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損害賠償是指自然人的人身權利或者部分財產權利受到非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財產利益受到損害,遭受到了精神痛苦。受害人本人死亡後其近親屬有權向侵權人要求損害賠償。那麼,2020年的離婚精神賠償標準是什麼?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原則是什麼?接下來律師就來為大家解釋一下。
雖然我們不能有離婚精神損害統一的指標,但是我們也許可以建立一些的精神損害估計離婚補償的基本原則,因此對於精神損害賠償離婚在具體實踐的一般標準。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提出了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六個因素:
1、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侵權人的過錯程度
2、侵害的具體情況,如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
3、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
4、侵權人的利益獲得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法官通常的做法是根據婚姻中有過錯一方的侵害手段、方式、場合、對受害人的損害程度,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以及過錯方承擔責任的經濟能來確定過錯方的賠償金額。
在審判案件中,法官側重於錯誤當事人的行為數量、時間長短、手段不良程度、對錯誤當事人的開放程度和心理控制程度、對受害者身體造成的傷害程度以及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根據實踐,並在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案件的主審法官的司法解釋的具體內容,我們一般認為,離婚可以確定基於以下因素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
1、過錯程度,比如加害人是否在主觀上是故意的。
2、具體侵權情節,如重婚與同居、重婚侵權情節更為惡劣。
3、受害人精神損害的程度,不同的承受能力因為同樣的侵害行為,
4、當地經濟條件,這主要考慮執行上的問題。
5、其他情節,比如結婚時間的考慮,無過錯方對婚姻生活投入越多,時間越長,期待將來對方能夠回報的就越多。
離婚損害賠償金的支付方式可以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損害賠償金原則上應一次性支付。
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原則
精神損害賠償是一般的侵權責任。
既然如此,精神損害賠償應適用過錯責任(但不包括過錯責任推定原則)的原則。
律師認為,精神損害賠償有廣泛的可適用範圍和多樣的民事不法行為,在精神損害賠償領域沒有一個統一的歸則原則,應該區分不同的情況,不同的精神損害賠償應該有不同的歸則原則:
首先,在精神損害賠償中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對精神人格權和身份權進行賠償。其主要原因是,這些人格權和身份權的侵權行為大多是一般侵權行為。為了維護我國民事立法中歸責原則體系的統一性和完整性,有必要用過錯責任原則代替其他責任原則來追究此類損害行為所造成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其次,在侵害人格權事項的情況下,精神損害案件人身損害賠償,過錯責任原則,有餘地其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原則的原理及應用。這主要是因為這種違法行為,造成精神損害的行為不僅有一般侵權行為,還有特殊侵權行為,甚至包括損害後果造成雙方無過錯的情況。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同的情況採用不同的歸責原則。
最後,在侵害具有重大精神價值的財產權或者因違約造成非違約方精神損害的情況下,本文認為侵權人責任的確定應當按照統一合同法和即將要出臺的物權法的規定的歸責原則確定侵害人的責任,以確保法律體系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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