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衡陽市珠暉區人民檢察院訴錢某某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在珠暉區法院公開審理。
11月5日,衡陽市珠暉區人民檢察院訴錢某某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在珠暉區法院公開審理,珠暉區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廖雪森出庭支持公益訴訟,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群眾旁聽庭審。據悉,該案系該區首例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2020年8月10日晚,錢某某攜帶電瓶、電線、抄網等工具,到珠暉區新華村湘江河段,使用電擊捕魚。
當地村民發現後,立即舉報至市公安局珠暉分局。當晚11時左右,錢某某被當場抓獲。此時,錢某某已捕撈含草魚在內的漁獲物13條。
經衡陽市農業農村局認定,錢某某所使用的漁法系電魚作業,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規定的禁止使用的破壞漁業資源的捕撈方法。
今年1月1日,湖南省政府發布了《關於湖南省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的通告》,在44個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全面禁止生產性捕撈。而錢某某實施捕撈行為的地段,系四大家魚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
針對錢某某的非法捕撈行為,珠暉區檢察院依法立案,履行訴前公告程序,並委託水產專家對社會公共利益損害結果進行評估。經評估,錢某某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造成電極有效範圍水域內凡觸及到擴散電流的魚類無選擇性死亡或者傷害,嚴重影響魚類種群繁衍,造成種質資源破壞,危害水生態安全。其魚類直接損失208.65元,天然漁業資源恢復費、產卵間接損失合計2063.2元。
「我只是在河裡捕了幾條魚,怎麼就違法犯罪了?電幾條魚能有那麼大危害嗎?」庭審過程中,錢某某提出了幾點質疑。
面對錢某某的質疑,檢察官結合相關證據圖片、專家評估報告等證據,全面論證錢某某非法捕撈行為對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的破壞:「電捕魚看似小事,但在電極有效範圍水域內,無論種類、規格大小,凡觸及到擴散電流的魚類非死即傷,僥倖存活的魚類性腺發育停止,直接影響魚類種群繁衍。同時還會對水域內棲息的浮遊生物、無脊椎動物、底棲動物等造成破壞和傷害,嚴重影響水生生物的多樣性,危害水生態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聽完檢察官的釋法說理後,錢某某心中的疑惑解開了,當庭認罪,表示願意放流成魚、幼魚以修復受損的水域生態環境。
經過兩小時的庭審,珠暉區法院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被告人錢某某拘役兩個月,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在湘江幹流和平鄉五四新華村段放流成魚6.59千克、幼魚1.69萬尾,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通過衡陽市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公開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錢某某當庭服判。
來源:紅網時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