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22部行政法規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2020-12-14 SZNEWS

新華社北京12月11日電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籤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外商投資法的施行。為了貫徹實施外商投資法,國務院對與外商投資法不符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決定對22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廢止1部行政法規。

修改的內容主要有四個方面:一是根據外商投資法實施後不再對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實行審批的實際情況,修改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等5部行政法規中有關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審批的內容。二是貫徹落實外商投資法關於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的規定,對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條例等6部行政法規中與《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0年版)》不符的條款進行修改。三是外商投資法施行後,對外商投資企業不再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進行分類,其組織機構、組織形式等統一適用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據此對旅行社條例等13部行政法規中涉及外商投資企業分類的條款作了相應修改。四是對涉及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事項的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等4部行政法規的個別條款一併作了修改,取消有關審批事項,簡化審批環節。

廢止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管理辦法。外商投資法施行後,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統一適用外商投資法、合夥企業法以及有關商事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不再需要保留單獨的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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