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黃段子和性騷擾的區別在哪裡?
李明舜(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副會長、中華女子學院副院長):
一般的黃段子或者玩笑調侃,和性騷擾是有區別的。性騷擾在本質上是性別歧視的產物,將女性作為滿足性需求的工具,它產生的原因在於有權力的一方去控制弱勢的一方。
另外,性騷擾的主觀標準也很重要。同樣的行為,可能對某些人就不構成性騷擾,但對其他人構成性騷擾,即便對同一個人來說,同樣的行為,是否構成性騷擾還要看所處的環境。
馮媛(中國婦女研究會理事):
黃段子、國罵中大部分是不尊重女性、把女性當成性客體。無論主觀客觀,只要和性有關的言行對接受方來說是非意願的,那麼就應該被看成性騷擾。即使一些說黃段子的人沒有針對某個女性,但它造成了對女性的不友善、不尊重的氛圍,也屬於廣義的性騷擾,而不是「正常的玩笑」。
B. 取證難、舉證難
1.性騷擾案件為何取證難?
萬淼焱(四川瀛領律師事務所律師):
性騷擾案件的證據難題體現在兩方面:收集證據的難度和通過證據構建法律事實的難度。取證難是因為性騷擾大多發生在封閉性場所內,具有隱密性。非封閉性場所內發生的性騷擾,又往往具有突發性和瞬時性,比如「襲胸」,除非有目擊證人,讓受害人往往來不及保存證據。
2.1月2日,北航女博士在微博中提到涉及性騷擾的12段錄音,可否作為證據?
李瑩(北京源眾性別發展中心主任、北京兩高律師事務所律師):
訴訟證據應具有「三性」(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才能作為有效的證據。簡單來說,首先證據的來源合法,通過合法取得,然後是完整的,比如本事件中提到的錄音不能經過剪輯,最後看證據是否能證明性騷擾的事實。另外,證據與當事人是否具有關聯性,由於該證據發生在錄音中涉及的受害方與涉事教授之間,如果當事人不站出來指證,根據民事訴訟不告不理的原則,證據的關聯性便需要考量。但另一方面來看,如果該證據得到鑑定屬實,至少可以證明該教授對他人實施了性騷擾,那對學校處理教師將起到一定作用。
C. 低起訴率、高敗訴率
1.遭遇性騷擾,受害人應當以哪些案由提起訴訟?
劉明輝(中華女子學院法學院教授):
最高法院列舉的案由中沒有「性騷擾」,導致性騷擾原告不得不以「名譽權糾紛」、「人格尊嚴權糾紛」等借名訴訟,而現在以「一般人格權糾紛」作為案由。建議修訂《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增加「性騷擾糾紛」。
何霞(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嚴重的構成犯罪,可以強姦罪、強制猥褻婦女進行定罪量刑;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尚未構成違反刑法的,應當按照第四十四條規定進行治安拘留。「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性騷擾訴訟「低起訴率、高敗訴率」的主要原因為何?
何霞(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首先是意識,受害人覺得被性騷擾有羞恥感,聲張後會使名譽受影響。其次是證據的舉證困難,騷擾通常發生在較隱秘的場合。從輿論上,我們應鼓勵受害者站出來,這不是受害者的錯,而是騷擾者的惡行,是基於一種性別權力機制的一種傷害。而立法上,應強化學校、用人單位、公共場所的管理者對性騷擾的防治職責。司法上應加強法官主動依職權搜集證據,加大對騷擾者的法律責任。
劉明輝(中華女子學院法學院教授):
主要原因是國家立法沒有性騷擾定義,導致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沒有法定標準;而立法也沒有規定適合性騷擾案件的證據規則,致使有的法官對原告很難獲得的證據不予採納;另外,沒有懲罰性賠償制度,即使原告勝訴也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