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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葛志堅
陽光時代
清潔能源事業部負責人
編者按:隨著新能源「平價上網」項目連續第二年試點實施,國家有關「平價上網」項目政策漸趨豐富。「平價上網」的政策規定散見於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的多個規範性文件中,且規定與地方實踐執行也存在著較大差異。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梳理新能源「平價上網」政策,我們對相關問題進行總結,供大家參考。
平價上網項目的含義是什麼?應執行何種電價?
很多人認為平價上網項目,顧名思義,就是執行當地脫硫燃煤標杆上網電價;其實,從2019年、2020年國家發改委公布的政策來看,平價上網是有特殊含義的:
「按項目核准時國家規定的當地燃煤標杆上網電價與風電、光伏發電平價上網項目單位籤訂長期固定電價購售電合同(不少於20年)」。
從上述規定看,平價上網項目是按照「項目核准時」的燃煤標杆電價上網的,有助於投資人測算投資收益的;否則,通常情況下燃煤標杆電價是不斷調整的(調整權在於政府,且將來如何調整存在不確定性)。
另外,早在2019年10月,國家發改委已經下發修改了燃煤標杆電價制度,將現行燃煤發電標杆上網電價機制改為「基準價+上下浮動」的市場化價格機制。基準價按當地現行燃煤發電標杆上網電價確定,浮動幅度範圍為上浮不超過10%、下浮原則上不超過15%。因此,從邏輯分析上看,平價上網項目應執行項目核准(備案)時的燃煤發電基準價格。
遺憾的是,在我們接觸的平價上網項目中,電網企業沒有相應的修正其合同模板,仍採用短期購售電合同(PPA),並明確約定電價要隨著政府調整上網電價而調整。我們認為,平價上網項目的購售電合同(PPA)如不存在《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無效情況下,為合法有效的合同。因此,平價上網項目執行的電價,最終要看在購售電合同(PPA)是如何約定的,並以約定的為準。
納入平價項目上網試點範圍有何意義?
有人認為,平價上網是一個結果,對於新能源項目自動可以實現平價上網(就是國家不給補貼!)那麼,國家近兩年實施的平價上網項目試點,以及公布平價上網項目目錄有何意義呢?
我們認為,平價上網項目實際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是「被動平價」,即有補貼項目因各種原因(如倒賣路條、拖延併網等)被主管部門剝奪補貼的資格;二是「主動平價」,即項目主體主動申請實施平價,並被納入平價上網項目目錄。兩者最大的區別在於,「主動平價」政策上講可以享受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主要是:
僅享受地方補貼的項目仍視為平價上網項目。
可以籤訂長期(20年)的購售電合同(PPA)。
不要求參與電力市場化交易(就近直接交易試點和分布式市場交易除外)。
不要求參與跨區電力市場化交易。
對納入試點的就近直接交易可再生能源電量,政策性交叉補貼予以減免。
土地、金融、併網等方面其他優惠政策。
平價上網項目是否適用保障性收購(最低保障小時)制度?
2016年,國家發改委就出臺了對於「部分存在棄風、棄光問題地區,對規劃內的風電、光伏發電實施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數」制度。該制度出發點是為了解決棄風棄光問題,但近年來,在某些地區該制度已經異化為一種變相的降價措施。在保障小時之外,將不再執行約定的或國家規定的電價,即「保量不保價」,超出保障小時,須強制參加市場化交易,變相降價。
如果平價上網項目在超出保障小時後,不參加市場化交易,項目是否會被進行限電?對此國家發改委的政策規定是:
電網企業應確保項目所發電量全額上網。
如存在棄風棄光情況,將限發電量核定為可轉讓的優先發電計劃。
經核定的優先發電計劃可在全國範圍內參加發電權交易(轉讓)。
從實踐情況看,上述規定並沒有能夠切實落實到位,平價上網項目仍存在限電的風險。
違反平價上網項目最晚併網時間有何法律後果?
2020年平價上網的政策是:2019年第一批和2020年風電、光伏發電平價上網項目須於2020年底前核准(備案)並開工建設,除併網消納受限原因以外,風電項目須於2022年底前併網,光伏發電項目須於2021年底前併網。逾期併網的項目,將會被平價上網項目清單中移除。
對此,國家能源局給與的官方解讀是:逾期併網的,將不再享受19號文件(見本文附註)有關支持政策。因此,項目單位應審慎評估平價上網項目優惠政策對於項目的重要意義,合理確定項目排產及工期安排。
本文涉及到的政策規定:
1、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做好風電、光伏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能源〔2016〕1150號)
2、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於積極推進風電、光伏發電無補貼平價上網有關工作的通知》(發改能源〔2019〕19號)
3、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於公布2020年風電、光伏發電平價上網項目的通知》(發改辦能源〔2020〕588號)
4、國家能源局對於《關於公布2020年風電、光伏發電平價上網項目的通知》的官方解讀
5、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深化燃煤發電上網電價形成機制改革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規〔2019〕16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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