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上市券商有動力在年末釋放或兌現部分AFS收益,以對衝年初至今行業經營環境整體承壓對業績的不利影響,但實際上券商整體可釋放的利潤空間有限。華泰證券43億元AFS浮盈餘額中有41億元為仍處於限售期的江蘇銀行股權,就是券商行業的縮影。
2018年年初,境內10家A+H上市券商將率先實施中國版IFRS9金融工具會計準則。在新準則下,對於現行準則中進行減值評估以及在處置時將累計公允價值利得或損失轉至當期損益的要求不再適用,因為所有利得和損失(股利收入除外)將永久保留在所有者權益中,由此可見,新準則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下稱「AFS」)的權益工具的計量有重大影響,值得市場關注。
早在2017年3月31日,財政部修訂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會計》等三項金融工具會計準則;隨後,財政部於2017年5月2日修訂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上述四項準則統稱「新金融工具準則」。
根據新準則的實施時間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將於2018年年初起正式實施新金融工具準則。新準則要求A+H同時上市的10家券商從2018年就開始實行,這10家證券公司分別是中信證券、海通證券、廣發證券、國泰君安、銀河證券、招商證券、華泰證券、光大證券、東方證券和中原證券。
與以往會計準則相比,新準則的主要區別在以下三個方面:首先,金融資產分類由現行「四分類」改為「三分類」、金融資產減值會計由「已發生損失法」改為「預期損失法」,以及套期會計更加如實地反映企業的風險管理活動。
其次,新修訂的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規定以企業持有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和「金融資產合同現金流量特徵」作為金融資產分類的判斷依據,將金融資產分類為以攤餘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下稱「AC」)、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下稱「FVTOCI」),以及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下稱「FVTPL」)三類,減少了金融資產的類別,提高了分類的客觀性和會計處理的一致性。
最後,在金融資產初始確認時,企業可以將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指定為FVTOCI,並按要求確認股利收入。值得注意的是,該指定一經做出,不得撤銷。在金融資產初始確認時,如果能夠消除或顯著減少會計錯配,企業可以將金融資產指定為FVTPL。同樣,該指定一經做出,不得撤銷。
在年初至今行業經營環境整體承壓的前提下,A+H上市券商有動力在年末釋放或兌現部分收益。但考慮到當前上市券商其他綜合收益中AFS浮盈的佔比、權益類資產的佔比和非限售條件佔比等條件後,實際上券商整體可以釋放的利潤空間有限。以華泰證券為例,截至2017年三季度末,其其他綜合收益中AFS浮盈餘額約為43億元,而仍處於限售期的江蘇銀行就貢獻了近41億元。
AFS調節利潤能力下降
對證券公司而言,即將實施的新金融工具準則的影響是深遠的,尤其是對於AFS項下的權益類投資資產及其變化,由於計量規則的變化,加上各證券公司資產負債結構的不同,這種影響更具有不確定性。在現行的會計準則下,上市券商將其劃分為AFS權益類工具還是FVTPL權益工具具有一定的隨意性,由此,AFS往往成為上市券商調節利潤、平滑波動的重要手段之一。
而在新的會計準則下,對於交易性的權益工具,一般須認定為FVTPL;同時,企業可以將非交易性權益投資指定為FVTOCI,並按要求確認股利收入(但一經認定後不得撤銷),這種規定也意味著在現行準則中進行減值評估以及在處置時將累計公允價值利得或損失轉至當期損益的要求不再適用,因為所有利得和損失(股利收入除外)將永久保留在所有者權益中(其他綜合收益)。
