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準打擊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是打贏疫情防控人民戰爭、總體戰、阻擊戰的重要組成部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檢察機關依法及時從嚴懲治妨害疫情防控各類違法犯罪,全力守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受到公眾普遍點讚。
新冠肺炎疫情的發生,讓人聯想起17年前的「非典」疫情。大家不禁疑問,兩次疫情都屬於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非典」時期涉疫情違法犯罪是否同樣高發?兩相比較,涉新冠肺炎疫情違法犯罪案件具有怎樣的特點?兩次疫情給檢察機關帶來了哪些辦案啟示?日前,《檢察日報》記者就相關公眾關切進行了深入採訪。
兩次疫情所涉犯罪具有四大相似特徵
「無論是當年『非典』疫情還是今年的新冠肺炎疫情,檢察機關都積極應對不同的犯罪形勢,立足自身職能,堅持依法打擊、震懾涉疫情犯罪,切實維護醫療秩序、防疫秩序、市場秩序、社會秩序,為疫情防控大局作出了積極貢獻。」最高人民檢察院涉疫情防控檢察業務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第一檢察廳廳長苗生明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指出。
據了解,在抗擊「非典」疫情鬥爭中,最高檢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和維護社會穩定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重要文件,要求各級檢察機關把依法打擊涉及「非典」的犯罪作為工作的重點。同時,「兩高」聯合下發了《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相關法律適用具體標準,為打擊涉「非典」疫情犯罪提供辦案指導。
最高檢檔案資料顯示,2003年4月13日至6月15日,全國檢察機關共批捕涉「非典」犯罪案件268件567人,不批准逮捕10件28人。發案較多的犯罪主要是妨害公務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假藥、不符合標準醫用器材犯罪,尋釁滋事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時隔17年,新冠肺炎疫情來襲,法律監督「利劍」再次出鞘,在疫情防控中發揮重要作用。檢察機關把疫情防控作為當前壓倒一切的頭等大事來抓,依法辦理了一批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截至2020年4月16日,全國檢察機關共受理審查逮捕涉疫情刑事犯罪案件3324件4120人,審查批准逮捕2910件3517人,依法不批准逮捕329件456人;受理審查起訴2636件3310人,審查提起公訴1980件2416人,依法不起訴68件88人。
從已批捕的人數看,罪名相對集中在詐騙罪、妨害公務罪、尋釁滋事罪和制假售假類犯罪、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類犯罪上。
通過對辦案數據及犯罪案件的分析,最高檢發現,新冠肺炎疫情和「非典」疫情都屬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所涉犯罪具有多個相似特徵——
一是妨害公務、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尋釁滋事等犯罪較為常見多發,這與疫情管控、防疫物資緊缺有很大關係,如有的不法分子利用口罩等防疫物資需求劇增、市場供應緊缺的情況實施相關犯罪。
二是涉罪人員絕大部分沒有犯罪前科,多屬於臨時起意或利用特殊時期謀取非法利益。
三是涉罪人員文化偏低。涉「非典」案件犯罪人員文化程度均為初高中以下文化,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中儘管出現了大專以上文化,但犯罪嫌疑人總體文化程度仍偏低。
四是以輕罪輕刑為主。從罪名、情節和所處刑罰上看,大多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打擊重點新增暴力傷醫、
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兩類犯罪
「涉新冠肺炎疫情違法犯罪批捕件數超『非典』期間十倍。」苗生明說,「非典」疫情雖波及大部分省份,但整體上涉疫情人口遠遠少於新冠肺炎疫情,「辦案數字相差懸殊是疫情本身的差異性所決定的,新冠肺炎疫情嚴重程度、波及範圍、持續時間及防控措施都遠遠超過『非典』疫情。」
記者注意到,從兩次疫情防控期間辦案實際看,司法機關重點打擊的犯罪行為所涉罪名有很大範圍的重合,都涉及傳播病毒、制假售假、哄抬物價、造謠傳謠等犯罪。最高檢目前發布的十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中所涉及的罪名,大都在「非典」期間發生過。「在打擊重點上,新冠肺炎疫情期間除了同樣把妨害防控措施、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作為打擊重點外,較『非典』時期還專門新增了兩類打擊重點,一是暴力傷醫類犯罪,二是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類犯罪。」苗生明指出,暴力傷醫類犯罪嚴重侵害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嚴重破壞正常醫療秩序,嚴重影響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社會影響惡劣。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類犯罪更是對公共衛生安全構成了重大隱患,習近平總書記明確指出要堅決取締和嚴厲打擊非法野生動物市場和貿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的陋習。對上述兩類犯罪予以重點打擊,是檢察機關依法服務保障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全面提升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水平的必然要求。
