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張玉環案再次引起大家的關注。張玉環和家人及律師一起向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國家賠償,金額高達2234萬元!同時要求法院賠禮道歉!
據張玉環的《國家賠償申請書》顯示,前述國家賠償申請數額主要包括人身自由賠償金、健康權賠償金和後續治療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和近27年來的伸冤合理支出等五部分事項。具體為: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0171564.5元;侵犯健康權賠償金和後續治療費10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171564.5元;近27年來的伸冤合理支出100萬元,包括賠償請求人近親屬數次到北京、南昌等地反映情況、申訴控告而產生的交通費、通訊費、住宿費、資料費和誤工費等。
張家的這個舉動在網民中掀起軒然大波,引起巨大爭議!
有網民認為張玉環被錯誤羈押長達9778天,要求賠償多少都不過分,再多的錢也買不回來自由和青春。也有網民認為張是獅子大開口,雖然張的遭遇值得同情,但申請賠償也應該有一個合理的度。還有網民認為,張玉環能夠得到糾正冤案恢復自由應該感到慶幸,恢復名譽才是最重要的,。鑑於目前真兇還未落網,案件還得調查,國家應該儘快查明案件真相,找出真兇,對社會對被害人家屬有一個遲到的交代!張玉環現在提國家賠償還不是時候。
今天我們討論是,張玉環有權要求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給予國家賠償嗎?張玉環提出的2234萬元賠償有法律依據嗎?
張玉環案件從現有的調查結果看,江西省高院再審已終審判決。今年8月4日,張玉環故意殺人案再審宣判,江西高院以「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審判決,宣告張玉環無罪。江西省高院正是根據我國現有關於刑事案件疑罪從無的法律原則來定的。所以張玉環案件雖然還沒有找到真兇,但是法律已宣告其無罪,故張玉環提出國家賠償申請是有法律依據的。《國家賠償法》明確,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辦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違法行使職權,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依法向受害人予以賠償。
張玉環要求國家賠償是有法律依據的,但是其提出的賠償2234萬元是否有法律依據呢?
本律師認為顯然過高了。但是賠償多少比較合理呢?
我們從之前的幾個有重大影響的國家賠償案例看,聶樹斌申請賠償近1400萬元,實際獲賠268萬餘元;念斌申請賠償超過1500萬元,實際獲賠不到120萬元。
國家賠償一般包括以下幾部分:1、喪失人身自由的賠償,2、精神損害賠償,3、身體健康損害賠償,4、其他合理支出的賠償。
從張玉環案例分析,主要能獲得的賠償是喪失人身自由和精神損害部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自2020年5月18日起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標準為每日346.75元》。以此計算張玉環可能或得339萬元人身自由權損害賠償。而按照《最高法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意見》,精神撫慰金的數額原則上不超過人身自由賠償金和生命健康賠償金的35%。合理的精神撫慰金應該是118萬元左右。
所以結合以上分析,張玉環案件能夠獲得國家賠償的合理數額約是457萬元,2234萬元的請求顯然過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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