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發布第十批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典型案例

2020-12-15 人民網

人民網北京4月17日電(孟植良)「化解矛盾、消弭對抗、修復損害、促進和諧」是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重要遵循。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第十批5個全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詳細介紹了檢察機關在常態化疫情防控中如何堅持依法辦案,同時最大限度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發揮認罪認罰從寬、公開聽證和法律監督的作用,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為加快推進生產生活秩序全面恢復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截至目前,最高檢已連續發布十批共55個依法辦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

本次發布的5個典型案例分別是江蘇省某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非訴執行監督案,上海市某區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非訴執行監督案,上海市閔行區王某某涉嫌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案,江蘇省常州市王某某妨害公務案和貴州省平塘縣張某發、張某華涉嫌妨害公務案。

檢察官走訪申訴民營企業,實地了解復工復產經營情況

其中,江蘇省某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非訴執行監督案和上海市某區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非訴執行監督案,是最高檢首次對外發布的涉疫行政檢察案件。這兩個行政檢察案件雖然不是因疫情防控直接引發的行政爭議,但屬於在疫情防控期間尚未完全化解的行政爭議,這些矛盾糾紛不解決,可能演化成影響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的不穩定不和諧因素。江蘇省某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非訴執行監督案,是被執行人已經履行完相關義務,但法院沒有及時解除限制消費令;上海市某區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非訴執行監督案,是當事人基於對行政機關的信賴未及時繳納罰款,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檢察機關分別針對案件實際,經過調查核實,建議法院和相關行政機關採取相應措施,依法解除限制消費令、將經營者移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使問題得到及時解決,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復工復產贏得了時間。

最高檢涉疫情防控檢察業務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第一檢察廳廳長苗生明表示,此前發布的幾批典型案例中,第七批典型案例主要涉及哄抬物價類非法經營罪,第八批典型案例主要涉及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第九批典型案例主要涉及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暴力犯罪,這次發布的第十批典型案例則涉及了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妨害公務罪等輕罪案件,而且這批典型案例中還有兩個是檢察機關依法履行行政檢察監督職能,促進行政非訴執行措施依法適用的案例。

本次案例中包含兩個行政檢察案件,這也是最高檢首次發布涉疫行政檢察案件。苗生明表示,在這個時期發布涉疫行政檢察案例主要基於以下兩方面考慮:一是指導檢察機關疫情防控期間辦理行政檢察案件,要堅持法理情相結合,妥善化解矛盾糾紛。二是指導檢察機關充分發揮行政非訴執行監督職能作用,積極服務復工復產。

截至2020年4月16日,全國檢察機關共受理審查逮捕涉疫情刑事犯罪案件3324件4120人,審查批准逮捕2910件3517人,依法不批准逮捕329件456人;受理審查起訴2636 件3310人,審查提起公訴1980件2416人,依法不起訴68件88人。

其中,全國檢察機關依法批准逮捕妨害傳染病防治罪13件15人,提起公訴24件26人;依法批准逮捕妨害公務罪429件530人,提起公訴471件572人;依法批准逮捕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159件191人,提起公訴120件143人;依法批准逮捕制假售假類犯罪237件436人,提起公訴94件166人;依法批准逮捕非法經營罪19件37人,提起公訴15件21人;依法批准逮捕詐騙罪1729件1834人,提起公訴946件993人;依法批准逮捕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8件8人,提起公訴9件9人;依法批准逮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類犯罪189件263人,提起公訴207件352人;依法批准逮捕其他涉疫情犯罪171件239人,提起公訴128件166人。

全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第十批)

「化解矛盾、消弭對抗、修復損害、促進和諧」始終是包括檢察機關在內的各級司法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重要依循。在持續嚴格防控二個多月後,我國疫情防控階段性成效進一步鞏固,進入常態化疫情防控中加快推進生產生活秩序全面恢復的新階段。儘管國際疫情仍在持續蔓延,國內維護社會秩序穩定,促進復工復產、化解防控疫情期間多發矛盾糾紛工作有序開展,司法辦案也成為各界關注的焦點之一。為服務保障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大局,檢察機關一方面要依法嚴厲打擊破壞社會穩定的嚴重犯罪,維護良好社會秩序和人民群眾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另一方面對於情節較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認罪悔罪的刑事案件,要遵循刑罰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的目的,認真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充分發揮認罪認罰從寬的制度優勢,促進恢復生產、生活正常秩序,實現辦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同時,檢察機關通過各項檢察職能的履行,為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復工復產提供司法支持,營造良好法治環境。這些要求,應該是檢察機關辦案和監督的目的,更是疫情防控進入新階段依法履職過程中要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去追求、體現的辦案宗旨。最高檢選取了各地通過辦案化解矛盾糾紛、取得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積極效果的5個典型案例予以發布。

