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網站披露的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35歲的吳峻樂操縱山東新華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新華錦,600735)股票價格累計虧損17779.928282萬元之後,還被證監會處以100萬元罰款。
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吳峻樂,男,1982年2月出生,住址為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2015年2月9日至2015年8月27日,吳峻樂控制使用「廈門信託-鳳凰花香二號」等10個信託計劃證券帳戶下掛的18個交易子帳戶和「羅鵬」等4個個人帳戶,通過集中資金優勢和持股優勢連續買賣、在實際控制的帳戶之間相互交易、虛假申報和尾市交易的方式,影響「新華錦」價格;帳戶組期末餘股為零,累計虧損17779.928282萬元。
證監會認為,吳峻樂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決定對吳峻樂處以100萬元罰款。
附: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吳峻樂)
〔2017〕96號
當事人:吳峻樂,男,1982年2月出生,住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吳峻樂操縱山東新華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華錦)股票價格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交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2015年2月9日至8月27日,吳峻樂控制使用「廈門信託-鳳凰花香二號」等10個信託計劃證券帳戶下掛的18個交易子帳戶和「羅鵬」等4個個人帳戶
「廈門信託-鳳凰花香二號-曾某濤、羅某豪」「粵財信託-菁英匯旺業資本8號-黃某牛、羅某鍾」「粵財信託-菁英匯湘財資本5號-吳峻樂、羅某、羅某2、陳某新、鍾某年」「華潤信託-潤金121號-羅某平」「華潤信託-潤金155號-張某賢」「華潤信託-潤金156號-郭某欽」「陝國投·旺業10號-馬某鵬」「陝國投·厚榭一號-吳峻樂」「中融信託-湘財資本-羅某紅、羅某文」「五礦信託-優配1號-郭某佳、陳某龍」等18個交易子帳戶和「羅某」「鄧某」「陳某明」「羅某豪」等4個個人帳戶(以下簡稱帳戶組)由吳峻樂實際控制、使用。部分帳戶與吳峻樂有資金往來,全部帳戶下單交易的IP或MAC地址存在重合。吳峻樂承認其控制使用前述帳戶組,在其個人電腦登錄過上述部分帳戶。
二、吳峻樂通過集中資金優勢和持股優勢連續買賣、在實際控制帳戶之間交易等方式,操縱「新華錦」價格
(一)集中資金優勢和持股優勢連續買賣
2015年2月9日至8月27日(期間共136個交易日,「新華錦」累計停牌19個交易日,實際共117個可交易日,以下簡稱涉案期間),帳戶組有112個交易日連續大量交易「新華錦」;申買量排名第一的有45個交易日,排名前十的有80個交易日;申賣量排名第一的有31個交易日,排名前十的有65個交易日;累計買入「新華錦」72,693,672股,買入金額1,679,988,435.98元,累計賣出「新華錦」78,290,577股(包含涉案期間因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獲得的股份和期初持有的股份),賣出金額1,515,018,421.90元。帳戶組買入「新華錦」數量佔市場成交量超過10%的有32個交易日,超過20%的有10個交易日,超過30%的有2個交易日;2015年6月23日,買入量佔市場成交量達到最高,為38.02%。帳戶組賣出「新華錦」數量佔市場成交量超過10%的有15個交易日,超過20%的有4個交易日,超過30%的有2個交易日;2015年8月26日,賣出量佔市場成交量達到最高,為35.23%。涉案期間,帳戶組持有「新華錦」股數佔其流通股比例(以下簡稱持股比例)超過3%的有101個交易日(包括「新華錦」停牌的19個交易日),超過5%的有82個交易日(包括「新華錦」停牌的19個交易日);2015年7月22日、7月23日、7月24日持股比例達到最高,均為9.18%。帳戶組買入「新華錦」金額超過1,000萬元的有49個交易日,超過5,000萬元的有8個交易日,超過10,000萬元的有1個交易日。2015年8月3日,買入「新華錦」5,766,250股,成交金額108,153,727.8元,佔市場成交金額比例達到最高,為30.43%。
(二)在實際控制帳戶之間進行交易
涉案期間,帳戶組有27個交易日在實際控制的證券帳戶之間交易(以下簡稱對倒)「新華錦」,對倒總量達到5,235,618股。其中,2015年6月23日對倒量佔市場成交量的比例達到最高,為15.38%,當日對倒量佔帳戶組賣出成交量比例為94.22%,佔帳戶組買入成交量比例為40.47%。
(三)虛假申報
涉案期間,帳戶組在88個交易日申報撤單(包括委託買入撤回與委託賣出撤回)共計566筆,累計申報58,786,869股,累計撤回52,229,531股,其中1分鐘內撤單的有153筆,5分鐘內撤單的有272筆,10分鐘內撤單的有326筆;委託買入撤回量佔當日總委託買入申報量的比例大於5%的有10個交易日,大於10%的有5個交易日;2015年5月22日委託買入撤回量佔當日總委託買入申報量的比例達到最高,為15.69%,當日市場成交量較前一交易日增加74.35%,當日股價漲幅8.73%。委託賣出撤回量佔當日總委託賣出申報量的比例大於5%的有8個交易日,大於10%的有1個交易日,2015年5月18日委託賣出撤回量佔當日總委託賣出申報量的比例達到最高,為10.72%,當日股價跌幅3.87%。
(四)尾市交易
2015年8月3日14時45分48秒至14時59分16秒,帳戶組申買10筆共3,263,200股,全部成交,其中6筆申買1,413,200股的價格均為20.50元,均明顯高於前一秒市場成交價18.23元至18.83元;14時42分42秒至14時59分10秒,帳戶組申賣18筆共1,313,164股,撤單258,000股,成交794,840股,其中15筆申賣1,137,964股的價格為18.50元至19.53元,均高於前一秒市場成交價18.23元至18.50元;股價由跌停價18.23元拉升至最高的19.00元,漲幅4.22%。次日,帳戶組賣出股票5,228,164股,賣出成交量佔市場成交量比例為12.92%,排名第一。
綜上,2015年2月9日至8月27日,吳峻樂通過集中資金優勢和持股優勢連續買賣、在實際控制的帳戶之間相互交易、虛假申報和尾市交易的方式,影響「新華錦」價格;帳戶組期末餘股為零,累計虧損177,799,282.82元。
以上事實有證券帳戶資料、相關證券公司及信託公司提供的資料、交易數據、證券交易所統計數據、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吳峻樂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吳峻樂處以10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帳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17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