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訴訟程序適用問題的反思與完善

2021-02-14 青苗法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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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文淵,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2018級本科生。

一、勞務爭議案件

二、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糾紛類案件

三、設置有限制的二審程序

四、結語

當前小額訴訟程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要求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關係清楚的,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糾紛類案件身份關係清楚的,且案件利益值符合標準的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但筆者認為由於勞務爭議案件主體之複雜性與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糾紛類案件判決結果對當事人影響大時間長的特性,在一審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後無法進一步行使上訴權利是不合理的。因此針對二者設置有限制的二審程序,以實現其立法目標是有必要的。

小額訴訟;勞動爭議;

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糾紛

小額訴訟程序是2012年《民事訴訟法》中新規定的處於簡易訴訟程序下的一更加簡易程序,歷經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0年《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後,其程序逐漸得到完善,且在《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實施後,若非小額訴訟程序適用錯誤,或實際金額超出所規定之標的額限額,或實際案件複雜程度過大,則一般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而在本文中筆者所討論的則是基於2015年之司法解釋中關於部分勞務、身份關係清楚的符合小額訴訟利益值的勞動爭議案件與撫育費就分類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適用所致之問題。

勞務爭議案件歷來紛繁複雜,勞務關係中勞資雙方存在著天然的不平等,雖然勞務合同之籤訂遵循雙方自願之原則,但是勞動提供者相對於用人單位始終存在著弱勢,對於一般勞動者來說,用人單位為其提供的工作崗位可能是其一家維持生計之生活來源,但對於用人單位來說其僅為廣大勞動市場中一個可供選擇之勞務提供者,尤其是在我國當下之嚴峻就業環境中,勞動提供者之弱勢地位更是不言自明。當勞方與資方產生糾紛時,相對於勞方往往會付出巨大之犧牲,當面臨勞動訴訟時,勞方所付出的時間成本與資金成本相對於資方對其自身都將會是一筆更大的負擔。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30%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也就是小額訴訟程序。該條本是因為我國各地區複雜之經濟狀況應運而生之規定,但是我們可以注意到,本條所關注的利益其實更多為本地勞動者之利益。近幾十年來,我國勞動流動人口之龐大數目始終居高不下,大量的來自偏遠落後地區之務工人員進入各大城市務工,而在務工城市當地往往與其所來自之偏遠落後地區存在著巨大的經濟落差,其所獲得之工資自然也是水漲船高,對於外來務工人員之觀念中屬於「高收入」水平,但是我們卻發現,儘管在外來務工人員觀念中,該收入屬於「高收入」水平,但由於大城市之較高生活成本,同時其同樣肩負著養老之重負,其往往也只是勉強維持生計,生活於艱難困苦之中。一般勞務提供者遭遇勞務糾紛時,往往勞務關係已經結束(如追薪案件),其提起訴訟首先需要來到原告所在地之人民法院,此則為一成本,而一般外來務工人員之家庭條件普遍條件較差,面臨勞務糾紛則意味著糾紛期間其喪失生活來源,此則為成本至二,其所爭議之標的額往往僅上萬元,未能達到突破小額訴訟程序所規定之標的額,以中國勞動糾紛案件處理最多的上海地區為例[1],根據上海市統計部門所發布,2019年上海就業人員年均工資105176元/年(8765元/月),而該市之就業人員年均工資百分之三十為31552.8元/年(即當地小額訴訟標的額限額),上海地區2019年所規劃之最低工資標準為2480元/月,年均為29760元/年,而大量來自偏遠地區之務工人員之薪資標準往往則處於29760元/年-31552元/年之間,透過這個數字我們可以發現,低於31552元/年之工資對於來自偏遠地區之外來務工人員更多情況下往往為一常態,在歷經前置之勞動仲裁,仲裁不服,提起上訴後,其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無原則性分歧),確實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實行一審終審。判決下達後,若其不服判決並無任何之可經行提起上訴之途徑,只能申請再審,對於外來務工人員再審門檻之高,新證據新理由往往難以提出,小額訴訟程序之程序也難以出現問題,發現審判人員之徇私舞弊行為又談何容易(或者根本沒有),時間成本、資金成本往往令人望而卻步,於是走投無路,在付出巨大成本後,連簡易司法程序都無法完成,所得到之結果也不盡如人意。在除去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勞務糾紛以外的普通勞務糾紛案件中,勞務糾紛上訴率為38.48%,高於其他案件上訴率,甚至相比常見的物權糾紛都高出了六個百分點。[2]我們可以注意到,該爭訟標的利益相對於資方可能僅僅為一小數目之支出,而對於勞方則是家庭之生計維持基礎,該判決對於勞方自身,還是對於其家庭都是具有重大影響的,實行一審終審所忽略的利益則正是他們的利益,即使在2020年所發布之《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中,也並未對勞務糾紛適用小額訴訟有任何改變,此為不合理之一。在2020年新出臺之《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中擴大了小額訴訟之適用範圍,當事人對標的額在5萬到10萬元的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可以合意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上述合意適用當然的也將適用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勞務糾紛案件。在勞資關係,這一對特殊地不平等關係中,該制度極大可能為勞務關係中的資方所利用,尤其是低收入外來務工群體,該群體法律意識較為淡薄,訴前盼望快速解決問題以早日再次投入工作,雙方於訴前達成合意的可能性較大,雖然此類情況確實極大提升了效率,但是同時也放棄了上訴之權利,若判決結果未達到其預期,卻因為選擇了小額訴訟程序放棄了上訴權而無法進一步獲得司法救濟的權利。筆者認為既然立法部門給予了雙方當事人足夠的自由空間,同時也應適當給予雙方當事人以挽救失去權利的手段,而不是該權利一但放棄則一了百了,無法進行任何補救。

