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記者從貴州省民政廳了解到,2021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正式施行。
相較於現行《婚姻法》,《民法典》在辦理離婚登記中增加了「離婚冷靜期」的相關規定。「離婚冷靜期」將會給辦理離婚登記帶來什麼變化呢?
「離婚冷靜期」的具體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協議離婚及其內容】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籤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的期限及法律效果】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冷靜期」如何計算
《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條【期間的起算】規定:按照年、月、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日不計入,自下一日開始計算。
「離婚冷靜期」的計算: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並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的次日開始計算冷靜期。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例如:2021年1月4日提交離婚申請,2021年1月5日至2021年2月3日為冷靜期,期間當事人可前往婚姻登記處撤銷離婚申請;2021年2月4日至2021年3月5日內當事人雙方可以至婚姻登記處申請發給離婚證。
具體辦理程序
1.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填寫離婚登記申請。
2.婚姻登記機關初審無誤後,自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次日開始計算冷靜期,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3.在冷靜期滿後的下一個三十日內,雙方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離婚登記,即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4.在冷靜期滿後的下一個三十日內,雙方共同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查資料齊全、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本臺記者:林佳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