一、履行行政非訴執行監督職能,疏通生產經營堵點

【法律要旨】行政非訴執行監督是檢察機關行政檢察業務中的一項重要工作。行政非訴執行是一種強制執行制度,是指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決定後,受影響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不履行該行政決定確定的義務,在法定期限內又不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沒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制度。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人民法院行政非訴執行的受理、審查、裁定、實施等環節進行監督,目的在於促進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和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維護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限制消費和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是促使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重要制度。如果違反法律規定限制消費、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或者對已滿足解除消費限制、刪除失信信息條件時不予及時解除、刪除,將對被執行人工作生活造成不良影響,損害其合法權益。中央政法委等五部門《關於政法機關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的意見》要求,加強對行政非訴執行案件的監督,對確有錯誤的裁定或行政決定提出檢察建議予以糾正。在行政非訴執行監督中,對於被執行人已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人民法院沒有及時依法解除限制消費令的,或者被執行人因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但理由具有一定正當性的,檢察機關應當加強調查核實,查清案件事實。針對確有錯誤的行政非訴執行活動和行政決定,檢察機關應當依法提出檢察建議,保護被執行人特別是當涉案被執行人為民企、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益,或者通過與人民法院和相關單位進行溝通,在法律框架內儘可能為個體工商戶和企業提供便利,助力復工復產。

案例一:江蘇省某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非訴執行監督案

2017年9月25日,江蘇省某市環境保護局發現某建材經營部(個體工商戶)未履行環保審批手續,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規定,遂對其作出罰款2萬元、停止水泥製品加工和製造項目使用的行政處罰決定。該經營部只繳納了罰款,但未執行「停止水泥製品加工、製造項目的使用」的行政處罰決定,且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行政複議和訴訟,環保部門依法向某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18年6月21日,某區人民法院作出準予強制執行的行政裁定書。2019年1月21日,某市環保局向某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1月22日,該法院對某建材經營部發出限制消費令,並將該經營部的負責人盧某列入限制消費名單予以網上公布。2019年3月19日,某區人民法院確認某建材經營部已停產停業,遂於3月20日以執行完畢為由予以結案,但一直未解除盧某限制消費令。

2020年3月3日,盧某向某區人民檢察院申訴,其已全部履行停產停業義務,環保手續也已齊全,恢復正常經營,尤其是現在疫情形勢好轉,其準備外出進貨,處理訂單,但因限制消費令仍未解除,導致其無法購買合適的高鐵票、飛機票,影響復工復產。

接到盧某申訴後,檢察機關即開展了調查核實工作:一是向法院調閱了案件卷宗材料;二是網上核實盧某某限制消費令情況;三是與盧某某進行線上調查談話,線上核實確認其提供的文書材料、微信視頻查看訂單,具體了解限制消費令對盧某某以及復工復產產生的影響;四是檢察人員到現場進行實地查看。最終查明:該經營部於2019年3月19日前停產停業,行政處罰決定書規定的義務已全部履行完畢,於同年12月獲得相關環保許可並重新投入生產。因疫情期間相關業務單位復工復產需要,該經營部訂單較多,缺乏生產原材料,但截至調查當日,經營者盧某仍在限制消費名單之內,影響了正常生產經營活動,該經營部復工復產面臨困境。

某區人民檢察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限制消費令。2020年3月18日,某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某區人民法院提出對盧某限制消費令予以解除的檢察建議,並進一步進行溝通,某區人民法院採納檢察建議,當天對某建材經營部解除限制消費令,將盧某移出限制消費名單,為該經營部早日復工復產掃清障礙。

