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立法院」今日(31日)下午三讀通過《反滲透法》,明定不得接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從事選罷法中各項競選活動,違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針對臺灣立法機構31日通過所謂「反滲透法」,國務院臺辦發言人朱鳳蓮應詢表示,民進黨當局為了謀取政治和選舉私利,大搞「綠色恐怖」,破壞兩岸交流交往,製造兩岸敵意對抗,傷害兩岸人民感情,嚴重損害臺灣民眾福祉利益。島內各界人士強烈譴責、堅決反對民進黨當局倒行逆施,對民進黨當局破壞臺海和平穩定的後果表示深切憂慮。我們正告民進黨當局,兩岸同胞血濃於水、守望相助的情感,是任何勢力都無法改變的;兩岸同胞命運與共、密切交流合作的大勢,是任何勢力都無法阻擋的;逆民心而動,蓄意製造兩岸對立、挑起對抗必將自食惡果。相信廣大臺灣同胞會明是非、識大義,共同排除幹擾,與大陸同胞攜手共創兩岸關係光明前景。
《反滲透法》總共12條條文,全條文如下:
第一條 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幹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中華民國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或團體,亦同。
二、滲透來源:
(一)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
(二)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三)前二目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第三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說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一項規定,就「國防、外交」及大陸事務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進行遊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項所定之罰鍰,由遊說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之機關處罰之。
第六條 任何人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至第一百五十三條或集會遊行法第三十一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七條 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八條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併科以各條所定之罰金或處以罰鍰。
第九條 滲透來源從事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或指示、委託或資助他人從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任何人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者,亦同。
第十條 犯本法之罪自首或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並因而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機關知有違反第三條至第九條之情事者,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辦。
第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