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2019年機制改革的完成,2020年甘肅省鄉鎮公務員考試極有可能回歸全國上半年聯考,甘肅中公教育提醒廣大考生制定計劃,儘早備考。歷年甘肅鄉鎮公務員考試內容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公共知識和農業農村知識》、和《申論》。為了幫助廣大考生複習公共知識和農業農村知識,甘肅中公教育為各位考生整理了其相關備考資料。望廣大考生及時查看。
刑法中,有很多的罪名,就像真假美猴王,傻傻分不清楚。給你一面照妖鏡,分分鐘搞定那些讓你頭疼的真假美猴王。下面我們就來分析一下搶劫罪與搶奪罪有什麼區別?
搶劫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搶奪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公然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二者的區別主要是:
1.犯罪主體不同。搶劫罪的主體為年滿14周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而搶奪罪和盜竊罪的主體為年滿16周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觀故意的內容不同。搶劫罪是希望或準備以武力或類似性質的力量迫使被害人失去財物,是希望在被害人不能反抗或無法反抗的情況下取得財物,而搶奪罪是以突然取得財物的故意實施的,是希望通過趁被害人不備而取得財物,而不是希望通過武力威嚇迫使被害人失去財物。
3.客體不同。搶劫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利,還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而搶奪罪則只侵犯財產權利。
4.客觀方面不同。搶劫罪表現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強制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搶奪罪表現為乘人不備公然奪取數額較大的財物,使他人來不及反抗,而盜竊罪不採取暴力手段,是以平和的手段將他人之物據為己有。
犯罪後果要求不同。搶劫罪對財物的數額沒有要求,而構成搶奪罪要求搶奪的財物數額較大。根據司法解釋,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注意: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搶劫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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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周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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