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獲利6000多萬元!南寧涉黑組織42名成員,最高判處有期徒刑25年

2020-12-10 南國早報

涉及42名被告人涉黑案;南寧一公職人員包庇黑社會組織……12月9日,隆安縣人民法院、良慶區法院和興寧區法院分別對3起涉黑惡案件進行一審集中宣判,巫江林、巫江華等48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2年至25年不等有期徒刑。

非法獲利6000多萬元,涉黑組織42名成員分別領刑

12月9日,隆安縣人民法院對巫江林、巫江華等42名被告人涉黑案作出一審判決。

經法院審理查明,上個世紀九十年代以來,巫江林、巫江華、巫江學通過糾集家族成員在馬山縣金釵鎮周邊開設賭場抽頭漁利、高利放貸獲取利益,擴大勢力。此後,通過籠絡社會閒散人員有組織的實施聚眾鬥毆、開設賭場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獲取巨大經濟利益,並腐蝕、拉攏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尋求非法保護,逐步建立以巫江林、巫江華、巫江學為組織、領導者,勞毅、黃樹楓為骨幹成員,其他被告人參加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2001年至2019年間,該組織非法獲取經濟利益6000餘萬元,用於個人購買房產商鋪、豪車,為成員發放工資、安排用餐、醫藥費、賠償擺平事端等,以此豢養組織成員。該組織共實施開設賭場犯罪6起、聚眾鬥毆犯罪2起、尋釁滋事犯罪6起、敲詐勒索犯罪4起、故意傷害犯罪1起、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犯罪1起、違法事實4起等。

其中,有多名群眾因在該組織經營的賭場內借有高利貸,在無法償還後被毆打、辱罵、恐嚇,直接或間接造成5人被逼無奈自殺死亡、4人因搶救及時生還;因聚眾鬥毆、故意傷害,致3人輕傷。

42人涉黑案宣判現場。檢察院供圖

法院認為,巫江林、巫江華、巫江學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應當按照其所犯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全部罪行承擔法律責任。

隆安縣人民法院根據各個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及其認罪悔罪態度等情節,遂作出判決,其中,三名主犯分別被判處20年至25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223萬元至300.6萬元不等的罰金,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2年至17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共計514.8萬元。

公職人員包庇黑社會組織,領刑五年六個月

12月9日,南寧市良慶區法院對一起公職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案進行宣判。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1月7日16時許,仇振純作為時任南寧市公安局刑事偵查支隊某大隊政治教導員參加南寧市公安局專案抓捕準備會時,獲悉抓捕對象是公安部督辦涉黑團夥成員遊宜貴等人。同日20時許,仇振純將該消息告知陶勇成(另案處理),讓陶勇成通知遊宜貴潛逃。23時許陶勇成告知遊宜貴公安機關實施抓捕的消息並讓遊宜貴先躲一段時間。遊宜貴於次日潛逃回福建,造成公安機關對遊宜貴抓捕失敗。之後,遊宜貴被抓捕歸案,經西鄉塘區法院一審、市中院二審後認定遊宜貴是涉黑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

良慶區法院認為,仇振純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致使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逃匿,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5名涉惡成員,分別領刑

當天,南寧市興寧區法院對一起5人涉惡案進行宣判。

興寧區法院經審理查明,黃庭傑與歐宗華、李長東、張文錦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在南寧市興寧區崑崙鎮內的山林承包行業、木薯收購行業多次實施敲詐勒索、隨意毆打他人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了崑崙鎮的經濟、生活秩序,在當地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以黃庭傑犯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六萬元。以歐宗華犯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五萬元。對張文錦、李長東兩名涉惡成員,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和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對同案的梁進軍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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