不超過以人身自由賠償金和生命健康賠償金的35%。而此次張玉環申請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佔到了申請賠償總額的近50%。
程廣鑫稱,近幾年多個同類國家賠償案件中,精神撫慰金的比例都突破了法律規定的35%,並且出現逐年走高的趨勢。比如涉嫌故意殺人罪被羈押9217天的劉忠林,2018年改判無罪後獲得國家賠償金460萬元,包括公民人身自由賠償金2624448.58元,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975551.4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與公民人身自由賠償金比例為75%。
同樣罪名被關押8452天的金哲宏,2019年獲得468萬元國家賠償,其中包含羈押8452天的公民人身自由賠償金2670324.8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9675.1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與人身自由賠償金比例為75%。
程廣鑫表示,對比本案,張玉環是國內已知公開平反案件中,被羈押時間最長的蒙冤者,其被關押時間為9778天,超過了劉忠林9217天的關押時間。因此,張玉環是以人身自由賠償金一倍的精神損害比例,去申請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陳亮指出,從多個同類國家賠償案件來看,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標準確實存在一定彈性,《意見》中規定的數額,只是「原則上」不超過35%的比例。但精神損害一項很難量化,應綜合考量蒙冤者的生命健康狀況、對其本人和家屬造成的負面影響以及冤錯案的社會影響等因素,為其裁定精神損害賠償金。
為體現法律的嚴肅性和實現「同案同判」的法治原則,建議立法機關和最高院出臺相關規範性文件,使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標準更為明確和具備可操作性,減少因彈性幅度過大給公眾帶來的疑惑。
童德華告訴記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在第三十五條中規定,致人精神損害的,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然而,精神損害撫慰金補償標準過低幾乎是學界的共識,也是世界性的難題,但是如何合理量化精神損害,既要考慮法治實際水平和政治文明的建設程度,又要兼顧社會經濟現狀,同時統籌犯罪預防的實際。今後,關於這方面標準的制定還需要更多深入、接地氣的研究,不宜冒然仿效國外的一些做法。
專家認為可向冤錯案相關責任人追責
關於張玉環申請國家賠償一事,有公眾認為除了既有的國家賠償以外,也應該向對冤錯案負有責任的辦案人員進行追償追責。
此前,張玉環在接受楚天都市報記者採訪時也表示,希望司法機關追究刑訊逼供人員的刑事責任,律師在庭審時也要求追責,並稱追責是為了減少像他一樣蒙冤的情況。
童德華介紹,目前國家賠償的費用已列入各級財政預算,賠償請求人可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支付賠償金,賠償義務機關依據國家賠償法進行賠償後,可對符合該法某些情形的責任人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陳亮認為,此前對於冤錯案相關責任人追責的力度並不夠大,從多個同類型案件來看,當事人申請的國家賠償,最終都是由各級財政部門支付,向冤錯案相關責任人追償的情況幾乎沒有。
比起追償,更應該對冤錯案相關責任人進行追責。目前,在部分同類案件中,已經有向冤錯案相關責任人追責的先例出現,但追責的力度仍然不夠。希望這一問題,能夠在此次張玉環案上得到明顯改觀,回應民眾期待。
來源:楚天都市報
記者:餘淵
編輯:姚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