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位網友發帖說
小區物業貼了一張告示
居然不允許住戶在家門口鋪地墊……
網友@鑫爺阿布
前幾天,無意中看到了單元電梯裡這麼一個告示,心裡有點疑問,發個貼跟樓友交流下:
1.佔用公共空間於情於法當然是不能被允許的,但家門口鋪塊地墊也要被沒收,是不是有點過嚴了?雖說統一規則,事不分大小,但總有一股說不出的味道。
2.我們樓道裡之前出現過好幾回放在門口的鞋子被小偷順走的事,也有業主報了警並追回了。按照告示上解釋,因為鞋子放在了公共區域,是否被偷我只能自認倒黴?身邊有些朋友說,是看金額高低的,金額高可以報警並會受理,有點不太懂,是不是跟公共區域這個點是兩回事?
記者撥打了藍鑽天成小區的物業電話,但打了兩次都暫時無人接聽。
關於家門口物品丟失問題,記者也諮詢了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對方表示:
法律規定浙江省的立案標準是3000元,如果家門口有物品不丟失,不管價值多少都可以選擇直接報警。另外家門口不允許放地墊是物業的規定屬於下行的規定,並沒有法律地位高,處理這類事情的時候,都是以調節為主。
網友熱評:
@鳳女_3390:只要鄰裡之間不相互幹擾,物業又不管那麼也是沒有什麼問題的,但是這樣做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
@_老王_:個人認為物業無非是撇清自己責任罷了。
@江東步兵Chen:這個也太不近人情了。
家門口不許鋪地墊
這樣的規定還是第一次聽說
你們覺得這合理嗎?
來源:杭州19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