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武漢金凰假黃金案」餘波難平。
8月24日,在中國人保召開的中期業績發布會上,中國人保集團副總裁謝一群表示,「武漢金凰以虛假黃金來投保,不屬於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範圍。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保險合同是無效的或可以撤銷、解除,我們公司不承擔賠付責任。」
與此同時,他表示,假黃金案給公司敲響了警鐘。今後,一是針對高風險業務實施風險敞口和限額管理,二是約束和推動風險管控的前置,三是加強對類金融業務、應收保費等重點領域風險的監控和應對。
對於中國人保的上述表態,相關信託公司作何反應呢?
一家相關涉及信託公司高管認為,並不是人保自認為不用賠償就可以的,需要看原始保險合同等相關證據,「我看過保險合同,保險公司恐怕難辭其咎,最終需要法院來定奪。」
另一家信託公司相關人士也表示,合同是否有效該由法院判決,不應該是誰說了算的,相信在尊重契約精神的今天,司法部門會做出公正的判決。
是否應當賠付業內分歧大
作為國內最大的黃金首飾製造商之一,武漢金凰珠寶公司近年來向多家信託、銀行等金融機構質押大量黃金融資,並由中國人保財險湖北分公司對黃金進行鑑定,同時出具企業財產險保單增信,共涉及保單70餘筆,保額達300億。未曾想,抵押黃金被檢測發現「表面鍍金,內部成分為銅合金,不是Au999.9足金」。
截至今年6月底,金凰珠寶未到期融資額約160億元,對應質押黃金超過80噸。此前有信託公司致信投資者,對金凰珠寶假黃金案做出回應,稱維護投資者權益,正通過法律途徑要求保險公司履行對質押假黃金的保險責任。
在此之前,有涉事信託公司邀請了國內法學界一眾權威專家就「與保險公司合同糾紛一案」召開了一場專家論證會。
法學泰鬥、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江平教授認為:在保單中關於信託公司作為特別受益人的約定,是保障信託公司作為債權人權利不受損失的重要條件,從這個角度說,這樣的保證保險和一般的財產保險不一樣,應該說不存在由當事人雙方(保險人、投保人)共同協議解除合同(這個選項)。
中國保險學會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尹田教授認為:特約條款確定的是保證關係,保證的就是金條(真假)。特約條款與一般條款對保險事故、目的、對象約定均不同,實際上是另外一個法律關係,該條款就是保險公司為信託公司的一個承諾,在這裡面,實際上設置了信託公司對保險公司的直接的請求權。
不過,亦有業內專家有不同意見。
在問到投保人如以假黃金投保,保險人是否可以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拒賠,著名保險學者郝演蘇表示,首先,投保人在投保單中明確告知保險人,投保的標的物是足金黃金金條,這是投保人投保和保險人承保的前提條件和基礎。如果投保人以假黃金冒充足金進行投保,屬於故意不如實告知,明顯違反了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依據保險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保險人有權依法解除保險合同並不承擔保險責任。
其次,本案在承保前,投保人、受益人、保險公司三方曾對投保黃金進行檢測,以驗明黃金的真偽。但是,黃金檢測並不能免除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
《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對「體檢不能免除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的規定,其立法精神可以類推適用到財產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是其法定義務不能免除,抽檢黃金的行為也不能免除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
公安機構已介入調查
武漢金凰假黃金案影響十分惡劣。
7月11日,銀保監會在官網發布「答記者問」中提到武漢金凰假黃金一案,指出「一些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形同虛設。」
銀保監會風險處置局一級巡視員朱玉國進一步表示,金凰珠寶事件中出現了一些內控的問題,管理的問題,這已經需要引起銀保監會的注意,據銀保監會了解,公安司法機關已經介入,銀保監會正在指導相關意見及和金融機構對所涉的一些業務進行全面的排查,積極的配合相關部門來進行調查。
銀保監會也會結合著公安司法機關相關部門做出的結果,依法查處,同時進一步壓實銀行的保險的機構的主體責任,防範防止風險外溢,確保銀行業保險業穩步運行。
今日,有涉事相關信託公司向記者表示,一直堅信法律的公平公正,有行業頂級專家給出法律解讀,相信此案能受到司法機關的公正審理。同時,公司也將一如既往為投資者和社會創造更多價值,切實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妥善處理項目後續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