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籍管理工作,維護國家教育考試的權威性、嚴肅性和公平性,確保髙等教育自學考試質量,保障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績信息(以下簡稱「成績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安全性,根據《高等敎育自學考試考籍管理工作規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績信息管理工作暫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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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成績信息記錄考生參加高等敎育自學考試所取得的有關成績數據等內容,是考生考籍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包含考生身份信息、準考證號、個人學習帳號及考試課程、成績(或課程考試評價報告)、成績取得方式、成績來源說明、違規記錄(誠信檔案)、歸檔時間等主要信息。
第三條 成績信息管理遵循「制度完善、管理嚴格、操作規範、安全準確"的原則,實行責任制和責任迫究制。
第四條 甘肅省教育考試院全面負責全省自學考試成績信息管理,領導與監督成績信息管理工作,按規定明確責任主體,落實崗位職責,建立工作備案制度、監督制約機制、回溯機制和迴避制度,並保證重要工作崗位人員相對穩定。
市(州)教育考試招生機構及有關高校繼續教育管理部門協助省教育考試院做好相關成績信息的管理工作,對成績信息管理實行主要領導負責制,制定嚴格的管理制度,規範操作流程,並選派政治和業務雙過硬的同志承擔管理工作。
市(州)教育考試招生機構負責考生免考課程初審工作,保管我省2002年以前未辦理畢業證書考生取得的課程合格成績(紅色合格證)檔案(試卷),成績通過「甘肅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信息管理平臺"(以下簡稱「信息管理平臺")導入。
高校繼續教育管理部門負責有關專業實踐性環節考核、論文答辯(設計)和本校考生過程性考核課程成績信息的釆集、管理、上報等工作,在每次考核工作結束後將成績及時導入信息管理平臺。
第二章 成績信息的採集和處理
第五條 成績信息的採集和處理由甘肅省敎育考試院負責,制定嚴謹、規範、科學的操作流程和嚴明的工作紀律,構建完備的質量檢查機制,由院監察部門監督參與,在規定時間內統一組•織實施。
第六條 負責成績信息採集和處理的工作人員由省教育考試院進行資格審查,經保密、紀律和操作等方面培訓合格,備案並籤訂安全工作責任書後方可上崗。
第七條 成績信息的釆集和處理在專屬工作場所進行,試卷掃描、網上評卷及成績釆集和處理均須配備視頻監控設備。工作期間三人以上同時在場,全程錄像。採集和處理成績的計算機、網絡環境與外網實行物理隔離,所用計算機系統不得安裝無關軟體,並由專人負責管理和維護。
第八條 成績數據信息的釆集嚴格按照《甘肅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績信息釆集流程》(見附件)進行,建立核對機制,採集結果經成績釆集部門與省教育考試院審核無誤後,將其永久記入考籍檔案。
第三章 成績信息的使用和變更
第九條 成績信息的使用以省敎育考試院考籍檔案(信息管理平臺)中保存的數據信息為準,未經省教育考試院批准不得擅自查閱和使用成績信息。
第十條 成績信息中可公開的部分,校驗無誤經審批後,向考生個人、各市(州)教育考試招生機構及高校繼續敖育管理部門等公布,提供相關服務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 成績信息在甘肅省教育考試院官網上的使用,必須由網站技術人員釆取多重安全及防篡改措施,確保其與信息管理平臺內數據一致。
第十二條 嚴禁任何人擅自對考籍檔案中的成績信息進行添加、刪除、修改等直接操作。考生對考籍檔案中已有成績信息確需進行變更(取消和修改),本人提交書面申請,由考籍所在市(州)教育考試招生機構(商校繼續敎育管理部門)審核相關證明材料,核查無誤後出具公函上報省教育考試院核實信息,經處室負責人及院主管領導審核籤字後,由成績管理人員登錄信息管理平臺進行操作,相關材料存檔長期備查。
第十三條 在考試信息管理過程中,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損壞、丟失考生試卷(答題卡)、或篡改考試成績、或降低(提高)評定標準造成成績評定明顯不公的,一經查實,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處理。涉及違法者,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四章 成績信息的保存和審計
第十四條 強化軟體和硬體的防護技術,確保用於保存成績信息的計算機及網絡環境的安全。除規定釆集和處理時間外,成績信息必須始終保持在數據不可修改的安全存儲狀態下。強化權限管理,資料庫用戶密碼實行省教育考試院職能部門負責人、考籍管理負責人、成績信息管理責任人三人分段掌管制度。
第十五條 建立健全監督和制約機制,管理和技術手段並用。加強相關部門和人員的管理,安排專人負責成績信息的日常管理。定期對成績信息進行審計,建立包括第三方資料庫審計系統在內的審核機制,對成績信息實行有效監控,嚴防成績信息被非法篡改。
