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監委辦理職務犯罪案件的7個重點

2021-02-13 紀法指引

來源:檢察日報;作者: 郭竹梅,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三檢察廳。轉載用作學習,如有問題請及時聯繫處理。

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監察委員會辦理職務犯罪案件需重點把握的七個方面丨刑事訴訟規則解讀

檢察院提前介入監察委員會辦理職務犯罪案件,應當在案件進入審理階段、調查終結移送起訴十五日前,經監察委員會書面商請後進行。提前介入的檢察官辦案組或檢察官一般應在十五日內審核案件材料,對證據標準、事實認定、案件定性及法律適用提出書面意見等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以來,各級監察委員會立案調查職務犯罪案件並陸續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同時,各地監察委員會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其辦案活動也不斷增加,提前介入工作已經成為檢察機關一項新的工作實踐。2018年4月以來,國家監察委員會和最高檢逐步建立和完善了最高檢提前介入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工作的工作機制,也為各地開展這項工作提供了參照。為規範檢察院提前介入監察委員會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工作,加強與監察委員會在辦案過程中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提高職務犯罪案件辦理質量和效率,充分發揮檢察職能,推進監察體制改革,2019年2月最高檢制定下發了有關文件,對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監察委員會辦案問題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建立了相關工作機制。考慮到已有專門文件進行規定,此次修訂後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下稱《規則》)中,對監察委員會辦理案件的提前介入工作只進行了原則性規定,即第256條第2款規定:「經監察機關商請,人民檢察院可以派員介入監察機關辦理的職務犯罪案件。」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監察委員會辦案工作的開展應當依照監察法、刑事訴訟法和《規則》以及上述提前介入的有關規定執行。

關於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監察委員會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工作,需重點把握以下幾個問題:

1.提前介入的主要任務。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監察委員會調查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對證據收集、事實認定、案件定性等提出意見和建議,規範調查取證工作,完善案件證據體系,並對是否需要採取強制措施進行審查,確保準確適用法律。

2.提前介入的主體。一是關於提前介入的人員。檢察院提前介入監察委員會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工作,經檢察長批准由檢察官辦案組或檢察官介入。二是關於提前介入的單位。由於監察委員會的調查管轄與檢察機關的審查起訴管轄的法律依據和原則不同,最高檢和省級院對等介入監察委員會辦理的案件,在案件審查起訴階段,負責審查起訴工作的檢察院一般都是設區的市級檢察院或者基層院。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可以有兩種介入方式:一種是上級檢察院指導承辦案件的檢察院派員介入,即主要由下級承辦案件的檢察院介入;另一種是上級檢察院與承辦案件的檢察院共同派員介入。

3.提前介入的案件範圍。對於監察委員會辦理的職務犯罪案件,以下三類情形的案件檢察機關可以提前介入:(1)在當地有重大影響的案件;(2)在事實認定、證據採信、案件定性以及法律適用等方面存在分歧的疑難、複雜案件;(3)其他需要提前介入的案件。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檢察機關提前介入職務犯罪案件,需要以監察委員會「書面商請」為前提,而非檢察機關主動提前介入。

4.提前介入的工作時間。檢察院提前介入監察委員會辦理職務犯罪案件,應當在案件進入審理階段、調查終結移送起訴十五日前,經監察委員會書面商請後進行。提前介入的檢察官辦案組或檢察官一般應在十五日內審核案件材料,對證據標準、事實認定、案件定性及法律適用提出書面意見等。需要強調的是,提前介入的檢察官辦案組或檢察官,不得以監察委員會名義或者以借調等方式參與監察委員會案件調查活動。

5.提前介入的方式方法。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監察委員會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可以採取以下工作方式:(1)聽取監察委員會關於案件事實和證據情況的介紹;(2)查閱案件監察文書和證據材料;(3)需要對證據合法性進行審查的,可以提請調看訊問被調查人、詢問證人同步錄音錄像;(4)其他必要的工作方式。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監察委員會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可以就以下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1)對調查部門已經獲取的證據材料進行分析,提出進一步補充、固定、完善證據的工作建議,全面客觀地收集證明被調查人有罪、罪重以及無罪、罪輕的證據;(2)對案件事實和性質認定、法律適用以及涉案財物處理等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3)對審查發現的非法證據提出依法排除或者重新收集的意見,對瑕疵證據提出完善補正的意見;(4)對案件管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5)對是否需要採取強制措施以及採取何種強制措施進行審查;(6)對監察文書是否齊全、卷宗材料是否齊備等提出意見和建議;(7)對其他需要解決的法律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部分地區檢察機關在實踐操作中,在此基礎上還進行了一些積極的探索,如:增加了對「是否存在自首和立功」「是否存在漏罪和漏犯」等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監察委員會對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形成的意見,在移送起訴前進行「書面」反饋。這些探索值得進一步研究和完善。

6.提前介入意見的反饋。關於提前介入工作意見如何向監察委員會反饋,主要涉及四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哪級檢察機關反饋。檢察院應同級監察委員會書面協商,提前介入監察委員會辦理職務犯罪案件的,應當以本級檢察院案件承辦部門名義,向商請提前介入的監察委員會案件審理部門反饋。二是是否需要書面反饋。從工作的嚴肅性和規範性考慮,應當書面反饋。三是是否需要檢察長批准。提前介入的檢察官辦案組或檢察官應當詳細記錄案件情況和工作情況,形成提前介入的書面意見後按程序反饋。根據司法責任制改革實踐,一般案件可以由檢察官辦案組或檢察官反饋工作意見,但特別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的意見反饋,應當經檢察長批准同意。四是反饋的內容。書面反饋意見應當包括提前介入工作的基本情況、案件事實、定性意見、完善證據意見、法律適用意見以及需要研究和說明的問題等內容。

7.提前介入與審查起訴工作的銜接。案件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一般宜將案件交由提前介入調查的檢察官辦理,確因工作需要的,也可另行安排辦案人員。審查起訴檢察官要根據監察委員會正式移送的案件材料,嚴格依法審查案件,不得以提前介入意見代替審查起訴意見。審查起訴意見和提前介入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及時與監察委員會溝通。人民檢察院認為移送起訴的案件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需要注意的是,提前介入工作一方面是做好審查起訴工作、確保案件質量效率的基礎,另一方面也是和審查起訴不能相互替代的兩個不同階段,必須防止以提前介入意見代替審查起訴意見的情況出現,確保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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