案例二:上海市某區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非訴執行監督案

2014年2月20日,上海市某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個體經營者金某位於該區某鎮廢塑料粉碎、清洗、造粒項目進行檢查,金某現場未能提供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相關材料。4月23日,某區生態環境局依法作出罰款人民幣10萬元、責令停止生產的處罰決定。因金某未履行罰款義務,也未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某區生態環境局於9月15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執行時,發現該項目已經關閉、金某去向不明,遂將金某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2019年5月7日,金某認為法院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不當,向上海市某區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請求將自己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刪除。主要理由是,當地鎮政府在開展非法塑料加工企業專項整治活動中,鎮政府承諾,如果金某帶頭拆遷搬離,可以協調處理之前環保局作出的罰款決定。金某按照鎮政府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率先完成搬遷。

檢察機關審查認為,人民法院對金某採取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執行措施符合法律規定,故依法作出不支持監督申請的決定。但金某在接受行政處罰及時停止涉案項目生產時,做到了配合該區環境整治,帶頭拆除相關設備,徹底消除了生態環境風險。鎮政府在此過程中,曾向金某作出過承諾,並就此與區法院、環保局進行過協調,這一事實得到了鎮政府工作人員證實,金某基於對鎮政府的信賴,才沒有及時繳納罰款,其請求刪除失信信息具有一定合理性。區檢察院遂按照最高檢關於開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的工作部署進行深入研究,提出矛盾化解方案並通報了該鎮政府。2019年12月,該鎮政府正式致函生態環境局,希望妥善處理金某訴求。期間,檢察機關積極走訪聯繫生態環境局、法院執行局,探討論證刪除金某失信信息的可行性和合法性。進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特定時期後,面對抗擊疫情和復工復產的雙重任務,檢察機關採取多種形式推進金某合理訴求的解決。2020年3月20日,該鎮政府正式回函檢察機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法釋〔2017〕7號)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撤銷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的規定,某區人民法院已經刪除金某失信信息。

二、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公開聽證,為民營企業挽回損失

【法律要旨】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七十條第二款規定,已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對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沒有繼續羈押必要的,應當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同時,在《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十三章「刑事訴訟法律監督」第五節中,對檢察機關如何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進行了詳細規定。檢察機關在疫情防控期間,應當依法踐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充分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積極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及時建議變更強制措施。羈押必要性審查可採取公開聽證的方式進行,實現以公開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有利於化解矛盾,促成諒解,降低影響社會穩定的消極因素,依法維護、保障民營企業合法權益,以利其生產經營。同時,在司法辦案過程中,對涉民營企業財產損失的案件,都應當通過積極履職全力追贓挽損,把損失和社會危害降到最低。

案例三:上海市閔行區王某某涉嫌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案

上海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推出的APP軟體系圖片服務平臺,供攝影愛好者上傳攝影作品分享交流,用戶可免費註冊,免費使用該平臺上傳、分享、編輯和展示其攝影作品,其他用戶也可在該平臺觀看攝影作品,以上服務產生的網絡寬帶流量作為運營成本由該科技公司承擔。2020年1月初,該科技公司工作人員發現APP伺服器上部分文件在2019年12月份被高頻訪問,均為熱門影視劇,導致網絡寬帶費用超出先前每月平均帳單費用,於2020年1月9日向上海市公安機關報案。

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於1月13日對該案立案偵查,並於1月15日將涉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抓獲。2月14日,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以王某某涉嫌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向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提請審查逮捕。經審查,該科技公司APP軟體只允許註冊用戶上傳一定數據大小的圖片文件,影視劇並不符合上傳格式要求。王某某註冊為該科技公司用戶後,利用「自動切片上傳」程序,將影視劇文件分割成若干符合該APP要求的圖片,以每分鐘上千次的頻率上傳至該科技公司APP伺服器,當觀影用戶點擊影視劇連結時,實現上傳圖片的自動連續播放,達到觀看影視作品的效果,消耗該科技公司APP伺服器的寬帶流量。2月21日,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對王某某批准逮捕。

