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控人等控制使用32個證券帳戶操縱股價被罰17億

2020-12-20 中證網

  2020年1月7日,證監會官網披露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

  決定書顯示,在2015年4月24日至2016年12月24日期間,新三板公司明利股份的實際控制人林軍,指示團隊多種手段操縱「明利股份」股價和交易量,以藉機減持股份。如今東窗事發,林軍等人被罰超過17億元,而明利股份不但在新三板被ST,股價還淪落到只有8分錢。

  控制使用32個證券帳戶

  證監會的處罰決定書詳細述說了林軍等操縱市場的手法和經過。參與者主要有三位:林軍,男,廣西明利創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利股份)實際控制人,廣西明利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利集團)董事長。何忠華,男,時任明利股份董事,明利集團副總裁。陳志強,男,時任明利股份監事。

  林軍、何忠華、陳志強共控制使用32個證券帳戶,分為以下三類:一是法人明利集團、天勳物流、恆鑫化工、桂東磷業、申達通、工創信息、強順農資7個帳戶;二是自然人盧某堅、李某明(2015年7月31日前控制)、陳某喜(2015年6月19日前控制)等21個帳戶;三是資管計劃華茂資本華通1號證券投資基金、西域穩健新三板2號證券投資基金、中科沃土優選1號資產管理計劃、國海明利股份1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共4個帳戶。帳戶組交易「明利股份」的資金往來與林軍存在密切關聯,其中法人證券帳戶的資金流轉由林軍指使何忠華安排明利集團工作人員進行操作,自然人證券帳戶資金來源為林軍的自有資金、借款和配資三種情況,資管計劃證券帳戶均是由林軍提供建倉全額資金、補倉資金。

  證監會指出,林軍指使何忠華、陳志強及公司員工操作法人證券帳戶與自然人證券帳戶交易「明利股份」,陳志強等人通過各自的辦公電腦進行交易。林軍通過追加劣後資金的方式保證資管計劃證券帳戶持續買入「明利股份」股票。

  使用兩種方式操縱股價

  具體而言,上述帳戶組操縱明利股份股價主要有兩種方式:

  第一種,集中資金優勢和持股優勢連續買賣操縱「明利股份」股價和交易量。

  證監會指出,帳戶組先是通過參與兩次股票定向增發加強持股優勢。明利集團持有明利股份原始股票4950萬股。明利股份於2015年3月23日第一次定向增發股票7500萬股,其中恆鑫化工認購3500萬股,桂東磷業認購3307.5萬股。

  明利股份於2015年5月24日第二次定向增發股票24000萬股,其中明利集團認購1億股,恆鑫化工認購2144萬股,桂東磷業認購2500萬股,工創信息認購1800萬股,天勳物流認購1760萬股,強順農資認購1720萬股。

  然後,帳戶組集中資金優勢和持股優勢連續交易操縱「明利股份」股價和交易量:在2015年4月24日至2016年12月23日,帳戶組每個交易日均交易「明利股份」,交易股票數量為11.43億股,成交金額56.67億元,同期「明利股份」總成交量為14.66億股,成交金額70.39億元,帳戶組交易「明利股份」成交量在市場總成交量中佔比為77.9%、帳戶組成交金額在市場總成交金額中佔比為80.5%。

  證監會經過辨認後發現,帳戶組持續大量交易「明利股份」,導致市場成交均價受帳戶組交易「明利股份」成交價格的影響巨大。在操縱期間,當日帳戶組交易「明利股份」成交均價與市場成交均價無偏差的達59個交易日,佔全部交易日的23.14%;當日帳戶組成交均價與市場成交均價偏差在0.2%以下的達211個交易日,佔全部交易日的82.75%;偏差在0.5%以下的達226個交易日,佔全部交易日的88.63%。

  第二種方式,則是通過在自己控制的帳戶之間進行交易操縱「明利股份」股價和交易量。

  協議轉讓期間(2015年4月24日至2015年6月18日,共39個交易日),帳戶組有36個交易日在自己實際控制的帳戶之間交易,帳戶組內成交金額為1.27億元,佔「明利股份」總成交金額3.52億元的35.98%。

  帳戶組每日成交金額佔「明利股份」當日成交金額中,有3個交易日達到最高佔比100%;有22個交易日佔比在20%以上的,佔協議轉讓交易日的56.41%;有16個交易日佔比在50%以上的,佔協議轉讓交易日的41.03%。