據此,根據東北證券的預計,綜合考慮ROE、EPS、派息率等核心會計指標等因素的影響,未來它們均將圍繞歸母淨利潤展開,因此,在現行準則下AFS權益工具將大概率計入新準則下的FVTPL,未來,上市券商的會計利潤波動性將變大,企業調整利潤、平滑波動的能力將有所下降。
那麼,這種影響到底有多大呢?我們可以用新準則對上市券商的影響進行具體的測算和分析。
根據東北證券的分析,其測算基礎包括以下幾個方面:首先,一方面,新準則實施後AFS權益工具變動損益帶來的其他綜合收益將不能轉回投資收益;另一方面,考慮到2017年以來行業經營環境整體承壓,各券商有動力在實施前釋放前期累積的AFS浮盈,以平穩度過2017年的行業低谷期。
其次,其他綜合收益(下稱「OCI」),是指企業根據其他會計準則規定未在當期損益中確認的各項利得和損失,它可以根據以後會計期間能否重分類進損益分為兩類。其中,AFS公允價值的變動作為以後會計期間在滿足規定條件時將重分類進損益的OCI是上市券商期末OCI最主要的組成部分,佔比超過80%。
第三,根據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中其他綜合收益的鉤稽關係(期末歸屬於母公司AFS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貢獻的OCI=本期所得稅前發生額-前期計入OCI當期轉入收益-所得稅費用-稅後歸屬於少數股東)分析可知,則三季度末資產負債表中AFS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期末餘額=半年度期末餘額+三季度單季利潤表中AFS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由此可以計算出2017年三季度末其他綜合收益中AFS待釋放浮盈的數量。
截至三季度末,29家上市券商合計其他綜合收益中AFS浮盈約為207.22億元,佔同期歸母淨利潤的19%。A+H上市券商AFS浮盈合計158.74億元,佔歸母淨利潤的35.28%,AFS 中股票佔比為12.30%;僅A股上市券商AFS浮盈合計48.48億元,佔歸母淨利潤的24.33%,AFS中股票佔比為10.69%。
截至三季度末,期末AFS浮盈最多的五家證券公司分別為華泰證券(42.61億元,佔歸母淨利潤的91%),廣發證券(30.09億元,佔歸母淨利潤的47%),海通證券(28.73億元,佔歸母淨利潤的47%),中信證券(26.23億元,佔歸母淨利潤的33%),國泰君安(16.14億元,佔歸母淨利潤的23%)。
另一方面,期末AFS浮盈佔前三季度規模淨利潤最多的五家證券公司分別為華泰證券(91%)、西南證券(68%)、國元證券(62%)、廣發證券(47%)和海通證券(47%)。從AFS 中股票佔比來看,最高的五家證券公司分別為華泰證券(35.93%),國泰君安(19.15%),光大證券(15.99%),中信證券(12.93%),海通證券(11.13%)。
由此可見,大型綜合券商無論是在絕對額還是相對佔比方面,其AFS浮盈的儲備優勢均十分明顯。值得注意的是,華泰證券餘額極高主要來源於其持有的江蘇銀行股權,而西南證券佔比高則與分母規模淨利潤極低有關。
但實際上,浮盈高並不意味著是完全的利好因素,因為上述OCI中AFS的浮盈並非能全部釋放,主要受到以下限制:第一,AFS浮盈既包括權益工具也包括債務工具,具體數字沒有披露;第二,AFS期末權益工具構成中包含限售股,如果在2017年12月31日前無法解禁,上市券商則無法在年末兌現浮盈以貢獻當期利潤;第三,測算的數據是基於2017年半年報和三季報以及報表間的鉤稽關係,這也意味著對證券公司在10月至11月期間實際的兌現程度和12月釋放的空間和動力的估算難度較大。
華泰證券AFS浮盈規模和佔比過高的原因是持有江蘇銀行6.4億股股票,江蘇銀行已經於2016年8月上市,截至三季度末,華泰證券持股江蘇銀行給其帶來AFS浮盈40.35億元。目前,這部分持股仍處於限售期(限售期要到2019年8月2日),作為長期戰略投資者,華泰證券沒有減持的跡象。在扣除持股江蘇銀行的浮盈後,華泰證券有能力釋放的AFS浮盈僅為2.26億元。
誠然,AFS中權益類限售股和非限售股對OCI的貢獻與自身佔比無明確的對應關係,但是我們依然可以在一一對應的嚴格假設下估計AFS浮盈中扣除限售股公允價值變動帶來的OCI,從而得到可釋放的AFS浮盈及其在三季度歸母淨利潤中的佔比。
