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山東事業單位考試法律知識:搶劫罪、搶奪罪和盜竊罪三者的構成...

2021-01-10 山東中公教育
2020山東事業單位考試法律知識:搶劫罪、搶奪罪和盜竊罪三者的構成情形

2020-10-05 17:36:15| 中公事業單位考試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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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搶奪罪和盜竊罪是刑法分則中的重要罪名,也是各類考試的重中之重,很多考生剛開始很難區分二者。現在就從事業單位考試的角度與大家談談二者的區別和聯繫。

一、搶劫罪和盜竊罪的區別

搶劫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如灌醉、迷倒等),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首先,搶劫罪的核心是針對人身實施壓制反抗,劫取財物,從而行為人取得財物的行為。也就是說搶劫罪既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又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利。

其次,在這裡,很多考生都不容易注意到刑法條文當中對於「其他方法」的表述,什麼是其他方法呢?

問題一:老王想要李四剛買的蘋果手機,絞盡腦汁,終想出一技。某日假惺惺的邀請李四去燒烤攤吃燒烤,故意將李四灌醉,「醉翁之意不在酒」,結果李四不勝酒力,喝醉後老王把李四的手機放入自己包中,據為己有,老王的行為構成何罪?搶奪罪還是搶劫罪?

解答:老王以非法佔有李四剛買的蘋果手機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李四當場使用灌醉的方式讓其失去意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強行將李四剛買的蘋果手機搶走的行為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老王的行為構成搶劫罪。所以,「其他方法」只要能夠壓制他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即符合「暴力、脅迫」的要求。

問題二:那如果李四被老王灌醉,張三恰好經過此地,張三將李四剛買的蘋果手機從李四的兜裡拿走,那張三該定什麼罪名呢?搶劫罪還是盜竊罪?

解答:張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趁李四醉酒時將其蘋果手機拿走,脫離李四的控制,這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只需要使財物脫離所有權人的控制即可既遂,構成盜竊罪。張三為什麼不構成搶劫呢?是因為張三沒有對李四 「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從而劫走財物。

再次,如果應對考試還需要思考一個問題:搶劫沒搶到錢把人打傷了該如何定性呢?搶劫既遂標準是非法佔有公私財物或者造成被害人輕傷以上後果。比如,張三蓄謀已久實施搶劫,使用暴力將李四打成輕傷,僅僅從身上找到一分錢,然而搶劫罪依然是既遂。這也是考試中結合故意犯罪形態進行考察的方式,要注意!

二、搶奪罪與搶劫罪的區分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公開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注意:在搶奪中攜帶兇器的(不需要顯露兇器,若顯露兇器直接是搶劫罪),依照搶劫罪定罪處罰。

搶奪罪的核心是乘人不備,公然迅速的奪取數額較大的財物,但是這裡需要注意搶奪罪侵犯的客體是財產權利。比如,老王和李四合謀搶奪財物。一日,老王向一婦女假裝問路,李四趁該婦女不備,從其手中搶過包就跑,老王隨即與李四一同逃跑,被群眾當場抓獲,二人的行為構成搶奪罪。

疑問:為何不構成搶劫罪?因為搶劫罪需要兩個「當場」,當場對人和物實施暴力,當場劫走財物,老王和李四不符合兩個當場的條件,所以不構成搶劫罪。

三、注意轉化的搶劫罪

考試當中一個最愛考的知識點,即轉化型搶劫。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按照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案例是如此的:單純的搶奪、盜竊、詐騙是針對財產,如果一旦被發現後,對人採用了暴力的方式,不再定搶奪罪、盜竊罪、詐騙罪而是搶劫罪。因為盜竊、詐騙、搶奪本身的行為屬於單純侵犯財產,如果當場用了暴力則同時侵犯了人身權利,因此轉為定搶劫罪更加公平合理。

以上就是中公教育對搶劫罪、搶奪罪和盜竊罪三者的構成情形以及考點的梳理,各位考生在做題時一定要注意掌握清楚具體的概念,這會讓大家備考更加從容,有的放矢,避免掉入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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