  做市轉讓期間(2015年6月19日至2016年12月26日,共216個交易日),林軍控制的帳戶組雖通過做市商進行交易,但實際上達到了將股票在其控制的不同帳戶間進行交易、做大成交量的目的,虛假交易意圖明顯。

  在做市交易期間,帳戶組以做市商報價申報成交筆數共57788筆,佔總成交筆數61054筆的比例為94.65%;帳戶組以做市商報價申報成交數量為9.97億股,佔總成交數量10.81億股的比例為92.18%。林軍控制帳戶組直接以做市商報價申報,實際上是利用做市商連續雙邊報價、並在該價位上接受投資者的買賣要求的交易制度特點,在自己控制的帳戶之間進行頻繁交易,製造「明利股份」交易活躍的假象,實現操縱「明利股份」股價和交易量的目的。

  證監會舉了幾個例子,稱其為「最為典型的交易期間」:2015年8月5日9:30:29至14:59:36期間,帳戶組累計買入股票85.3萬股,買入成交均價為3.95元,累計賣出股票85.3萬股,賣出成交均價為3.94元,成交總筆數為267筆,每筆成交平均間隔時間為53.90秒;2015年9月18日9:30:00至14:58:00期間,帳戶組累計買入股票299.9萬股,買入成交均價為4.67元,累計賣出股票300萬股,賣出成交均價為4.67元,成交總筆數為366筆,每筆成交平均間隔時間為39.13秒;2015年12月11日9:30:22至14:59:20期間,帳戶組累計買入股票808.4萬股,買入成交均價為5.59元,累計賣出股票807.5萬股,賣出成交均價為5.59元,成交總筆數為428筆,每筆成交平均間隔時間為33.58秒。

  以減持股票獲利為目的

  證監會指出,2015年4月24日至2016年12月24日期間,林軍、何忠華、陳志強通過採用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交易、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證券帳戶之間交易的方式,影響了「明利股份」股票交易量,造成「明利股份」交易活躍的假象,成交量、成交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新三板)中均排名全國第四,吸引大量投資者、做市商踴躍跟進購買「明利股份」股票,維持了股票價格,以實現減持股票獲利的目的。帳戶組淨減持股數7329.05萬股,剔除帳戶組買入股票金額及淨減持股票成本,帳戶組共獲利2.93億元。

  證監會最終總結:林軍以減持股票獲利為目的,組織、指使何忠華、陳志強控制帳戶組,通過採用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交易,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證券帳戶之間交易的方式操縱「明利股份」,影響了股票股價和交易量,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的操縱證券市場的違法行為。林軍作為明利股份的實際控制人,是上述違法行為的組織者、決策者和主要實施者;何忠華、陳志強具體負責控制帳戶組的相關交易,是上述違法行為的主要執行者。林軍系主要責任人員,何忠華、陳志強系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證監會決定:沒收林軍、何忠華、陳志強違法所得2.93億元,並處以14.67億元罰款,其中對林軍處以14.64億元罰款,對何忠華、陳志強分別處以150萬元罰款。

  掛牌公司與15名責任人被罰

  值得一提的是,除上述重罰的3人外,證監會還公布了另一份文件,處理包括明利股份、林軍、唐映等15名責任人員。

  這份罰單中顯示的內容,也與林軍等操縱市場有密切關係——由於前述操縱市場的需要,相應的明利股份《股票發行情況報告書》和《2015年第二次股票發行情況報告書》存在虛假記載;《2015年半年度報告》和《2015年年度報告》中未披露與實際上相關帳戶組法人存在的關聯交易,存在重大遺漏;年報披露的實際控制人林軍的持股比例存在虛假記載,且《股票發行情況報告書》未披露股份代持情況,2015年年報披露的股份代持情況存在虛假記載。

  證監會認為,明利股份當時時任的董監高等15人都存在各種未勤勉盡責的情況。最終,證監會又開出了六類金額罰單:一、對廣西明利創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的罰款;二、對林軍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三、對唐映、何忠華分別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四、對陳志強、盧敏堅、李超雄分別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的罰款;五、對姜紅、蒙芳銘、鄧紅梅分別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7萬元罰款;六、對徐贊樞、張翠芳、鄭佰超、馮京、黃志剛分別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5萬元的罰款。

  如今,明利股份已因公司2016年年報被會計所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被實施風險警示,改名ST明利。從2017年到2019年上半年,公司一直虧損,2019年上半年虧損達到1.30億元。另外,公司2016年~2018年的年報連續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審計報告。

  不過,公司目前仍在交易,為基礎層-做市類別。2020年1月7日,ST明利報收於0.08元,全天成交2.0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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