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行為在生活中很常見,在民事活動中產生了很多糾紛,今天給大家介紹無權代理的特點和性質,希望大家避免不必要的損失,遇到被他人無權代理的行為要及時維護合法權益。
無權代理是基於代理權而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旨在將效果歸屬於被代理人的代理。無權代理與有權代理的區別就是缺少代理權。
無權代理存在以下三種情形:
1、代理人完全沒有代理權的無權代理,即當事人實施代理行為,沒有經委託授權,又沒有法律法規上的權利和義務,也沒有相關行政司法部門的授權,而以他人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2、超越代理權的代理,指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範圍和程度,違背代理人意圖而進行代理行為。
3、代理授權已終止後的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期限屆滿或者約定的代理內容完成以及被解除代理權後,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的代理活動。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當發生無權代理法律行為後產生的法律效力情形。
1、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2、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4、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無權代理行為可以在被代理人追認後轉化為合法代理行為,產生的法律責任由被代理人承擔。當被代理人發現自己被他人無權代理後,應該及時通過法律手段維護權利,不要輕易籤訂協議和承諾。被代理人因為自身的意思表達不明確或者疏忽大意造成無權代理發生的,應該根據自己的過錯承擔責任。大家在日常生活中為了儘量避免無權代理發生,應該對於代理事項在合同中寫明,結束代理後及時發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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