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案件承辦人介紹的情況,本案被害人因為犯罪嫌疑人的過失行為喪失了雙腿,基本喪失了勞動能力,無力負擔後續康復以及安裝假肢的費用,更無法負擔兩個孩子的大學學費,我們一致同意檢察機關對被害人進行司法救助。」
「檢察機關通過公開聽證的方式,讓被害人、偵查機關和人民監督員參與到司法救助案件辦理的過程中,不但給予了被害人一方司法救助,亦體現了司法救助程序的公開、公證、透明。」
「感謝檢察機關,能夠為我們家人著想,為我們提供司法救助。」
2020年8月13日上午,南昌市青雲譜區人民檢察院會議室內,我院辦理首起司法救助公開聽證會後,人民監督員和被害人家屬分別說出了上述的話語。
一直以來,我院高度重視司法救助在化解社會矛盾,幫助案件被害人渡過暫時性難關的重要作用,主動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發現案源,提供救助。本著應救盡救的方針,對於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及時向被救助人發放司法救助金。
劃重點
司法救助的範圍與申請條件請收好
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涵義?
國家司法救助,是國家為幫助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權,無法通過訴訟及時獲得有效賠償的當事人或其近親屬解決生活急迫困難而給予的輔助性救濟措施。
國家司法救助的對象及範圍?
國家司法救助的對象,僅限於自然人,範圍如下: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傷或者嚴重殘疾,因案件無法偵破造成生活困難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沒有賠償能力,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無力承擔醫療救治費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無法偵破造成依靠其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近親屬生活困難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賠償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親屬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因案件無法偵破造成生活;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沒有賠償能力,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5、舉報人、證人、鑑定人因舉報、作證、鑑定受到打擊報復,致使人身受到傷害或者財產受到重大損失,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6、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等,因被執行人沒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請執行人生活困難的。
7、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權行為造成人身傷害,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8、黨委政法委和政法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認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員。
不予救助的情形有哪些?
救助申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1、對案件發生有重大過錯的;
2、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查明犯罪事實的;
3、故意作虛偽陳述或者偽造證據,妨害刑事訴訟的;
4、在訴訟中主動放棄民事賠償請求或者拒絕侵權責任人及其近親屬賠償的;
5、通過社會救助措施,已經得到合理補償、救助的;
6、其他不適合給予救助的情形。
國家司法救助的方式及標準是什麼?
國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為主要方式,必要時,還可以通過委託、採購等方式,為救助對象建立急救「綠色通道」、提供心理治療、殘障護理等相關服務,增強救助效果。
救助金以案件管轄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準,根據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權造成的不同情形實施救助。
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司法救助需提供哪些材料?
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國家司法救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國家司法救助申請書。
2、救助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3、實際損害結果證明,包括被害人傷情鑑定意見、醫療診斷結論及醫療費用單據或者死亡證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財產損失情況。
4、救助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生活困難情況的證明。由救助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所在單位,或者民政部門出具。生活困難證明應當寫明有關救助申請人的家庭成員、勞動能力、就業狀況、家庭收入等情況。
5、是否獲得賠償、救助等的情況說明或者證明材料。
6、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檢察人員認為救助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需要補充或者補正的,應噹噹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告知救助申請人在三十日內提交補充、補正材料。期滿未補充、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