檢察機關在作出批准逮捕決定後,為積極挽回被害單位經濟損失、減輕犯罪造成的危害後果,幫助其渡過疫情難關,同時經工作王某某認罪態度好,有誠懇的賠償意願,檢察官積極與王某某的家屬、辯護律師就賠償被害單位損失事宜進行溝通。王某某家屬經盡力籌款,於3月18日代為賠償了被害單位部分損失。被害單位對王某某表示諒解,請求司法機關從輕處罰;並表示在疫情期間收到退賠的經濟損失,對其單位復工復產有很大幫助。

4月7日,辯護律師以王某某家屬已代為賠償被害單位部分損失,並獲得諒解;認罪悔罪態度誠懇,系初犯、偶犯,無前科劣跡,家中有特殊困難等為由,向閔行區人民檢察院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4月10日,閔行區人民檢察院召開羈押必要性審查公開聽證會,邀請人民監督員參加,在充分聽取辯護律師、被害單位、偵查機關承辦人意見的基礎上,認為王某某認罪悔罪,系偶犯、初犯,家中有年幼子女需要撫養照顧,且已部分賠償被害單位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一定程度上化解了社會矛盾,符合取保候審條件,檢察機關遂向公安機關提出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同時,列出《繼續補充偵查提綱》,建議公安機關就案件事實進一步收集、固定證據。公安機關採納了檢察機關建議,於4月13日對王某某解除羈押強制措施,決定取保候審,並根據檢察機關建議,進一步開展偵查工作。王某某取保候審之後,打算根據其之前曾經從事餐飲服務的工作經歷,積極尋找就業機會,依法勞動就業。

三、發揮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優勢,助力矛盾糾紛源頭治理

【法律要旨】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也明確,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民警實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擲等,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或者實施打砸、毀壞、搶奪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車輛、警械等警用裝備,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定的「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應當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民警雖未實施暴力襲擊,但以實施暴力相威脅,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在疫情防控期間,各地依法採取的防控措施雖然給相關人員的生產生活帶來一定的不便,但是對有效防止疫情傳播、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至關重要。因此,相關人員都應當嚴格遵守防控措施,服從政府人員、公安民警依法管理,發生糾紛、衝突時,要依法、合理表達訴求,而不能訴諸暴力,甚至襲擊民警或其他執行公務的人員。檢察機關在辦理此類案件時,既要依法從嚴懲治暴力抗拒、嚴重破壞防疫秩序的犯罪行為,有效維護正常防疫秩序,又要注重矛盾糾紛的源頭治理,充分發揮認罪認罰從寬的制度優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並願意接受處罰的,應當依法從寬處理。

案例四:江蘇省常州市王某某妨害公務案

被告人王某某(女),於2020年1月29日與丈夫和兒子從福建省途經浙江省溫州市等地返回江蘇省常州市新北區,在下高速接受檢測體溫時被告知需要居家隔離。王某某等三人回家後未按要求及時向所在社區報告,有外出活動。社區工作人員發現上述情況後,於2月7日兩次上門告知王某某應遵守居家隔離的相關要求並張貼居家隔離告示單,因隔離的起算日期發生爭執,王某某拒絕張貼。當日20時許,該轄區派出所民警劉某、協警何某等人會同社區工作人員至王某某居住地,告知其應遵守居家隔離的相關規定。王某某未按要求佩戴口罩,在樓道內與民警等人交流,民警要求其進門戴上口罩再說,王某某拒不配合,搶奪民警劉某的手電筒,扯下民警劉某口罩,並將其左胳膊小臂咬傷,後被民警當場制服。在此過程中,王某某的兒子梁某生用拳頭擊打協警何某面部、耳部,王某某丈夫梁某洲欲動手時被民警及社區工作人員攔住。

2月7日,公安機關以涉嫌妨害公務罪對王某某、梁某洲、梁某生三人立案偵查。2月13日,王某某、梁某生被公安機關採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提前介入該案,圍繞民警傷情證據固定、現場群眾證言搜集、執法記錄儀視頻調取等方面提出進一步取證意見。

