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53歲的蔣良榮,瑞安市人。
1997年下半年,時任瑞安市莘塍鎮鎮委書記的蔣良榮為能在次年的市政府換屆時當上副市長,他動起了「買官賣官」的歪腦筋。
他知道時任莘塍鎮中村村委會副主任的陳仕松(當地人稱之為「阿太」,太祖母與太上皇之意,擅長跟蹤、盯梢幹部,又叫「地下組織部長」,後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
此案當時轟動一時)與時任市委書記的葉會巨(2001年6月12日被溫州市中級法院終審判處有期徒刑8年零6個月)關係密切,就多次找「阿太」請他幫忙。此後,「阿太」向葉提出對蔣關照。
同年下半年,葉會巨在溫州市委組織部徵求其對蔣良榮任職的意見時表示同意,同年12月19日蔣被溫州市委提名為瑞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人選。1998年初,蔣良榮交給「阿太」2萬元,作為選舉時向有關領導請客送禮的開支。幾天後的一個晚上,「阿太」到葉會巨住宿的瑞安市府招待所315房間,對葉表示了蔣良榮的感謝之情並將其中的1萬元送給葉會巨,葉予以收受。
1998年3月,蔣良榮當選為瑞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東窗事發,「寶座」沒坐熱被降級使用蔣良榮如願以償,心裡美滋滋的。
可好景不長,他在副市長的寶座上還沒有坐熱,因葉會巨案發,他的事情被抖了出來。
1999年,蔣良榮因向葉會巨行賄人民幣1萬元的違紀事情,而受到降職處理。不久,蔣良榮被調任瑞安市交通局副局長兼56省道瑞安段改建工程指揮部常務副指揮。
從鎮黨委書記成為副市長,再一下子成為副局長,仕途似乎與蔣良榮開了一個不大不小的玩笑。
他心有不甘,決定在經濟上挽回損失。2001年5月份,在56省道瑞安段改建工程指揮部辦公樓裝修工程發包中,時任該指揮部常務副指揮的蔣良榮決定該工程由林某等人承包,林某於2001年下半年到蔣良榮的辦公室送給蔣現金3萬元。
犯受賄罪被判緩刑隨著「阿太」系列案的相繼案發,蔣良榮心裡惴惴不安。
2002年5月10日,蔣良榮來到瑞安市檢察院反貪局投案,並主動交代了受賄的情況。
因涉嫌犯受賄罪,次日蔣良榮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
2002年10月8日,瑞安市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蔣良榮犯受賄罪。
瑞安市法院經審理查明,1997年春節至2001年下半年,蔣良榮在擔任瑞安市莘塍鎮鎮委書記、瑞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長、56省道瑞安段改建工程指揮部常務副指揮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47346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蔣良榮的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受賄罪。鑑於被告人蔣良榮案發後能投案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案發後能積極退贓,並有悔罪表現,可適用緩刑。據此,依照《刑法》有關條款的規定,判處蔣良榮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判決是2002年12月27日作出的。
這個案子被作為典型。2004年3月9日,浙江省交通廳的一名領導在全省交通系統紀檢監察工作會議上作報告時,專門提到了蔣良榮受賄案。
保留公職,不上班照樣領取工資判決生效後,蔣良榮的職務自然也沒有了,不過公職沒有開除。「他的人事關係仍然在局裡,當時安排他在管理科的。」瑞安市交通局有關人士向記者介紹說。
飯碗得以保留,但讓局裡不少人不解的是,蔣良榮好像有什麼特權,不到單位裡上班,單位裡沒有人管他。
記者在瑞安市交通局2005年7月編印的該市交通系統聯絡手冊上,看到了蔣良榮的名字。「他的名字放在離退休幹部的後面。」
交通局有關人士告訴記者,「我聽說過蔣良榮,但從來沒有見過這個人。我不認識他。」
蔣良榮既然不來局裡上班,那麼他在哪裡?記者在交通局採訪時詢問。「聽說他在外地搞實體,混得不錯。」交通局一些工作人員透露。
據反映,瑞安市交通局的公務員編制是23人。包括蔣良榮在內,剛好是23個。現在的情況是,由於編制已滿,別人進不來。
該局有關人士說,「他基本上不來上班的。每年我們統計報表報公務員23人,人事局公務員科總是把蔣良榮的名字劃掉,後來我們報的時候索性就不再填他的名字了。」據介紹,在緩刑考驗期間,交通局曾經給蔣良榮發過福利的,後來上級紀委來查這個問題,以後就不發了。
記者在財務室看到一份2008年12月份的工資表,上面顯示,蔣良榮的實發工資總額是1044.55元(包括基礎工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工齡工資、保留職務津貼、津貼補貼等)。一名財務人員告訴記者,自從蔣良榮判刑以來,工資額一直是這樣,沒有調整過。
也就是說,蔣良榮已經領取了72000餘元「逍遙錢」。
那麼,蔣良榮本人又有怎麼樣的說法呢?記者幾經努力,未能聯繫上蔣良榮本人。日前,當地一名律師告訴記者,蔣良榮如今是名商人,在外面到處跑。「聽說他先是在上海,後來去了青島,在搞房地產開發。」
記者在瑞安採訪時,當地政法系統一個同志對記者說,蔣良榮的案子比較敏感的。
「從嚴治政」不能停留在口頭上蔣良榮因行賄受到處分,不思悔改,降級使用期間收受賄賂,因犯受賄罪被判緩刑後,仍然被保留了公務員身份,但他長期不上班,照樣能夠按月領取工資「吃空餉」。針對這個怪現象,當地不少幹部群眾提出了質疑,認為「從嚴治政」不能停留在口頭上。
「人民的罪人怎麼還是人民公僕?」記者在瑞安採訪時,一些知情者對蔣良榮的問題議論紛紛。有人認為,蔣良榮屬於屢犯不改,且緩刑考驗期間表現不好,長年累月曠工,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影響,無論是對照以前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還是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應當予以開除公職。有一些市民表示,長時間不上班,卻以「在編」為由,領取本不屬於自己的工資,這種行為等於是欺騙國家偷納稅人的錢,也違反了公務員法律法規。問題是,蔣良榮「吃空餉」為何能這麼長時間地存在呢?顯然是管理和監督機制上存在嚴重漏洞。
早在1988年9月13日,國務院頒布了《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汙賄賂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第三條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犯有貪汙罪、挪用公款罪、賄賂罪,已經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以及被依法免予起訴或者免於刑事處罰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處分。」根據該《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七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數額在1000元以上不滿2000元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處分。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設置了公務員準入門檻,第二十四條規定,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我真是不理解,現行的法律明確規定,曾經有過刑事犯罪記錄的不能當公務員,怎麼被判了刑的人,還能在國家機關工作?」為國家公務員考試備戰小半年,終因競爭激烈以失敗告終的徐明向記者表達了她的疑惑。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第二十三條:「有貪汙、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違反廉政紀律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當地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公務員引用上述法條時表示,為嚴肅政紀,對蔣良榮的問題應該依法嚴肅從重處理,真正體現「從嚴治政」的執政理念,以取信於民。(新華網浙江頻道-浙江工人日報馮偉祥) (來源:新華網浙江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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