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糾紛類案件在小額訴訟程序中的適用為身份關係明確,僅在給付的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糾紛,在適用小額訴訟的該類案件中,所作裁判正式生效後,如果對裁判之結果於原本訴求之金錢數額相差較大,其也無法提起上訴。但是由於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糾紛類案件之特殊性,無論是適用普通程序的還是適用簡易程序或是小額訴訟程的該類案件裁判生效後,所維持之狀態一般極長,甚至可能伴隨一生,所以根據該特殊性,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八條中規定「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後,因新情況、新理由,一方當事人再行起訴要求增加或者減少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作為新案受理」。我們應當注意到,如果該類案件適用了小額訴訟程序之後即使小額訴訟程序是一審終審,但當新情況、新理由出現時其仍然可以將其再次提起訴訟。可是此處之新情況與新理由之門檻相對於普通程序中的上訴並非是一很低的門檻。同樣,在此類案件中,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按照國家統計局公布的2019年全國居民年均可支配收入為30733元,月均為2561元,可以看出基本上大部分身份關係清楚的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糾紛類案件都屬於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範圍,大量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極大提高了法院處理案件之效率,但與此同時,由於一審終審所帶來的當事人無法上訴進一步要求取得救濟的權利被完全剝奪了。筆者認為,該類案件之判決結果對當事人生活有極大影響,且影響時間極長,若僅僅是一刀切的一審終審,實在是難以達到小額訴訟程序的堅持公平的基礎上兼顧效率的立法目標。

筆者認為,上述問題的解決均可依靠於對一審終審的突破,但並非完全拋棄一審終審,而採取如簡易程序與普通一審程序中的上訴制度。此處可參考中國澳門地區之民事法庭上訴要件,即上訴利益限額制度,此處所說之「利益值」則為爭訟標的物之金錢價值,根據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第一十八條「法定上訴利益限額」規定,在澳門地區,由第一審法院上訴至中級法院,涉案利益值為十萬元澳門幣,而中級法院上訴至終審法院之涉案利益值則為一百萬澳門幣,且根據澳門《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三條「可提起平常上訴之裁判」規定,「僅當案件之利益值高於作出上訴所針對裁判之法院之法定上訴利益限額,且上訴所針對之裁判不利於上訴人之主張,而該裁判對其不利之利益值高於該法院之法定上訴利益限額一半者,方可提起平常上訴」,此做法若置於內地之民事訴訟程序中,則處於一審終審與普通程序中可提起訴訟的兩審終審之間的一種解決辦法,筆者認為若將「上訴利益限額」這一概念運用於小額訴訟程序之中,將小額訴訟程序規定為有上訴利益限額的有條件限制的可進行二審的制度則不失為一種妥當之解決方法,則應為,「當案件標的額低於小額訴訟程序所規定之五萬元人民幣(《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所規定之小額訴訟程序標的額限額),高於法定之上訴標的額限額三萬元人民幣(參考國家統計局公布之2019年全國居民年均可支配收入),且所上訴的一審裁判不利於該上訴人的主張,而一審裁判中對上訴人不利之標的額高於小額訴訟程序中所規定的法定標的額上訴限額一半者,方可針對人民法院按照小額訴訟程序做出之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如某案件中爭訟之標的物標的額大於三萬元低於五萬元,當前小額訴訟程序適用之標的額為五萬元人民幣,於五萬元人民幣標準之下再設置上訴標的額限額三萬元,當人民法院按照小額訴訟程序做出裁判後,若該判決對上訴人不利的標的額高於小額訴訟上訴標的額限額一半,即對上訴人不利之部分大於一萬五千元,則可對該裁判提出上訴。如此則可以賦予當事人足夠的程序選擇權利,以確保其權利的實現。

筆者始終認為小額訴訟程序的立法目標與實施目標應當是堅持公平的原則下兼顧效率,問題解決效率的提升能夠更加促進社會的發展,但我們應當要知道,效率相對於公平正義始終是次要的,只有社會中處於當每個人的正當權益均處於持續地有效地保護中時,法律問題的解決效率才是應當被討論的命題,若連權益保障都無從談起,則問題效率再高也都只是無用之功。

[1] 勞動合同糾紛之大數據分析. (2018, December 27). Retrieved from http://weekly.pkulaw.cn/admin/content/static/edf70e1d-3060-4deb-a9b0-3a2b9fc3fbdd.html

[2] 國雙數據中心(2020)PDF. 北京. 《2019年中國勞動爭議案件數據分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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