該案三名涉案人員參與程度、行為後果各不相同,在依法處理上應當體現區別對待、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涉案人員梁某洲在案件發生時被及時控制,檢察機關建議公安機關對其批評教育後,不採取強制措施,不作為犯罪處理。公安機關採納了檢察機關的建議。涉案人員梁某生在案件發生過程中有用拳頭擊打協警的行為,但暴力行為較輕微,歸案後認罪悔罪態度較好,梁某生為即將畢業的某全日制職業技術學校大三學生,剛剛獲得一份工作。鑑於此,檢察機關建議公安機關對其取保候審,做好教育工作,予以從寬處理。被告人王某某案發後一直持對抗情緒,認罪態度較差,對自己的行為沒有悔過之意,檢察機關建議對其予以刑事追訴。

3月12日,公安機關以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務罪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即通知值班律師為王某某提供法律幫助,全面告知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及相應的法律後果。王某某對檢察機關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表示充分信任,表示願意認罪認罰,在值班律師見證下自願籤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3月13日,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檢察院對其提起公訴。

3月24日,檢察機關與法院、法律援助中心三方連線,通過網絡視頻遠程「雲審判」, 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以妨害公務罪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王某某當庭表示認罪服判不上訴。

案例五:貴州省平塘縣張某發、張某華涉嫌妨害公務案

2020年2月1日,張某發從浙江省寧波市返回貴州省平塘縣某村家中居家隔離觀察。根據2月10日貴州省政府辦公廳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對居家隔離觀察的重點疫區來黔人員開展核酸篩查工作的通知》要求,返黔人員須進行14天的指定地點集中隔離觀察。2月11日,公安民警和政府工作人員一同前往張某發家中,勸說張某發進入集中隔離點隔離觀察,張某發拒不配合併辱罵政府工作人員和執法民警。勸說無果後,公安民警依照上述《通知》規定,協同政府工作人員對其實行強行帶離,張某發激烈抗拒,將一名民警的衣袖撕壞,並將另一名民警的右手咬傷。同時,張某發之父張某華還從家中拿出一根鐵棍對民警進行威脅,被民警及時發現並奪下。2月12日,平塘縣公安局將張某髮帶到鎮政府集中隔離點觀察,對張某發、張某華二人以涉嫌妨害公務罪立案偵查,並對張某發、張某華決定取保候審。同日,平塘縣人民檢察院應邀派員介入偵查並提出引導取證意見。

張某發、張某華集中隔離觀察、檢測結束後,公安機關於3月23日將張某發、張某華涉嫌妨害公務案移送平塘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平塘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張某發、張某華妨害公務罪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已構成妨害公務罪。但鑑於張某發、張某華在案發後,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配合政府工作人員到集中隔離點隔離觀察,同時主動向相關人員賠禮道歉,可予以從輕處罰。在檢察機關對其宣講認罪認罰從寬的相關規定後,自願與檢察機關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平塘縣人民檢察院於4月2日對張某發、張某華作出不起訴決定並公開宣告,對兩人進行了訓誡教育。

