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通過法律渠道要回ofo共享單車99元押金,需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下稱貿仲委)進行仲裁,而案件受理費和處理費最低為6100元;網購發生爭議後想維權,卻發現只能去被告住所地法院打官司,而去被告所在地的交通費可能比商品金額還要高……記者近日採訪發現,一些企業通過格式條款提高消費者維權門檻阻礙消費者維權。(《工人日報》)
仲裁機構的收費標準顯然有相關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就是說,企業通過格式條款提高消費者維權門檻阻礙消費者維權,問題不在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的身上,而是在於企業格式條款本身不合理。只有依法規範企業格式條款,才能降低消費者維權成本,進而倒逼企業規範經營。
以ofo共享單車APP上的《用戶服務協議》為例,該協議第15條第2款規定,凡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貿仲委,按照申請仲裁時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正因為這一條款規定,ofo用戶要想討回99元押金就得付出至少6100元維權成本。對消費者來說維權很不划算,大多數消費者被擋在維權大門之外。
可見,部分企業以格式條款提高消費者維權門檻是故意設計的,這類企業十分狡猾,為侵犯消費者權益逃避法律責任提前進行了精心設計。而消費者一不小心就會掉入企業設計的陷阱中,因維權成本高,只能承受損失。在網購爭議中,消費者要想維權只能到被告住所地法院打官司,則是某些企業在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構築的高維權門檻。
格式條款提高維權門檻,既損害了消費者權益,也損害了消費環境,會影響消費對經濟的貢獻。同時,如果某些企業從這種做法中受益,不排除越來越多的企業會效仿,那麼市場公平原則就會受到更多踐踏。所以,對這類企業通過格式條款精心構築的高維權門檻,有關方面應當進行針對性治理,以糾正不公平的格式條款,來維護消費者權益。
《合同法》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以此規定來審視ofo的格式條款,既沒有遵循公平原則也沒有詳細說明,比如沒有說明通過貿仲委解決爭議須支付6100元。
所以,各地市場監管部門有必要根據格式條款引發糾紛的情況,對問題突出的行業企業依法重點治理。比如共享單車、視頻網站等行業均出現格式條款引發的消費糾紛較多,應該進行重點治理。最近,山東市場監管部門專項整治電商平臺不公平格式條款突出問題,值得肯定,但整治範圍能否擴大到其他行業?其他地方也要整治格式條款問題。
對於網購爭議只能到被告住所地法院打官司的現象,筆者以為,在規範網際網路企業格式條款時,應該在合同條款中統一規定,可通過網際網路法院解決爭議。目前,北京、廣州、杭州都設有網際網路法院,當消費者可通過網絡起訴侵權企業,網際網路法院全程在線操作,消費者維權成本自然就降低了。簡言之,對提高維權門檻的格式條款須徹底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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