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楊歡在本市武陵區火車站門面經營"不夜城旅館",先後組織賣淫人員張惠、張子慧、饒思慧、"小花"、易洋、王麗、劉盛蜜、朱冬等人在旅館房間內或上門提供色情服務,通過電話聯繫或建微信群發布群公告、消息的方式對賣淫人員進行管理,並以"快餐"(指直接發生性關係)200-300元、"全套"(指發生性關係並用嘴服務)400-500元、"包夜"(指三小時發生兩次性關係)600-800元的標準收取嫖資後統一分配提成。
過程中,楊劍、楊紅祥、魏仕德、徐榮喜先後在本市武陵區港灣酒店、美居酒店、北一門酒店、愛尚酒店,以發放招嫖卡片並電話聯繫的方式招募嫖娼人員,由楊歡負責安排賣淫人員上門提供色情服務後提成獲利;楊成香負責駕車接送提供上門服務的賣淫人員並從中獲利。因賣淫人員"小花"在北一門酒店2619房上門提供賣淫服務時被他人用刀刺傷,民警到場調查將本案查獲。經統計微信支付明細,楊歡收取賣淫人員上交的嫖資共計人民幣91.4萬餘元。
據楊歡的表示:開始在常德市上開設"不夜城賓館"至今,因兒子患腫瘤需要動手術沒有錢,就想到聯繫小姐從事賣淫活動並從中獲利。經營模式:一是其手頭掌握了4-5名小姐,客人直接到其店裡來的,其就給他安排小姐提供賣淫服務,客人有時是找小姐後再給錢,有時是先給錢再找小姐提供賣淫服務;二是,其做事比較公道,都願意找其合作,於是其成了他們的老闆,他們成了其合作的業務員,業務員找到其給他們印製涉黃小卡片出去散發後獲取嫖客信息,再聯繫其調度小姐上門服務,嫖資一般是小姐收錢(有現金也有微信轉帳)後提供服務,回來時先把錢交給其(收現金就給現金,收微信也就轉微信),然後其再按事先定好的比例給業務員、小姐、送小姐上門的人和其自己分錢(有現金給現金,有微信轉微信)。
其是家族型組織,其中,楊歡負責協調組織;發小卡片的都是其親戚,最先是其表哥魏仕德承包了"港灣"、"美居"兩家賓館散發小卡片,然後是其堂哥楊紅祥、親弟弟楊劍(其手機裡存的"弟弟137××××3927")承包了"桃花島"、"愛尚"兩家賓館散發小卡片,接著是魏仕德的妹夫徐榮喜承包了"北一門"酒店散發小卡片,幾個安鄉老鄉郭柱、王潔磊、楊逍(民警告訴其真名是楊睿,沒有存他的手機號)也掛靠到其這裡幫助散發小卡片,魏仕德、郭柱、王潔磊、楊逍下面各帶一個小姐從事賣淫活動,住在周邊聽其電話調動,王麗是常住其店裡從事賣淫活動;其安排父親楊成香駕駛他的一臺黑色日產軒逸轎車(湘J×××××)負責接送小姐提供上門賣淫服務,給他開的3000元/月的生活費和30元/次的車費,錢通過微信和紅包轉帳。
嫖娼的價格主要是業務員和嫖客先談好,然後找其聯繫,業務員的價格主要是根據其自己定的小姐價格走的。其規定:小姐起價150元,其和小姐三七開;業務員和嫖客談價就是在其基礎上翻一倍,比如:"快餐服務"(指發生關係一次)的價格300元,其收150元,再分給小姐100元,其自己得50元;"全套服務"(指吹簫、打飛機、發生關係一次)的價格400元,其收200元,再分給小姐140元,其自己得60元;"包夜服務"的價格600元,其收400元,再分給小姐280元,其得120元;800元的項目,其收500元,再分給小姐350元,其自己得150元。
如果需要送小姐上門,其要分30-50元給送小姐去的人。其用來收取嫖資的兩個微信號,和小姐、客戶、業務員轉帳也是這兩個微信,都是綁定的其尾號0973的郵政銀行儲蓄卡。在其店裡從事賣淫活動的小姐,是她們找到其賓館稱沒有錢用,問其這裡有沒有提供"特殊服務"(指性服務)可以賺錢,此外,旁邊的一些賓館的小姐也可以借人來其店裡提供性服務,其也會從中抽成。
她們都是上自由班,有生意就給他們打電話或發消息,基本都不待在其店裡,都是有生意了其再去聯繫她們過來。業務員"帶小姐"就是平時和小姐生活在一起,有業務時就叫小姐去賣淫,有時候小姐自己去,有時候業務員送過去。其收取的嫖資都是通過二維碼收款和微信轉帳的方式獲得,其組織賣淫收入微信轉給業務員魏仕德139081.32元、徐榮喜72558元、楊紅祥和楊劍(他們倆算一股)合計是452737元,楊紅祥再轉給楊劍是232477元,轉給楊成香134643.8元。其是從2019年7月開始從事賣淫活動的,開始生意不好,後來楊紅祥、楊劍、徐榮喜、魏仕德他們加入後,生意才慢慢好起來,其自己估算一下非法所得大約有50多萬元,其可以讓其老公幫忙退繳非法所得50萬元。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楊歡組織他人賣淫,其行為已構成組織賣淫罪;被告人楊劍、楊紅祥、魏仕德、徐榮喜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人員,被告人楊成香為組織賣淫的人運送人員,其行為均已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楊歡組織未成年人賣淫,依法從重處罰;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並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從輕、從寬處罰;其主動退繳部分違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楊劍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並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從輕、從寬處罰。被告人楊紅祥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並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從輕、從寬處罰;其主動退繳部分違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魏仕德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並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從輕、從寬處罰。被告人徐榮喜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並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從輕、從寬處罰;其主動退繳全部違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根據其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對其判處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本院依法對其宣告緩刑。被告人楊成香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並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從輕、從寬處罰;其主動退繳全部違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
一、被告人楊歡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八十五萬元。
二、被告人楊劍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三、被告人楊紅祥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四、被告人魏仕德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五、被告人徐榮喜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六、被告人楊成香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七、對被告人楊歡的違法所得91.4萬元(包含已退繳50萬元),被告人楊劍的違法所得23萬元,被告人楊紅祥的違法所得22萬元(包含已退繳10萬元),被告人魏仕德的違法所得13.9萬元,被告人徐榮喜退繳的違法所得7.2萬元,被告人楊成香退繳的違法所得0.56萬元,均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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