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 | 履行合理注意義務,謹防無權代理

2020-12-14 澎湃新聞

以案釋法 | 履行合理注意義務,謹防無權代理

2020-11-27 17:32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基本案情

黃某與張某在某地產公司籤訂《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張某自願將其房屋出售給黃某,價款為410000元,黃某向張某支付購房款400000元,餘款10000元,在雙方去房管局辦理過戶手續當日給付。張某保證對所出售的房屋具有完全的所有權、已經徵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能夠按合同將該房屋的所有權轉讓給黃某並將該房屋實際交付給黃某使用。雙方在合同中還約定了違約責任。合同籤訂當日,張某也已將房屋交給黃某居住。但張某拒絕為黃某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黃某起訴至法院請求辦理房屋過戶。

法院裁判

黃某在購買徐某及張某夫妻共有的案涉房屋時,通過中介機構與張某籤署房屋買賣合同,審查了張某與徐某的結婚證、有徐某籤字的授權委託書等文件,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有理由相信張某出售房屋行為是徐某與張某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被上訴人購買案涉房屋支付了合理對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涉案的房屋買賣合同真實有效,且黃某已經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合理對價,房屋出賣人應按合同約定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對黃某的訴求予以支持。

法官後語

在進行日常的經濟活動中,訂立合同是經常出現的情況,但在法律層面上,訂立合同前對相關情況的審查很可能會影響合同成立後的履行問題。本案中,黃某在與張某訂立合同前通過對其要購買的房屋產權進行了查詢,對房屋所有權人進行了確認,在僅有一名權利人即張某出賣房屋的情況下對是否有另一名權利人即徐某的授權進行了確認,在查詢無誤的情況下與張某訂立了房屋買賣合同,此時合同成立並生效,且黃某履行了合同的主要義務,在此情況下要求張某、徐某履行合同義務即符合法律規定。如在合同訂立過程中,黃某未進行上述的審查,即與張某籤訂合同,如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房屋所有權人不正確、未取得徐某同意等問題而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時,即使對方在訂立合同時存在過錯,黃某也會因在訂立合同中未履行審慎的注意義務而承擔相應的責任。

供稿:民三庭 劉鳳明 畢文娟

原標題:《以案釋法 | 履行合理注意義務,謹防無權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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