由此測算考慮股票限售後AFS待釋放浮盈,在A+H上市券商中,可釋放浮盈以及佔歸母淨利潤比例最高的是廣發證券(21.49億元,佔歸母淨利潤的34%),其次依次為中信證券(19.04億元,佔歸母淨利潤的24%),海通證券(16.54億元,佔歸母淨利潤的27%),國泰君安(14.80億元,佔歸母淨利潤的21%),光大證券(6.88億元,佔歸母淨利潤的30%),招商證券(3.96億元,佔歸母淨利潤的9%),東方證券(2.67億元,佔歸母淨利潤的10%),華泰證券(2.26億元,佔歸母淨利潤的5%),中國銀河(0.21億元,佔歸母淨利潤的1%)以及中原證券(-0.17億元,佔歸母淨利潤的-5%)。上述10家A+H上市券商合計可釋放浮盈87.91億元,佔三季度歸母淨利潤的19.54%。
因此,在考慮限售股因素的影響後,廣發證券、中信證券、海通證券、國泰君安和光大證券潛在釋放浮盈的能力更為凸顯。
四季度浮盈釋放空間有限
如前所述,上述OCI中AFS 浮盈及潛在釋放能力的測算時間節點均為2017年的三季度末,那麼,經過10月至11月後,上述10家A+H大型券商潛在釋放能力與動力究竟如何呢?10月和11月是否釋放和兌現了淨利潤?12月至年末這段時間還有哪些券商有能力有動力兌現AFS的浮盈?這些問題都值得市場關注。
10月、11月已釋放利潤的測算:當期AFS的利得和損失,扣減當期釋放的利潤及所得稅後,等於當期AFS公允價值變動損益,並計入所有者權益(OCI);在股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都不變時,淨資產的變動只能由淨利潤的變動和OCI(AFS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所引起。
因此,我們可以通過淨利潤和淨資產的變動測算出AFS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在不考慮所得稅時,可繼續通過AFS利得和損失最終測算出當期釋放的利潤。落實到月度經營業績,在當月淨利潤高增長的情況下,月末母公司淨資產卻出現較大幅度的減少,這表明公司當期可能兌現了部分AFS浮盈。
從月度財務數據來看,在交投清淡和從嚴監管的大背景下,質地優良、強化風控、經營合規的大型綜合券商在市場競爭中的比較優勢得以凸顯,10月和11月單月,10家A+H上市券商(僅考慮母公司,不考慮資管子公司)的淨利潤環比增速分別7.89%和-23.12%,高於全行業-40.77%和-19.13%的平均水平。
在測算中,我們還發現10家A+H券商母公司10月與11月淨利潤的環比增速呈現一正一負的交錯現象,中原證券受制於三季度末OCI中AFS浮虧為-0.17億元,主要原因在於其業務經營不利,潛在釋放動能不足。
根據東北證券的估計,在10月,中信證券、東方證券、海通證券三家券商進行了AFS 浮盈的釋放;在11月,廣發證券、國泰君安、華泰證券、招商證券、中國銀河以及光大證券這六家券商進行了利潤的釋放,而中原證券由於AFS變動餘額僅為-0.17億元,三季度末存量AFS浮盈的利潤兌現空間十分有限。
10月、11月淨利潤和淨資本的變動可從月度財務數據中提取,AFS的利得和損失按照滬深300的漲幅進行測算,從最終測算出已釋放的利潤以及佔比的結果可以發現,華泰證券、光大證券、中信證券已釋放較大比例的浮盈,據此推斷,相對而言,國泰君安、海通證券、廣發證券在12月釋放AFS浮盈的能力較強。結合前11個月的淨利潤表現來看,國泰君安、招商證券、廣發證券的釋放動力或將更加明顯。
客觀而言,雖然金融工具會計準則對證券公司資產、負債和利潤的報表數據均會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但從本質上來看,這種影響主要體現在利潤確認的時間和方式上,對公司基本面影響基本可控。經過對三季度末AFS浮盈、AFS限售股佔比、四季度以來母公司浮盈潛在釋放的測算後發現,整體來看,大型券商的浮盈基本已釋放完成;結合前11個月的淨利潤表現來看,國泰君安和招商證券的釋放動力或將更為明顯。
當前,券商板塊PB估值已跌至歷史絕對低位,安全邊際非常高,向下的空間非常有限。在即將到來的2018年,金融嚴監管的趨勢仍將繼續下去,未來資本市場的監管重心依然是回歸服務實體經濟的本源,以切實滿足實體經濟的融資需求。在這一監管主基調下,資本實力強勁、各條業務線均衡著力發展、強調業務合規性、風控能力較強、業務質地優良的大型綜合券商將更為受益。
(本文來源微信公眾號:證券市場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