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湘市人民法院宣判李倫文、李倫武等15人惡勢力犯罪集團一案

2020-09-16 臨湘市人民法院



9月15日,臨湘市人民法院對李倫文、李倫武等15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進行一審宣判。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李倫文、李倫武系兄弟關係,因臨湘市桃林鎮的喻三鵬、喻立勇、毛昌龍等「打流」人員相繼被判刑,2014年左右被告人李倫文、李倫武先後心生帶小弟「打流」的想法,之後陸續收了方純、彭鵬、黃亮等人為小弟。在此期間,被告人李倫文、李倫武相繼入股錦宏投資諮詢有限公司、欣潤投資有限公司從事職業放貸活動,被告人李倫文還籠絡方純、彭鵬、方勇(在逃)、陳小勇(在逃)、李曚(在逃)等社會閒散人員在臨湘市桃林鎮等區域從事開設賭場等活動,以討要債務為由組織多人實施了尋釁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等違法犯罪活動,逐步樹立惡名。

2017年期間,被告人李倫文、李倫武作為首要分子,被告人方純、彭鵬、黃亮、李金、黎新宇作為重要成員,被告人毛寧、李楊柳、李倫松、李雙雙、範林、呂請、周呂、夏世浩作為一般成員,以開設賭場、高利放貸為依託,為獲取非法利益,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在臨湘市桃林鎮等區域有組織、有分工、有目的地實施了開設賭場、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尋釁滋事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了符合犯罪集團法定條件的惡勢力犯罪組織。

該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均聽從被告人李倫文、李倫武的指揮、安排,並通過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獲取一定的報酬。為維護組織穩定、籠絡人心,被告人李倫文、李倫武還為惡勢力犯罪集團成員租房、添置生活用品,維繫犯罪組織的生存、發展。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倫文、李倫武作為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僅應對其直接參與實施的犯罪活動承擔刑事責任,依法還應當對其組織、領導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被告人李倫武犯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李倫文犯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三個月至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不等的刑罰。另外,對該犯罪集團違法所得68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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