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了不到20分鐘,校內超市新買的羽毛球拍突然斷落,飛向旁邊觀看的12歲初一男生……因為一場意外事故,湖南省郴州市嘉禾縣的雷先生永遠失去了心愛的兒子。
操場打球期間雷先生是嘉禾縣人,平時和妻子在廣東打工。2020年11月1日下午,雷先生接到大兒子學校電話:稱孩子出事了,讓他迅速回家。雷先生沒有想到,從這一天起,一家人開始陷入痛苦的深淵。
雷先生在網上發布的兒子照片
雷先生有兩個兒子,大兒子小雷出生於2008年8月,今年剛剛小升初,小兒子11歲,上小學五年級。「今年三月,我離家赴廣東打工,自此沒有和孩子們見過面。大兒子上初中剛兩個月,眼看著就要期中考試了,沒想到發生了這樣的意外。」接受華商報記者採訪時,雷先生無比悲痛。
在雷先生一家人眼裡,小雷乖巧懂事,學習成績也不錯。今年9月,小雷來到縣城的嘉禾縣第五中學就讀。由於學校距家有幾十公裡,雷先生一家讓小雷在學校寄宿:平時吃住在學校,周末回家休息。
雷先生清楚記得,11月1日是周日。當天下午三點多,遠在廣東的他還與兒子進行了微信聊天。小雷說,他新學習了一種手勢舞,等他學會了用手機拍下來給爸爸媽媽看。當天下午4時許,小雷返回學校準備上晚自習。5時20分許,小雷和4名同學一起來到學校裡的超市(連鎖),湊錢買了兩副羽毛球拍,相約到操場打球(雙打)。「一副40元,一副25元」。
打了幾分鐘後,小雷下場在旁邊休息,其他同學繼續玩。當天下午約5時40分許,一位同學手裡的球拍拍柄(手把)和拍頭(與拍杆相連)突然分離,拍頭(拍杆)飛出後擊中小雷眉骨。「傷口很深,像受過槍傷一樣」。小雷頓時出血,被嚇壞的同學立即報告老師,小雷隨後被送往附近醫院救治。
8天後孩子離世11月1日下午5時41分,雷先生接到小雷班主任電話,說孩子出事了,讓他馬上到醫院。接到老師電話後,在廣東打工的雷先生連夜趕回湖南老家。
由於傷勢嚴重,當天晚上,小雷在醫院接受了兩次開顱手術,但病情仍不樂觀。經醫院診斷,小雷為重度開放性顱腦損傷;手術後顱內出血,腦腫脹、腦疝形成;吸入性肺炎。11月2日下午,小雷停止自主呼吸,陷入深度昏迷,醫院上了呼吸機。當時醫生就對雷先生說,孩子搶救過來的希望不大,家屬要做好心理準備。「當時我就和妻子商量,萬一孩子搶救不過來,我們準備捐出孩子的器官,讓他的生命以另一種方式延續。」說到這裡,雷先生泣不成聲。
病歷顯示,小雷為重度開放性顱腦損傷
11月8日晚,因搶救無效,小雷不幸離世。由於捐獻器官之前需要做司法鑑定,雷先生和妻子捐獻小雷器官的想法最終沒有實現。小雷住院期間,與小雷一起打球的學生家長、學校相關人員到醫院看望、慰問了小雷及其家屬。
雷先生介紹,兒子離世後,他查看相關視頻發現,孩子們當天在學校裡的超市買完羽毛球拍不久,一名同學發現一隻球拍有鬆動現象,曾到超市去換。超市工作人員稱沒有新的,只是用透明膠紙粘了一下,又讓孩子們拿去玩。雷先生認為,孩子的意外離世與超市售賣的羽毛球拍質量有關,就將情況反映給了學校,同時請求當地公安機關介入調查,協助處理好善後事宜。「目前,公安機關已對相關人員作了筆錄,並調取了證據。」
「學校說這是一起意外事故,可以協調超市與家屬協商解決。」雷先生說,據他事後了解,導致事故發生的是25元那副球拍中的一隻,學校裡的超市是一家連鎖超市,是正規企業,羽毛球拍生產廠家是浙江一家企業。校方協調過程中,超市建議雷先生走訴訟程序,法院判決他們承擔多大責任,他們就承擔多大責任。「我們聯繫了生產廠家,他們也是這個意思。」
導致小雷受傷的羽毛球拍
學校:正配合協調學校裡的超市與學校是什麼關係?有合法手續嗎?教育主管部門對此事是什麼態度?11月17日上午,華商報記者採訪了嘉禾縣第五中學、嘉禾縣教育局。
嘉禾縣第五中學辦公室一工作人員稱,事故發生後,學校很重視,一直在配合協調超市與家屬協商善後事宜。嘉禾縣教育局相關負責人稱,嘉禾縣第五中學內的超市不是學校辦的,是學校經過招投標承包出去的,經過正規途徑審批,有合法手續。「這是一起因為產品質量引發的意外傷害事故,由於廠家要求通過司法途徑解決,我們就不好介入,法院判決家怎麼賠,廠家就怎麼賠。」
嘉禾縣教育局該負責人稱,案發後,當地公安機關、市場管理部門已介入調查。目前該案正在走司法程序,屆時還需要進行司法鑑定,如果法院判學校有責任,學校就承擔責任。
雷先生在網上發布的兒子照片
「孩子奶奶因為過度悲傷,多次昏迷。弟弟放學回家後,不停地問哥哥去哪了,然後哭個不停。」雷先生說,兒子的意外離世,讓一家人悲痛不已,「班主任也說,非常惋惜,令人心痛」。雷先生哽咽著說,兒子的遺體仍在殯儀館存放,家人希望相關部門早一點拿出解決方案,讓孩子入土為安。「如果超市、生產廠家一定要通過訴訟方式解決問題,那我們也只有走訴訟程序了。」
律師:類似意外事故,學校、超市、生產廠家有無責任,有多大責任?受害人家屬如何維權?
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介紹,學生購買的羽毛球拍有明顯鬆動,且超市明知出現鬆動未採取退還、更換、回收等措施,仍然通過透明膠帶粘貼後繼續售賣,足以說明超市所售出的羽毛球拍存在明顯產品質量缺陷,不足以滿足日常運動需求且風險極大。
《產品質量法》第43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於產品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銷售者的責任,生產者賠償的,生產者有權向銷售者追償。在本案中,超市和生產羽毛球拍的廠家需承擔絕大部分責任,即約90%的責任,受害學生家長可以請求銷售產品的超市和廠家賠償。
趙良善說,涉事學生雖是初中生,但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羽毛球拍存在鬆動可能傷人具有一定認知,在這種情況下,仍然繼續使用,根據《民法通則》第133條第1款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與小雷一起打球的學生對於事故的發生存在小部分過錯,由涉事學生家長承擔事故的小部分責任,即約10%的責任。
結合目前案情,學校暫無責任,因為案情顯示學生是自發打羽毛球的,學校對於這一課外活動可能是不知情的,而且學校進行了積極救助等,所以可以認定學校未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但家長起訴時可以將學校、超市、羽毛球廠家、涉案學生列為共同被告予以起訴,最終責任的分擔,由涉案當事人自行舉證,法官根據事件發生的原因、過錯程度等判定責任承擔比例」。家長起訴時需注意保存證據,可以先報警處理,將事件的經過及關鍵證據予以固定,再拿著警方出具的相關資料予以起訴,可信度及證明度更高。
來源:八萬理
原標題:《痛心!13歲男孩意外身亡,兇手竟是一支羽毛球拍!事發前後僅20分鐘…》
閱讀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