(責編:申亞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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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年第43期,總第75期)  2020年1月下旬新冠疫情爆發以來,為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指導各級人民法院涉疫情案件審判工作,「兩高」密集地發布了一系列與新冠肺炎疫情相關的典型案例,共20批143例,涉及六種案例類型,具體包括妨害疫情防控犯罪(81例)、復工復產(31例)、信訪管理業務(11例)、涉醫犯罪(8例)、疫情勞動爭議
  • 最高檢發布涉非公經濟立案監督指導性案例
    最高檢發布涉非公經濟立案監督指導性案例 加大刑事立案監督保護非公企業合法權益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周斌 最高人民檢察院12月22日以「涉非公經濟立案監督」為主題發布第二十四批指導性案例,指導全國檢察機關加大刑事立案監督辦案力度,依法保護非公企業合法權益。
  • 河南高院發布涉疫情房地產典型案例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妥善化解涉疫情房地產糾紛,樹立正確的糾紛解決導向,河南高院於12月15日,發布涉新冠肺炎疫情房地產糾紛十大典型案例。今年以來,突如其來的新冠肺炎疫情給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財產安全帶來嚴重衝擊,河南高院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的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黨中央各項決策部署,把疫情防控作為頭等大事,從服務經濟發展、營造良好營商環境的工作大局出發,從統一裁判尺度、公平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職能定位出發,把落實好紓困惠企政策作為服務"六穩六保"的切入點,在全國最早研究出臺中小微企業受疫情影響工作指引
  • 河南郭某鵬隱瞞出境行程獲刑一年半 最高檢、公安部聯合發布涉境外...
    此案今天被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公安部作為涉境外輸入型疫情防控典型案例發布。此案的典型意義在哪裡?典型案例顯示,今年2月29日郭某鵬從鄭州乘火車至北京,3月1日乘飛機經阿聯阿布達比中轉,到義大利米蘭、再到法國巴黎,4日至7日,原路返回鄭州。之後兩天乘坐地鐵上下班並在單位就餐,出現發熱、咽痛等症狀,自行至藥店買藥。
  • 周光權:涉疫情犯罪典型案例充分體現罪刑法定原則基本精神
    近日,最高檢相繼發布五批共32件典型案例,為依法準確辦理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案件提供了有效指引。典型案例涉及的主要包括妨害傳染病防治、制假售假、非法經營、妨害公務、尋釁滋事、詐騙等犯罪,相關罪名在特殊時期的正確適用凸顯了刑事政策怎樣的導向?在司法適用中應把握哪些要點?典型案例的發布在推進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方面有何作用?
  • 中國發布丨最高檢發布4件涉非公經濟立案監督指導性案例
    中國網12月22日訊 最高人民檢察院今日以「涉非公經濟立案監督」為主題發布第二十四批指導性案例,指導全國檢察機關加大刑事立案監督辦案力度,依法保護非公企業合法權益。此次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共4件,分別為許某某、包某某串通投標立案監督案,溫某某合同詐騙立案監督案,上海甲建築裝飾有限公司、呂某拒不執行判決立案監督案,丁某某、林某某等人假冒註冊商標立案監督案。
  • 河南高院發布涉新冠疫情房地產十大典型案例
    猛獁新聞·東方今報記者 路治歐/文圖12月16日,河南省高院向社會發布涉新冠肺炎疫情房地產糾紛十大典型案例,以積極回應群眾期盼和企業需求,並指導全省法院統一此類糾紛裁判尺度。三、典型意義服務類小微企業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較重的群體之一;房屋租賃合同又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面最廣的訴訟類型之一。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一是採取雲調解方式,不因疫情簡單延扣審限造成訴訟拖延。二是調解方案兼顧了雙方利益。
  • 最高檢:今年前7個月批捕涉疫刑事犯罪5797人、起訴6755人
    嚴格依法辦理涉疫案件 主動服務疫情防控大局今年前7個月批捕涉疫刑事犯罪5797人、起訴6755人  本報北京8月27日電(全媒體記者徐日丹)記者從8月27日召開的全國檢察機關「抓實業績考評、深化檢察改革、全面推進檢察事業高質量發展」電視電話會議上了解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檢察機關在抓好自身防控的同時,嚴格依法辦理涉疫案件,切實維護醫療秩序、防疫秩序、市場秩序、社會秩序,今年1月至7月共批捕涉疫刑事犯罪
  • 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物資價格 兩部門發布典型案例
    為繼續做好偵查、檢察工作,保持對哄抬物價犯罪的打擊力度,穩定特殊時期的市場秩序,3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依法嚴懲哄抬物價犯罪典型案例,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是第七批全國檢察機關依法辦理涉新冠肺炎疫情的典型案例。
  • 北京市發布2020年涉新冠肺炎疫情勞動爭議仲裁十大典型案例
    為加強勞動用工法治宣傳,促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更好理解、掌握疫情防控期間各項勞動用工政策,及時防範化解勞動關係領域突出矛盾和風險,引導爭議雙方協商解決糾紛,11月19日,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布2020年涉新冠肺炎疫情勞動爭議仲裁十大典型案例,涉及試用期延長、居家辦公、勞動合同續訂、帶薪年休假、待崗、輪崗輪休、勞動合同解除、共享用工等疫情防控期間較為常見的勞動爭議。
  • 最高檢:將發布職務犯罪典型案例,以案代訓以案促學
    正義網北京2月21日電(見習記者崔曉麗)「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文件」。近一年來,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多批指導性案例,聚焦了經濟犯罪、未成年人保護、公益訴訟、涉民營企業司法保護等領域,地方檢察機關、法律從業人員和社會公眾普遍反響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