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管理法》12月1日起施行,將迎來哪些「升級」?

2020-12-20 界面新聞

記者 | 陳鑫

2018年7月6日,國家藥監局於赴吉林對長生生物進行飛行檢查,並於7月13日晚向企業內部發布檢查結果通知。7月15日,國家藥監局發布通告曝光長春長生狂犬病疫苗生產記錄造假等問題,隨後再次向企業派駐調查組。7月27日,國務院調查組通報稱,長春長生為降低成本、提高狂犬病疫苗生產成功率,違反批准的生產工藝組織生產。

「問責是應該的,我們從來沒有懷疑過問責,但是我們要從這件事情上有深刻的反思。」2019年10月26日,在上海市食品藥品安全研究會主辦的「貫徹實施實施《疫苗管理法》專家論壇」上,國家藥監局藥品監管司副司長崔浩重提這起有著「疫苗界三聚氰胺」之稱的疫苗事件,並強調「疫苗監管應該守住疫苗的安全底線,落實各方責任,推動社會各界共同參與、共擔責任、共同保障、共建共享」。

從提出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體制的意見,到《徵求意見稿》最終定稿,我國首部《疫苗管理法》歷經三次審議,最終於2019年6月29日由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將於2019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

崔浩指出,疫苗安全是一個有機整體,從註冊環節的安全有效性評價,到生產環節的質量控制驗證,再到經營使用環節的合理使用監測,不論哪個環節出了問題,都會給疫苗安全「扯出口子」。

實際上,短短一年不到便出臺的《疫苗管理法》凝聚了國家藥監局過去十年的思考。崔浩將《疫苗管理法》的主要內容概括為五個方面:鼓勵研發創新、強化各方責任、嚴格監管要求、健全監管措施、實施嚴厲處罰。

根據《疫苗管理法》第五條規定,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加強疫苗全生命周期質量管理,對疫苗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負責。此外,法律還強調地方政府屬地責任和相關部門監管責任。

過去,疫苗監管集中於生產和經營,而《疫苗管理法》實行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後,意味著疫苗監管責任向兩邊擴大,形成了從非臨床研究、臨床試驗,到生產經營、上市後研究,再到不良反應監測及報告與處理的全過程監管。

根據《疫苗管理法》第十條規定,國家實行疫苗全程電子追溯制度。相關部門建立全國疫苗電子追溯協同平臺,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建立疫苗電子追溯系統,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應當依法如實記錄疫苗流通、預防接種等情況,並按照規定向全國疫苗電子追溯協同平臺提供追溯信息,最終實現生產、流通和預防接種全過程最小包裝單位疫苗可追溯、可核查。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曾表示,全程電子追溯制度,相當於每一個疫苗都有一個「身份證」,只要一查,就知道它的「前世今生」——它在哪個企業生產、生產過程中有沒有質量缺陷、流通和運輸中有沒有問題等。

在眾多省市中,上海已經通過「五碼合一」管理走在前列。據文匯報報導,2018年起,上海開發疫苗和預防接種綜合管理信息系統,通過對每支最小包裝疫苗進行賦碼綁定,形成「疫苗追溯碼、疫苗產品編碼、冷鏈設備編碼、接種兒童代碼、接種醫生代碼」的「五碼聯動」。

「協同平臺首先要實現的功能是,能否第一時間了解到疫苗從某個環節流通到另一個環節,有利於監管部門進行分析和風險排控。」據上海市藥監局藥品監管處處長史嵐介紹,目前上海市所有的疫苗均由市疾控中心委託國控生物完成配送,已經實現實時追溯疫苗進行到了哪一個環節,但質量方面還需要依賴於企業已經建立的藥物警戒系統。

「對於醫藥企業,監管部門會在加強對關鍵人員嚴格要求的基礎上,提出全過程的質量控制和數位化的要求,使整個生產過程最大限度地排除人為因素。」崔浩稱。

疫苗企業默沙東質量合規總監許靜怡表示,質量管理理念正在轉變,過去說「質量是檢驗出來的」,後來轉變為「質量是生產出來的」,現在是「質量原因設計」。「這個設計不僅僅是指藥品研發,而是針對全流程的質量管理,做到不管監管部門什麼時候來檢查,永遠都是合規的狀態。」許靜怡稱。

「如果企業真的存在違法行為,我們會毫不客氣地依法處置,維護良性的市場秩序,但我們期望未來監管的主要形式是挑戰技術和科學認知,促進質量水平不斷提高。」 崔浩認為,未來監管企業合規性風險在嚴格管理和技術手段更新下應不斷降低,真正的挑戰在於不斷提高技術能力,做到持續改進,持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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