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市電動車、電動自行車車主
的公開信
近年來,我市電動車保有量迅猛增長,非法購買和使用電動車現象日益突出,交通違法行為多發,涉及電動車的交通事故佔總數的50%以上,嚴重影響我市道路交通安全暢通,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為規範我市電動車、電動自行車交通安全管理,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暢通,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潛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特提示如下:
一、電動自行車應符合國家《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規定,即應安裝有腳踏裝置、車身總質量不超過55公斤、速度不超過每小時25公裡、且獲得CCC認證。車主應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指定地點依法註冊登記,取得電動自行車號牌後上道路行駛;對不符合上述規範的在用電動自行車設置三年過渡期,即2023年12月31日後不得繼續上道路行駛。車主應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指定地點辦理臨時註冊登記並取得臨時號牌後上道路行駛(已辦理物聯網防盜號牌登記的不需重新申請臨時註冊登記和取得臨時號牌)。
二、電動摩託車(含電動輕便摩託車、電動二輪摩託車和電動三輪摩託車)應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7)國家強制標準,且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車主應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指定地點依法註冊登記,取得機動車號牌後,方可上路行駛。駕駛人應持有相應駕駛證。
三、電動四輪車應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7)國家強制標準,且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可以登記上牌的小型新能源汽車中文品牌附後),車主應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管所依法註冊登記,申請核發新能源機動車牌證方可上路行駛。駕駛人應持有小型汽車以上駕駛證;國家工信部不認可的電動四輪車,不予辦理註冊登記上牌,不得上路行駛。
四、駕駛電動車上路行駛應遵守交通信號,服從交通警察指揮,不得有闖紅燈、逆向行駛、不按規定車道行駛、亂停亂靠和擅自安裝車篷等交通違法行為。駕乘電動二輪摩託車和電動自行車應佩戴安全頭盔。鼓勵電動車、電動自行車車主購買責任險。
附:1、《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7)、《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在網際網路上查詢。
2、可以登記上牌的小型新能源汽車中文品牌
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2020年1月8日
可以登記上牌小型新能源汽車中文品牌
來源:潛江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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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徐楊
編審|楊紅
值班總編|魏冰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