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了解專利無效案中網絡證據證明力問題

2021-01-09 金臺資訊

在專利無效宣告案件中,網絡證據越來越多地被用於證明在涉案專利申請日前,其保護的技術方案或者外觀設計已經在網絡上向公眾公開。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網絡證據的真實性、公開性的審查往往成為案件最主要的爭議焦點。

在這些網絡證據中,「百度文庫」與公證書的組合是常見的一種證據使用方式,作為涉案專利的現有技術或現有設計使用。根據百度百科對百度文庫的介紹和百度文庫網站的「description」標籤中對網站的描述,都將百度文庫定義為「在線互動式文檔分享平臺」,藉由百度公司的信譽背書以及公證書的證明效力,一般該種證據的真實性基本不存在爭議,最大的爭議焦點在其是否滿足「在專利申請日之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公開性要件。

在既往的專利無效宣告案件中,對於無效宣告請求人提交的百度文庫與公證書組合證據,專利權人的質證意見多為:「上傳至百度文庫的免費文檔存在普通文檔和私有文檔兩種不同設置方式,普通文檔可以為公眾所瀏覽,而私有文檔僅上傳者個人可見。並且,文檔狀態可以在私有和普通之間任意轉換而不會變更上傳時間,故在沒有其他證據進行佐證的基礎上,僅憑百度文庫和公證書不能確定所述文檔在涉案專利申請日前即已公開。」該質證意見指出,百度文庫中文檔上傳日期雖然早於專利申請日,但是由於沒有其他證據證明案涉文檔在專利申請日前即處於公開狀態,無法排除在專利申請日之前涉案文檔為私有文檔的合理懷疑。

藉由上述質證意見,針對有些百度文庫內的文檔頁面上顯示該文檔具有一定的閱讀量、評價次數和下載次數,業內有部分觀點認為:雖然無效宣告請求人主張文章標題的下方顯示該文檔已有人評價,有具體的閱讀數量和下載次數,即認為該文檔已經公開,但其無法舉證評價的內容,也不能舉證評價的時間。所以,在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僅憑該百度文庫中文檔的上傳時間在涉案專利申請日前,不能證明其確切的公開時間,也就不能用於評價涉案專利是否符合專利法第23條第2款的規定。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覆審和無效審理部在2019年10月28日作出的第41979號無效決定中,給出了與上述觀點相反的決定意見:「雖然專利權人主張百度文庫中的文檔有公開和私有兩種狀態,兩種狀態可以轉換且不留下痕跡,但專利權人並未提供實際證據表明證據1的公開狀態確實發生變化。其次,百度文庫作為一個文檔分享平臺,用戶在該平臺上傳文檔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分享文檔,通過他們下載文檔來獲取積分或經濟收入,出於上述目的,文庫的用戶是希望其他用戶能看到自己在文庫發布的文檔,一般來說,不會主觀上對文檔進行限制,主動設為私有或者公開後主動轉為私有的可能性低。具體到本案中……作為一份產品說明書,其本身私密性不高,再加上其具有較高的評分以及一定數量的瀏覽量和下載量,其在文檔上傳時即向公眾公開的可能性較大……」

縱觀上述業內部分觀點及該份無效決定的證據認定部分內容可以看出,在對百度文庫中文檔作為公開證據的認定上有著兩種不同的結論,關於證據認定的論述也涉及三點不同:

1.舉證責任的分配不同

上述業內部分觀點認為應該由無效宣告請求人來提供文檔狀態發生過變更的相關證據,而在41979案件中陳述了專利權人未提供證據證明公開狀態發生變化,因此需要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2.對文檔具有閱讀及下載數量是否構成公開的認定不同

業內部分觀點認為雖然文檔具有下載數量,但是沒有證據證明評價時間,所以不認為其已公開,而在41979案中認為具有一定瀏覽量或下載則公開的可能性大。

3.對文檔內容的識別與否不同

上述業內觀點並未對文檔內容進行評述,41979案件則根據文檔內容,作出了其限制文檔內容為私密狀態的可能性較小的判斷。

通過上述三點不同可以看出,在此類案件的審理中對證據的證明標準適用上有著排除合理懷疑原則與高度蓋然性原則截然不同的選擇。而關於證明標準的適用應追溯到專利無效宣告程序的性質上來。專利無效宣告案件是由行政機關主管的有雙方當事人參加的特殊案件,對其性質認定現在理論界有較多觀點。其中一種觀點認為專利無效宣告程序是一種特殊的行政複議行為,是糾正不當授權的行政程序,所以在案件的審理中應當適用行政訴訟的證明標準,對證據的證明力等應提出更高的要求。在我國《專利審查指南》中明確規定:專利無效宣告程序中有關證據的各種問題,適用本指南的規定,本指南沒有規定的,可參照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的相關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01)第73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於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並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所以,上述第41979號案件的無效決定適用了該規定所確認的證明標準,採信了具有證據優勢且具有高度蓋然性的證據。回歸到上述業內觀點與案件中,在第41979號案件適用了證據優勢的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不僅在案件中討論了百度文庫的性質,還探討了文檔內容是否具有私密文檔的可能性,另外綜合文檔顯示的瀏覽量,最終得出文檔為私密文檔可能性較小。其結論更符合一般社會常識,並沒有機械地去理解法條和審理案件,這種證據認定方式更容易被一般大眾所接受。

網絡證據的真實性和公開性認定是審理專利無效宣告案件的主要工作,是進行現有技術方案或設計判斷的基礎,採用何種證明標準直接關係到案件的最終結果。所以在無效宣告程序有限的舉證期限內,應儘可能豐富網絡證據及其他證據的組合,形成可以相互印證的證據鏈,提高證據的優勢以及被採信的可能性。(邱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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