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判例:北京海澱法院(2020)京0108民初47847號我在代理案件的過程中經常會遇到這樣的諮詢,
王總:張律師你好,我們公司現在有一個高管離職了,現在他直接加入了競爭對手公司,還幫助競爭對手用我們的專利技術製造產品銷售,現在給我們造成了很大影響,請問我該怎麼辦?
答:請問有證據能證明競爭銷售的產品侵害了我方專利嗎?
王總:現在競爭對手很謹慎,我們很難取證。答:那該高管在離職時有籤署《不競爭協議》嗎?王總:沒有,不過之前有籤過《保密協議》,一樣嗎?
答:不一樣,因為若我方依據《保密協議》追究該高管責任的話,就必須證明其存在洩密行為,這取證很難。但是若我依據《不競爭協議》來追究其責任的話,就僅需證明其加入了競爭對手即可,這取證起來很簡單。通過這樣一個簡單的諮詢案例,我們很容易了解,《不競爭協議》相對於《保密協議》而言,實戰價值更大,因為取證簡單。以下我們就通過「字節跳動」的一個最新判例,來一起學習一下如何運用《不競爭協議》保護商業秘密。史某於2017年1月9日入職字節跳動公司,籤訂了一年《勞動合同》,到期後又續約了3年。2018年4月18日,史某離職並加入了騰訊系公司。而後字節跳動公司以史某違反《不競爭協議》為由申請勞動仲裁,並要求史某返還已支付的經濟補償金59639.09元,並賠償違約金291667.3元,仲裁委僅支持了一部分訴訟,字節跳動公司不服向海澱法院起訴,最終海澱法院100%支持了其全部訴訟請求。在讀完這篇判決後,筆者真心讚嘆字節跳動公司法務的水準,並忍不住向大家分享其中的操作亮點,以求共同進步。
【亮點1】字節跳動公司如何與勞動者籤訂《不競爭協議》1、在史某續約勞動合同的同時,字節跳動同時與史某籤訂了《不競爭協議》,雙方約定:除非事先得到字節跳動公司的批准,在勞動合同期內和勞動合同終止或期滿後2年內,員工不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間接地,以任何身份從事、參與或協助他人參與、受僱於與公司業務有競爭關係的任何業務或活動等;如果字節跳動公司希望員工在勞動合同終止後依然遵守該條款,公司會向史某發放《競業限制開始通知書》,競業限制義務根據該通知書約定履行等;如公司確認員工無競業限制的必要,則無需另行書面通知員工等。評析:這項操作給字節跳動公司賦予主動選擇權,若公司認為該員工攜帶了核心商業秘密離職,則可選擇給予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30%)。若認為關係不大,就不用發通知了。
2、《不競爭協議》約定:員工負有定期向字節跳動公司提供履行競業義務的證明之義務。評析:大家注意看,這項操作直接將舉證責任踢給了員工方,在這項條款的約束下,員工須定期向字節跳動公司提供社保繳納記錄等證據證明自己在離職後沒有加入競爭對手,否則的話員工就要承擔不利後果,進而避免公司陷入取證難的尷尬處境。此外,字節跳動公司也會定期給離職員工電話調查其履約情況。
3、若員工違約,須一次性向字節跳動公司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總額3倍的違約金。評析:這項約定是非常重要的,因為筆者見過許多企業的保密與競業協議都沒有明確的違約金,後果就是若員工違約,用人單位方還需進一步舉證證明員工給其造成了多大的經濟損失才能索賠,而這項證明義務幾乎是不可能舉證成功的,所以這項條款的約定是非常關鍵的。有些讀者可能會提出違約金是否約定過高的問題,其實在本案中被告員工也提出來了,但最終法院認定3倍的違約金是不高的,並支持了字節跳動公司29萬餘元的賠償請求。
4、配套《工作交接記錄表》,並記錄下員工在職期間的崗位職責。評析:許多企業在員工離職時都會籤訂一個《工作交接記錄表》,但通常的做法都只是記錄一下員工在離職時交還了哪些物品。其實除此以外記錄下員工在職期間的崗位職責也是非常重要的,這能進一步體現出其所加入的競爭對手的經營範圍與原崗位職責的重疊情況。其實在本案的取證過程中,字節跳動公司是派人進行跟蹤與拍照了的,當然這是侵犯公民個人隱私的手段,筆者不建議讀者們學習。但除此外,字節跳動公司的其它取證方法也是很值得借鑑的。
1、如何證明離職後史某所加入的公司與騰訊公司存在關聯關係,與字節跳動公司存在競爭關係。字節跳動公司在《不競爭協議》附件1中對史某離職後不得加入的競爭對手公司名稱進行了列舉囊括,其中就包含騰訊及其關聯公司。但在本案中,其實史某在離職後所加入的壹澤公司與騰訊構不成公司法上的關聯關係,但字節跳動公司還是通過一系列組合的工商公示信息證明了該公司與騰訊存在密切關聯。(判決截圖如下)此外字節跳動公司的工作人員還專門前往壹澤公司的註冊地址實際考察取證,進一步證明該公司的工作場地就在騰訊公司的辦公場地內。關於這一點,除了跟蹤拍照外,字節跳動公司還通過社保繳納記錄+郵寄EMS快遞+舉證責任倒置的方式也舉證成功了。(判決截圖如下)最終,字節跳動公司通過這一系列的教科書書般的操作,成功的讓法院判決史某退還了競業限制補償金59693.09元,並支付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違約金291667.3元。(判決截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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