苗生明介紹,新冠肺炎疫情期間高發的詐騙案件,在「非典」時期並不突出,批捕人數較多的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類犯罪在「非典」時期也較少,而涉「非典」疫情案件批捕人數較多的聚眾擾亂社會秩序以及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等,在這次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中未出現或很少出現。
記者採訪了解到,兩次疫情犯罪地區分布也有所不同。涉「非典」疫情犯罪案件批捕人數前七位的省份是河北、河南、山西、江蘇、北京、四川、山東,與「非典」疫情後期的發展有一定的重合度,這次涉新冠肺炎疫情違法犯罪批捕人數前七位的是廣東、河南、浙江、湖南、河北、福建、江蘇,主要集中在經濟相對發達地區。
「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出現了因境外輸入疫情引發的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等刑事案件,這是『非典』時期所沒有的。」苗生明舉例說,寧夏丁某某涉嫌妨害國境衛生檢疫案中,丁某某在上海入境填寫《入境健康申明卡》時,並未如實申報,隱瞞自身已出現咳嗽、乏力等症狀,致使上海海關在其入境時未能及時採取管控措施。後經檢測,丁某某被確診為新冠肺炎患者。經調查,丁某某入境後多次乘坐公共運輸工具、出入公共場所,帶來新冠肺炎病毒傳播嚴重風險,200多人因其危險行為被隔離。
2月20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某縣人丁某某從國外乘飛機到達上海浦東國際機場。
3月18日,檢察機關提前介入丁某某涉嫌妨害國境衛生檢疫案,對收集完善證據提出意見。
詐騙罪藉助網絡隱蔽性同比上升41.6%
據最高檢統計,截至4月16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檢察機關依法批准逮捕詐騙罪1729件1834人,提起公訴946件993人。詐騙犯罪在涉疫情各類犯罪中發案量排名「榜首」。
「詐騙犯罪起訴的人數超過所有涉疫情犯罪案件的四成,批捕人數更是超過50%。」苗生明表示,詐騙犯罪高發,其中以虛假銷售口罩騙取錢財居多,對此,最高檢以詐騙罪為主題,下發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第五批典型案例,指導檢察機關辦理相關案件,同時向人民群眾普及相關法律知識,警示違法犯罪。
記者通過梳理分析最高檢下發的十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典型案例發現,除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暴力傷醫犯罪以外,其他幾類犯罪大都涉及網絡,特別是詐騙犯罪以及造謠傳謠犯罪大多是通過微信、QQ、淘寶網以及自媒體等網絡平臺實施。例如,第五批典型案例中,有冒充「歸國富豪」謊稱能代買「3M」口罩的顏某詐騙案,有通過微信發布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口罩實物圖等虛假「憑證」騙取口罩款的陳某某涉嫌詐騙案,還有冒充任課老師混入學生家長QQ群發布虛假培訓通知騙取培訓款的李某某涉嫌詐騙案。
2月12日,顏某因涉嫌詐騙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上海市閔行區檢察院第一時間派檢察官提前介入。2月14日,檢察機關對顏某批准逮捕。圖為檢察官通過遠程視頻系統訊問犯罪嫌疑人顏某。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先後購買三部手機,註冊多個QQ號,購買用於收款的微信帳號。以學生家長的名義騙取老師信任,加入班級QQ群。隨後在群內冒充任課老師發布信息,要求班級群內的家長掃碼繳費。
「科技、信息化的快速發展在便捷人們生活的同時,也給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機。」苗生明介紹,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檢察機關批捕、起訴相關犯罪人數與去年同期相比分別下降41.8%和25.7%,但利用電信網絡手段實施犯罪的數量同比上升,檢察機關起訴利用電信網絡實施的犯罪同比上升32.8%。詐騙罪中,利用電信網絡手段的情形最為突出,同比上升41.6%,佔起訴電信網絡犯罪總數的60.7%,同比增加3.8個百分點。這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網絡的便捷性和隱蔽性影響。「這些詐騙犯罪多是通過網絡進行的,而線上支付手段是2004年以後才逐步發展起來的。『非典』期間,通過網絡進行詐騙犯罪乃至整個詐騙犯罪相對都比較少。」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詐騙案件多發,還有一個重要原因,即人們的注意力普遍被疫情吸引,急於購買防疫物資或進行一些線上活動,防騙警惕性降低,因此更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
苗生明表示:「疫情防控事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是當前頭等大事,在此期間犯罪將被從嚴懲處,其中詐騙犯罪的最高刑期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還要被判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
執法司法理念更加進步
新冠肺炎疫情一發生,黨中央就審時度勢依法將新冠肺炎納入乙類傳染病、採取甲類措施嚴格管理,各地相繼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採取有力防控措施,絕大多數群眾均理解和支持。
