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提速!南京試點民事訴訟標的額10萬元以下可採取小額訴訟程序

2021-01-08 荔枝網新聞

2020年05月12日 18:21:34 | 作者:查多 | 來源:荔枝網 | 點擊:正在獲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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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初,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啟動為期2年的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南京中院及轄區內基層法院被列入試點範圍。今天,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對《關於完善民事訴訟小額訴訟程序的實施細則》進行解讀,標的額不高於10萬元的案件可以採取小額訴訟程序,實行一審終審。

  南京中院發布的 《關於完善民事訴訟小額訴訟程序的實施細則》中明確,對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且案件標的額不高於5萬元的單純金錢給付案件,人民法院主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而對於標的額在5~10萬元之間的案件,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從庭前準備、庭審程序到文書送達等環節,全流程進行優化。例如,庭審會直接圍繞案件要素或者訴訟請求進行,可以不受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程序限制,原則上一次開庭審結。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慄娟說,這大大提高訴訟效率,降低當事人訴訟成本:「對使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實行集中立案、移送、排期、開庭和宣判,由同一審判組織在統一時間段內對多個案件連續審理,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兩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分管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

  為了尊重當事人意願,《細則》規定,對符合小額訴訟約定適用條件的案件,人民法院應向雙方當事人送達《小額訴訟程序告知書》、《徵求意見書》,開庭審理時主審法官向雙方當事人就小額訴訟程序及其法律後果進行法律釋明,並記入筆錄。慄娟表示,如果條件發生變化,小額訴訟也可以轉換成其他審判程序,充分保障當事人權益:「一定是根據案件的不同特點適用不同程序,所以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時候我們強調和其他程序的銜接,轉換流程和內部審判管理系統是無縫對接的,也確保審判質量和效率的統一,《民事訴訟法》規定小額訴訟也有救濟途徑,因為它是一審終審,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來源:江蘇新聞廣播/查多 編輯/貝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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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問答口徑(二)
    、小額訴訟程序適用條件和審理方式、獨任制審理方式和異議程序等方面作出了細化規定;補充完善了《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問答口徑(一)》第八條、第十三條關於小額訴訟程序適用範圍、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限計算的規定。
  • 福州廈門五萬元以下簡單金錢給付類小額訴訟案件一審終審啦
    文件規定,小額訴訟程序適用於標的額為人民幣5萬元以下的案件,對於標的額在人民幣5萬至10萬元的案件,允許當事人合意選擇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在充分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基礎上,進一步簡化小額訴訟程序審理方式和裁判文書,合理確定小額訴訟案件審限。規範小額訴訟程序與簡易程序、普通程序的轉換適用機制。三是完善簡易程序規則。
  • 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法[2020]11號)(附:理解與適用)
    》(人大常委會字〔2019〕42號)和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方案》(法〔2020〕10號),結合工作實際,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三、完善小額訴訟程序第五條  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金錢給付類案件,標的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下的,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實行一審終審。標的額超出前款規定,但在人民幣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簡單金錢給付類案件,當事人雙方約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可以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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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小額訴訟程序的相關問題,省法院黨組成員,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李後龍接受了媒體的專訪。同時,針對民事案件「送達難」的問題,省法院規定小額訴訟案件可以進一步簡化送達手續,可以採取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手機簡訊等簡便方式與當事人聯繫等等。當事人是否可以選擇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新《民事訴訟法》出臺前,試點法院對於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是以當事人同意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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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式授權成都「全域」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為切實貫徹落實中央、最高法院、省法院關於推進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決策部署,解決司法資源匱乏和司法需求供給不平衡的矛盾,提升民事訴訟程序整體運行效能,成都中院立足成都法院實際、融合多年改革創新的成果積澱,研究制定了《關於全市法院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的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成都方案》)。
  •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問答口徑(一)》
    委派調解不成登記立案的,調解材料經充分告知、當事人同意及法院審查合法後,可以作為訴訟材料繼續使用。第三,完善「繁簡分流」機制。試點法院可以設置程序分流員,綜合考慮案件性質、案由、標的額、當事人數量、疑難複雜程度、社會關注程度等因素,判斷案件繁簡難易程度,初步確定應當適用的審理程序和審判組織類型,並在審判系統中標記。案件分配至審判組織後,應當先由其審查確認案件審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