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訴法》第63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因此,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是我國法定的證據類型之一。
雖然錄音證據是得到認可的,但用不正當的手段偷錄音卻是違法的,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因此,若獲取錄音的手段不合法的,則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0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三)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
也就是說,以合法手段取得的錄音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
偷錄的錄音成為合法證據必須符合以下幾點:
一、不得(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二、不得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
三、不得嚴重違背社會公序良俗。
倘若在私密場所錄製,涉及他人隱私、商業秘密,甚至通過逼迫手段獲得的錄音,都是不合法的,不得作為合法的證據材料使用。倘若情節嚴重,還可能涉及犯罪。
在錄音過程中,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錄音內容的雙方最好是案件當事人,且最好能在錄音當中直接點名雙方的身份信息,更直接也更有約束力。
二、聊天要有目的性,誘導對方說出自己需要的信息。
三、以協商的語氣進行交談,說話過於暴躁可能被認定為威脅、恐嚇、欺騙。
四、最終錄音材料提交的方式是「文字稿+光碟」,因此,錄音時長不能過長。
五、錄音應保證前後緊密連貫,排除剪接或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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