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被拖欠工資,經常加班,公司不買社保,公司擅自降低工資標準,公司單方面調整工人工作崗位等。,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那麼勞動者可以去勞動監察部門投訴,那麼勞動爭議什麼時候會被舉報投訴呢?
勞動糾紛要找哪個部門舉報投訴
首先,我們來看看勞動爭議:
1.因用人單位辭退、開除、辭退勞動者,以及勞動者辭職、自動辭職發生的勞動爭議。
2.在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勞動合同過程中,用人單位拒絕籤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等。
3.使用者非法招聘童工。
4.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加班、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未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等。,用人單位違反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
5.用人單位違反社會保險規定,例如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障,或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為勞動者自行購買社會保障支付社會保障費用。
6.用人單位未提供勞動保護的,例如用人單位安排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禁止從事的工作。
7.工人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他勞動保障的合法權益的;
勞動爭議什麼時候應該舉報投訴?
違反勞動保險規定的投訴有效期為兩年。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到用人單位侵害的,應當自侵害之日起2年內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勞動違法行為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未被通報或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調查。
當工人覺得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可以先與公司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投訴無效的,勞動者應當進行仲裁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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