第十六條 成績信息採集應建立定時備份及信息變更前後的適時備份工作制度,整個業務流程須有完整的計算機系統日誌記錄,確保成績備份數據的安全和可恢復。成績信息的紙介質登記、審核手續須齊全,相關材料要妥善保存備查。成績備份由省教育考試院自考處實施,並交監察部門備查,相互制約、相互監督。在規定時間內將成績信息轉交相關部門上報教育部考試中心。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細則由甘肅省教育考試院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附件:
甘肅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績信息釆集流程
一、 自學考試課程合格成績
當次考試成績信息採集工作結束後,採集結果經掃描公司負責人、自考處審核無誤,報院主管領導批准後刻錄光碟(一式三份)籤字備查(院監察部門、自考處處室負責人和考籍部門各一份),由成績信息管理人員登錄信息管理平臺進行成績歸檔入庫。未經許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對外公布成績。
2002年以前取得的課程合格成績(紅色合格證),在考生辦理畢業申請時,由原考籍所在市(州)教育考試招生機構(高校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根據課程合格證(紅色)查驗留存試卷,登錄信息管理平臺錄入成績,經省教育考試院自考處相關部門審核通過後確認入庫。
二、 免考課程成績
按照《甘肅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免考工作細則》規定,由市(州)教育考試招生機構(高校繼續教育管理部門)登錄信息管理平臺錄入成績,上報省教育考試院自考處計劃部門審核、處室負責人籤字,考籍部門歸檔入庫,同時留存紙質材料。
三、 轉入課程成績
按照《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省際轉考工作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省敎育考試院自考處考籍部門通過教育部考試中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信息管理系統辦理轉考業務。轉考經辦人核對考生轉入課程信息(考生籤字)、審核人審核籤字後進行成績歸檔入庫,同時留存紙質材料。
四、 實踐性環節考核合格成績
按照《關於調整甘肅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實踐性環節考核工作的通知》規定,考核工作結束後,由主考學校繼續散育學院將考核數據(包括紙質材料及電子版)籤字蓋章上報省教育考試院自考處,考籍部門審核備案後登錄信息管理平臺歸檔成績,同時留存紙質材料。
五、 頂替自考課程的資格證書成績
涉及資格證書合格成績頂替自考課程的考生成績,在畢業申請時由考籍所在市(州)教育考試招生機構(高校繼續教育管理部門)登錄中國教育考試網核查,信息無誤後登錄信息管理平臺錄入成績;頂替自考課程實踐性環節的全國公共英語等級考試的合格成績,根據社考處轉來的成績信息,經院主管領導、社考處及自考處負責人審核籤字後,由自考處考籍部門登錄信息管理平臺入庫。
六、 應用型專業過程性考核成績
按照《關於進一步加強甘肅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應用型專業過程性考核課程管理的通知》規定,高校過程性考核結束後,教學管理人員於每年6月、12月通過信息管理平臺錄入校考課成績,成績冊由院校繼續教育管理部門負貴人籤字並加蓋公章(一式兩份),一份留存,一份上報省教育考試院自考處考籍部門;考核材料(課程試卷等)按考生準考證號從小到大排序,按專業建檔留存備查。高校繼續教育管理部門參照普通全日制教學檔案的管理制度辦法,建立未畢業考生過程性考核課程成績檔案,指派專人負責檔案分類整理及保管工作。2013年以前未畢業的考生,留存過程性考核課程成績冊;2013年(包括2013年)以後未畢業的考生,留存過程性考核成績冊並建立健全過程性考核檔案材料以備查。
七、 「專接本」考生課程過程性考核成績
按照《課程過程性考核管理辦法》填寫《甘肅省自學考試課程過程性考核成績登記表》等資料,高職高專院校在每次全省統考前30日內將考生過程性考核成績通過信息管理平臺錄入,主考學校審核通過後生成《課程過程性考核成績單》報省教育考試院自考處考籍部門匯總確認,經處室負責人審核後,成績管理人員將考生過程性考核成績、統考成績(按比例折算後)合併成為該門課程最終成績。
課程過程性考核成績只能上報一次,由高職高專院校在成績上報前統一組織。課程成績合成後不及格的,只允許參加統考的補考。合成後的成績低於統考成績者,以統考成績為準。
八、 銜接課程成績
設立「專接本」工作項目的高職高專院校繼續教育管理部門登錄信息管理平臺,錄入考生銜接課程成績列印成冊,本校教務部門籤字並蓋章,報主考學校確認審核蓋章,然後上報省教育考試院自考處考籍部門,繳費成功後,考籍部門登錄信息管理平臺入庫成績,同時留存相關紙質材料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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