「在疫情管控面更大、防控措施更嚴密的情況下,『非典』時期大量出現的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案以及煽動破壞法律實施案等案件沒有出現或很少出現,基本上沒有發生群體性事件,大都是個體行為,這充分表明人民群眾法治意識普遍提高。」苗生明說。
苗生明特別指出,與「非典」時期相比,今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過程中,檢察機關積極應對不同的犯罪形勢,堅持依法懲治、震懾涉疫犯罪,執法司法理念更加進步。
苗生明進一步解釋,從刑事政策上,2003年「非典」時期的刑事政策突出「從重」。今年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檢察機關堅持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既在總體上體現依法從嚴打擊的政策要求,又避免不分具體情況搞「一刀切」的簡單操作;既考量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評價的一般標準,又關注疫情防控時期的特殊危害性及其惡劣情節。其中,對暴力傷醫、制假售假、哄抬物價、趁火打劫等嚴重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必須堅決依法嚴懲;對於其他因防控中的矛盾糾紛引發的犯罪案件,則應區分情況依法妥善辦理。
一起典型案例,客觀地展現了檢察機關執法司法理念的進步——在浙江省蘭谿市姜某某涉嫌銷售偽劣產品案中,檢察機關依法對已被逮捕的姜某某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根據案件辦理情況及蘭谿市某勞保用品廠生產防疫物資的實際經營需要,建議公安機關對企業實際控制人、負責企業日常生產經營的姜某某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有效避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影響,保障了當地防疫物資供應。
在浙江省蘭谿市姜某某涉嫌銷售偽劣產品案中,檢察機關深入涉案企業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綜合調查核實相關情況。
「與此同時,檢察機關堅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積極推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當嚴則嚴、當寬則寬。」苗生明指出,對於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在依法從嚴的基礎上,適當提出相對從寬的量刑建議。在辦案中注意教育引導,加大宣傳疏導力度,降低人民群眾的焦慮和恐慌,特別注意避免因「過度執法」「過度追訴」,最大限度減少矛盾對立,為穩定社會預期、維持正常經濟社會秩序提供優質高效的政法公共服務和檢察保障。在最高檢下發的十批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中,浙江省湖州市南潯區王某某妨害公務案、河北省隆堯縣趙某某尋釁滋事案等多起案件均適用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取得良好的辦案效果。
履行行政非訴執行監督職能,疏通生產經營堵點;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公開聽證,為民營企業挽回損失;發揮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優勢,助力矛盾糾紛源頭治理……記者注意到,最高檢日前下發的第十批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專門就各地化解矛盾糾紛、保障社會穩定有序的5個典型案例予以發布,以更好指導各級檢察機關努力把涉疫矛盾糾紛化解納入法治軌道。
結合辦案履職助推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
「涉重大公共衛生事件中,一般都會有較多的妨害公務、尋釁滋事、製售偽劣防控物資犯罪發生。把握這些發案規律,有利於我們採取有針對性的防範措施。」通過對疫情防控期間檢察機關履職情況盤點,苗生明對發揮檢察職能進一步完善我國刑事法治、推進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方面進行了一些思考——
完善相關刑事立法。一是目前我國刑法規制的主要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者非法狩獵行為,但對現實中大量出現的危害其他動物的行為,還缺乏相應的刑法規制,需要在立法上加以完善;二是如何在突發公共事件期間充分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在不可抗力情況下如何兼顧辦案期限和辦案安全等問題,有必要在刑事訴訟法中加以補充規定;三是此次疫情防控期間「線上司法」的作用得到凸顯,有必要加以總結提煉,在立法層面作出相關規定。
適時調整刑事司法政策。苗生明認為,鑑於涉疫情犯罪不少情節比較輕微,大多為輕罪,隨著疫情平穩向好乃至結束,可以考慮區分情況作出寬宥處理:對少數主觀惡性大、後果嚴重、影響惡劣的案件,堅持從嚴懲處;對於主觀惡性不大、情節輕微、後果不嚴重、仍在處理的大量案件,積極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符合條件的及時撤案或者作出不起訴處理;對已經判決的案件,在嚴格甄別、嚴格程序基礎上,屬於人民內部矛盾激化性質的犯罪建議依法加大減刑、假釋,彰顯黨和國家寬大政策。
進一步加強社會治理相關工作。苗生明建議,要在加大對網絡犯罪及其上下遊犯罪打擊力度的同時,加強網絡綜合治理,如規範網絡實名制、加強個人信息保護和數據安全保護、強化網絡平臺管理責任、針對第三方支付平臺轉帳交易建立專門的安全防範機制、提升對網絡違法犯罪活動的監測能力等。同時,建議進一步加強基層工作人員相關培訓,規範執法行為,提升應急處置能力水平;加大政法機關參與社會治理力度,發揮作為黨委法治參謀作用;強化全民普法,有針對性地加強疫情防控類法律宣傳,不斷提升廣大群眾法律意識、規則意識。(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